涉案財產價格認定的問題_怎么界定涉案價格認定?
特邀律師
涉案財物的認定。
財物是指擁有的金錢、物資、房屋、土地等物質財富,包括國家財產、私人財產。涉案財物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依法扣押、調取、抽樣取證、追繳、收繳等方式提取的與案件有關聯的財物,主要包括: 取保候審保證金,扣押或查繳的現金和其他財物,提取、查扣的作案工具或違禁品。
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試行) 》,以及現行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對涉案財物的處理也做出了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1、除了依法確需返還被害人的財物以及需要銷毀的違禁品外,贓款贓物必須如實上繳國庫,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2、對于凍結在金融機構的贓款,人民法院做出判決后,需要上繳國庫的,通知金融機構上繳國庫; 3、作為證據的物品,應當列出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一起隨案移送; 4、被指控人死亡的,追訴機關可以申請法院發出通知,將其被凍結的存款、匯款沒收或者返還被害人; 5、司法工作人員貪污、挪用或者私自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然不是一回事。
價格鑒定的單位要取得價格鑒證機構資質證書
價格評估則是籠統的說法,含資產評估、房地產評估、土地評估、珠寶評估,各有各的資質證書。
涉案的資產每個地區法院管理不同。有的要求出具價格鑒定結論書書,他包括的資產就比較全。
若出價格評估報告則要看評估的是什么出具相應的報告。前提是出價格報告的單位要具有相應的資質及經過法院認可。
兩種報告的效力是相同的。只要法官認可不就行了。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了“非法經營數額”的計算方法,對于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根據原國家計委《價格認證管理辦法》(計價格〔1999〕1074號)第十八條規定,委托人對價格鑒證機構出具的《價格認證書》有異議的,可以向原認證機構要求補充認證或者重新認證。委托人仍然有異議時,可以委托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重新認證。 第十九條規定, 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監察機關以及經濟仲裁機構,對《價格認證書》有異議的,按照《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規定的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程序,由執法、司法機關另行委托相關價格鑒證機構進行價格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