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重傷坐牢還要賠錢嗎_打架坐牢出來還要賠錢嗎?
特邀律師
不一定,要看具體情況。賠償被害人只是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之一,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同時構成違法或犯罪行為,還需要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具體可能有如下幾種情況: ①因民間糾紛打架造成被害人輕微傷,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不予處罰。 ②雙打打架造成輕微傷,尚沒有構成輕傷。除民事賠償外,公安機關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治安處罰。 ③經依法鑒定,被害人的傷情構成輕傷以上標準,應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具體如何判決,需要由法院決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對于故意傷害造成輕傷的,即使當事人依法認罪服刑,但對他人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失的,服完刑之后,仍然需要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另外,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如果是很重的傷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這樣的話就可能坐牢,因為這已經觸犯刑法了,不再是普通的民事糾紛了。
對方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時就既要賠錢又要坐牢。依我之見:傷者不愿和解,是指傷者不愿意‘’刑事和解‘’,而刑事起訴后受害人有權附帶民事賠償訴訟,法院一旦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了,被告人坐過了班房后,仍然還必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那么,什么叫‘’刑事和解‘’呢?
根據我國二○一五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公訴案件刑事和解程序‘’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的刑法分則四章丶五章規定罪名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下判處,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當事人雙方在辦案機關主持之下,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丶達成諒解協議并全額賠償受害人,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后并向法院建議從輕丶減輕處罰的量刑建議;犯罪情節輕微的,檢察機關也可以微罪不起訴犯罪嫌疑人。
而本案例受害人所受之傷為‘’輕傷‘’一級,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己經構成故意傷害罪,‘’而受害人不諒解犯罪嫌疑人‘’,說明此案就不符合‘’刑事和解‘’的法定條件,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也就不得違法主持雙方‘’刑事和解‘’,除被告人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以外,即不得何法庭提出從輕減輕處理被告人的量刑建議。
至于提問者提問:‘’被告人已坐過牢,今后是否還要賠償傷者‘’?依我之見一一如果該故意傷害案在刑事起訴時受害人附帶提起了民事賠償訴訟,而經法庭審理作出了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判決,一經生效被告人坐過班房僅僅是承擔的刑事責任,而附帶民事判決被告人還應當賠償受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仍必須賠償。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按照我國法律被打成重傷不但坐牢也要根據情況進行賠賞。
涉嫌故意傷害,賠償傷者醫療費用是應該的,無論傷者是否予以諒解,都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是這樣的。打人輕傷一般是故意傷害罪,要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于賠償問題一般是兩種處理。
一種是處理刑事時一并處理民事賠償。例如,判決書的結果是,某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附帶賠償受害人某某乙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16萬元。
再一種是刑事、民事單獨處理。刑事判決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民事判決書判決賠償16萬元。
無論是哪一種方法,當事人都應當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不存在判刑了就不賠償這一說法。
尤其是,現在對于賠償執行問題,整個司法系統都處于一種高壓態勢,凡是不積極賠償對方損失、不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減刑假釋從嚴控制(一般不予辦理)。
另外,如果受害人申請強制執行,列入強制執行的賠償義務都是終生追責的,只要人活著,不存在到期失效的問題。
打架致人輕傷二級,涉嫌故意傷害罪,即便刑罰結束,也要進行相關費用的賠償(如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賠償,被害人可以向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刑法》第三十六條 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