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如何追繳利息_集資詐騙受害者的資金如何追回?
特邀律師
非法集資是對民間融資壞賬的一個統稱。其實個人無證無照經營金融類項目確實非法,應予懲辦!但P2P應另當別論,此項目是國家倡導,工商、金融、公安等部門亮照經營,正當營業。出了問題,全國一片封殺,針對這種狀況,在全國難民一片哀呼聲中,懇請有關部門也有個擔當,在處理此類案件中,在懲治犯罪分子的同時,也要考慮自身問題,一條魚死了,是魚的問題,整塘魚死了,就要考慮水質問題了!希望國家能妥善處理這起金融災難,還百姓一個詳和安定的社會環境!讓難民早脫苦海!
首先你這個概念有問題,應該改成投資受害人。企業構成犯罪,投資人是受害人,而不是非法集資人。其投資理應返還,而且應該得到合法的利息收入。
唯一的路徑,向公檢法三機關任意一機關報案登記被騙情況,然后等待法院判決發還。
一、為什么只能被動等法院判決退還呢?
《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均有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最高檢、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也有此類似的規定。
提起民事訴訟法院也不會受理。
二、如何報案登記
在案件辦理地公檢法三機關報案登記,案件在那個機關就向那個機關報案登記。登記時需準備相關證據材料,如身份證,投資平臺帳號,打款或轉帳憑證,綁定的銀行卡信息等,以便公檢法三機關確認你系受害人。
一般情況下,集資詐騙案件辦理周期非常長,被騙人也是數量眾多,長達二三年是常有的事,在案件偵查階段,公安機關一般會發布公告,要求被騙人進行登記,受害人可及時關注相關信息,也可前往被騙地公安機關報案。比如“e租寶”集資詐騙案,辦案時間長達三年多,公安機關查扣資產100多億,受害人被騙500多億,按比例返還只能返投資款30%左右,不足部分,法院判決犯罪分子退賠,但獲賠的可能性就比較小了。
我長期擔任公安局公職律師,以上分析是我多年的職業經驗,僅供參考。若有興趣,可以加關注,我將為你帶來更多刑事和生活法律知識,幫助你解決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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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定非法集資可以返還利息。
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而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以及其它任何單位。
債權債務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在取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而不能采取財政撥款的方式彌補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
這意味著一旦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參與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經人民法院執行、集資者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應由參與人自行承擔損失,而不能要求有關部門代償。
非法集資人將集資款出借給他人,該款怎樣追回?如果你參與了這種事,發現一些不對的苗頭之后,從自私的角度,你應該這么做:
自己一個人第一時間去找到“非法集資人”,用各種手段索要集資款,時間越早,要回的可能性越大。
至于方法,連哄帶騙加撒謊,能用上的都用上,只要不涉及違法都可以。
這類經濟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暴露都是在“實在撐不住”的時候,只要有一點機會能讓他能夠繼續“假裝下去”,大都會僥幸地“再堅持一會兒”。因此你一個人去,一方面要追回的資金相對不大,另一方面不至于引起其他人“群起而攻之”。
但歸根到底,這是一種自私的做法,從社會實際案例中看,也是要回欠款速度最快的一種。
聯合其他人去報案或訴訟。
單個的人去公安機關報案被立案的可能性也不大,因為從單方面來說,“非法集資”一個重要特點是“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你個人、幾個人是很難收集足夠的證據將他定性的,可以聯系較多的受害人同行。同時每個人通過法院以經濟合同糾紛訴訟,而這個訴訟的過程是需要不少時間的,且法院受理之后,很快會被“被告”知曉。從法院受理到向被告發通知,這個時間里,“被告”極有可能就選擇逃逸了,跟你玩消失。
法院一旦受理,此人后續即使外逃,也會以老賴的身份被限制,在強大的社會網絡監視下,遲早會歸案的。
另一方面,隨著指向該被告的“同類訴訟”增多,法院在后續有可能通過一些蛛絲馬跡找到此人涉嫌“非法集資”的證據,在此基礎上,有可能將此被告以“涉及刑事案件”對待,從而加大追捕、索要資金的力度。
關于利息問題:根據司法解釋,需要追繳或者折抵
對此問題,相信很多投資人都比較疑惑。比如某投資者在某個涉嫌非法集資的P2P平臺投資了100萬,從平臺獲取利息30萬,那他算不算非法集資活動參與人?他損失的金額是多少?
