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權和共同危險行為的區別_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的區別?
特邀律師
共同侵權行為實施的是侵權行為,包括主觀共同侵權與客觀共同侵權,無論哪種侵權,必須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為實施的是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在承擔責任上,允許當事人進行因果關系的抗辯,只有在不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情況下,才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責任。教唆、幫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責任。教唆、幫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主要民事責任。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并造成損害后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后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約行為的前提必須是合同存在,而侵權行為不需要合同
二,.違約行為侵犯的是合同當事人對合同訂立的預期利益,一般是財產利益;而侵權行為侵犯的既有可能是對方財產權也有可能是人身權。
三,違約責任是合同責任,訴訟時效2年;侵權責任的訴訟時效是自當事人知道侵權事由起的一年內。
四,違約責任中,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沒有有效抗辯,就應當承擔責任。侵權責任中,免責只能是法定的。
您好!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真正的行為人是否確定。在其他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中,行為人是確定的,因此不存在一個推定行為人的問題;而在共同危險行為的情況下,雖然參與共同危險的行為人是確定的,但真正的行為人是不確定的,所以要推定所有參與危險行為的人承擔連帶責任。 2、從因果關系的角度來看,在其他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中,每個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都是確定的,即每個人的行為都造成了損害后果,而且是相互結合造成同一損害后果;而在共同危險的情況下,全部危險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而具體每個行為人的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是法律推定的,即只有其中的某個或數個行為人的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但法律直接推定每個行為人的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都具有因果關系。各行為人的行為并未相互結合造成同一損害。 3、法律責任不同。在其他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中,如果構成疊加的共同侵權行為(《侵權責任法》第十一條),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構成競合的侵權行為(《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則各行為人承擔按份責任。但是,在共同危險行為中,每個行為人都要承擔連帶責任。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