按照現有司法解釋規定,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但是,在p2p類非法集資案件中,其投資者是否一定會被定義為非法集資參與人?其獲得利息收入,是否都是吸收的資金?這些問題筆者認為還有待商榷。
根據現有的相關司法解釋,答案其損失的金額就是70萬,已經拿回的30萬就直接算作本金抵扣,在之后的資產清退中,就按70萬的債權數額申報。
之所以如此規定,因為根據現有司法解釋,投資者本身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將錢投資給平臺,如果平臺的集資行為最終被認定為非法集資,而平臺支付給投資人的資金,往往就是平臺的集資款,屬于違法所得,其所獲得利息不受法律保護和承認,應該予以追繳或者折抵。因為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發生后能夠追繳的財物往往不足以全額返還集資參與人,很難要求本金尚未得到返還的集資參與人先將利息、分紅退出后再按比例統一償付。
而且,在實踐中有的集資參與人支付本金時往往已經扣除了利息部分。因此,出于實踐可操作性和避免激化矛盾的考慮,司法解釋又規定,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法律依據是《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而言,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于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但是,這種一概追繳清退的思路忽略了一個問題,就是在當下新型的P2P模式非法集資活動中,很難將P2P的出借人,定性為“非法集資的參與人”。
P2P出借人獲得的利息一定要追繳?筆者認為需要分情況看待
根據前文所述的司法解釋,“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應當依法追繳”。此條款有兩個關鍵點,必須是集資款+集資參與人=清退
因此,問題的重點就是兩個:
第一,P2P投資人,是不是可以簡單地等同于非法集資案件的參與人?第二,從資金來源角度而言,P2P平臺資金池內的資金,是不是都屬于非法集資款?
第一,P2P投資人等同于非法集資案件的參與人?
所謂非法集資活動的參與人,是指主觀上明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自己非法集資活動的成員。所謂“應該知道”,是指即便主觀上可能沒有參與非法集資意愿,但是參與的集資活動,根據生活常識就能判斷其參加的是非法集資活動,比如有些地區流行搞資金互助社,甚至公然宣傳是“老百姓自己的銀行”,擅自開設非法金融機構融資、或者集資人通過公開宣傳、口口相傳的方式在當地大規模向當地群眾借錢,或者直接通過洗腦、拉人頭傳銷的方式繳納會費獲取提成等,這些都屬于應該識別的非法集資活動,投資人只要參與,就屬于非法集資參會人或者傳銷活動參與人,需要責任自負,但是對于P2P平臺而言,問題就沒這么簡單。
從實際運營情況來看,P2P的借貸中介模式本身是被國家允許的,投資人進行平臺投資,本身也是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本應該是受到合同法和民間借貸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
P2P本身涉及非法集資犯罪的問題,本質是因為形成了資金池或自融或者惡意侵占,是資金的處理和使用問題,而非資金的募集方式問題。
P2P雖然也是借貸關系,但是,與傳統的借貸完全不一樣。
因此,P2P平臺如果涉嫌非法集資,與傳統的非法集資案件并不一樣,比如傳統的民間借貸型非法集資參與人,也是典型非法集資參與人,因為如果這種非法集資中,出借人和借款人直接對接,沒有中介平臺,而出借人得到借款消息,往往是通過公開宣傳或者口口相傳(變相公開宣傳集資需求)獲知,而非借款人對出借人的一對一的合法借貸。這種非法集資的募資模式就把出借人的合法性否定了,即:民間借貸+口口相傳=非法集資。所以法律不保護此種非法集資案件中出借人的利息權利。
但是P2P雖然也是借貸關系,但是P2P本身只是信息中介,其天然有權利在互聯網公開宣傳借款需求,投資人、出借人也有合法權利根據其宣傳上平臺出借資金。這種天然合法的行為本身就應該受到《合同法》《2015最高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等規制。P2P出借人在平臺投資,如果僅僅是因為平臺本身存在資金池和自融的問題,就導致相關利息要被追回,就完全超出了出借人應該注意的范疇。而其從平臺獲得相應利息,應該受到《2015最高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規制,即24%以內受法律保護,24%-36%以內雙方自愿,超過36%的,借款方可以要求返還。
第二,P2P平臺內的資金,是不是都屬于非法集資款?
根據目前大量的案例表明,P2P爆雷多是因為采用超級債權人模式導致形成資金池、虛構標的或者公然自融(或兩個問題都有)等形式。
對于超級債權人模式而言,該類P2P平臺之所以涉嫌非法集資問題,關鍵是因為根據現有規定,超級債權人模式本身屬于一種歸集資金行為,而有大量的該類模式平臺,都有不少真實的借款人,只是因為采用超級債權人模式,導師借款人和出借人無法做到資金的一一對應,但是借款人長期在平臺借款后還本付息,平臺獲得他們的返款后,支付本息給投資人(出借人),因此,該類P2P平臺內的資金,并不都屬于非法集資款。對于大量虛構標的自融的平臺而言,也是如此,出借人本身是以投資合法的民間借貸參與投資,如果因為集資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導致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集資詐騙問題,就直接認定出借人為非法集資活動的參與人,是否太過加重了出借人的注意責任?
但是,如果是平臺的相關員工參與投資爆雷的平臺,問題又不一樣
但是,還有一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常常會出現爆雷P2P平臺的普通的業務員或者平臺工作人員,指出其本身也對平臺投了資,也是出借人。
但是這種情況中,其本身因為是平臺員工,與一般的出借人并不一樣,很多時候,其很難擺脫主觀上明知平臺存在非法集資活動嫌疑,一旦警方認定其明知或應該對平臺的非法業務明知,那么其就可能被認定為非法集資活動參與人,相關所得就可能面臨被追繳。
(本文是作者針對相關事實進行的法律分析,以求對司法實踐作出有益的貢獻。未經作者本人曾杰許可,嚴禁轉載,歡迎點贊,留言,私信。寫于2018年10月17日)
首先,如果是投資了非法集資平臺,一旦爆雷,不要抱什么能百分百拿回本金的奢望,能夠百分百拿回本金,就不會爆雷了,能夠拿回五成的案例已經很少了。
在大量的非法集資案中,很多投資人最關心的問題,甚至只關心一個問題,就是自己投資款能否追回,追回的原則是什么?何時追回?一般能追回多少?
其實不論是根據我自己所辦的辦案經驗還是根據現行法律法規,最直接的原則,就是根據公安機關追繳、查封的財產,在法院判決后,根據投資者登記的數額進行按比例的退賠。這個過程很漫長,很煎熬,而實際到投資人手上的比例,并不會太多。
而且刑事案件一旦立案,公安機關的主要責任就是打擊犯罪,而對于投資人權利的維護,很多時候并不是偵查工作的重點,不過近年來會有不少辦案機關會專門成立一個退賠工作組或人員專門對接追繳和退賠統計工作。
很多投資人會問,我不去公安登記投資額和損失,會不會得到退賠?其實答案很簡單,如果你不去登記,能達到那點退賠的可能性更小。即便是一個規模不大的集資案,投資人少數也有好幾百,你不去登記,你難道想著要法院一個個打電話給你問你的銀行賬號?問你損失了多少錢?所謂的登記,其實是一個對自己投資額、損失額、獲得利息的舉證過程,所以他不僅僅是登記,而是對自己權益的舉證。
當然,也不排除有部分案件,比如P2P,有部分錢是打到了銀行存管賬戶,還有進入資金池,也沒有進入項目,那就可以走提前的原路返還程序,但是,這種案例很少,你不要抱僥幸心理。能夠登記,就去登記,但是也不要抱著百分百能全部拿回本金的期望,平臺不能夠剛性兌付,警察更不可能跟你剛性兌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