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有權處置共同財產_夫妻共同財產一方有權處置嗎?
特邀律師
首先要看該房產屬于誰的財產。
1、如果屬于活著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不涉及他人份額的,活著的一方當然可以全權處理房子。
2、如果該房產屬于和死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而購買或取得或普通接受贈與的并且也無夫妻財產約定,為共有財產。此時活著的一方無權全部處理房產,正確的做法是,先對房產共有部分進行分割,區分出來死者的財產,然后由死者的所有繼承人對死者的財產繼承。完成繼承后才可以對房產進行處理?
3、婚姻期間的屬于活著一方的個人財產,比如婚姻關系從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并且因夫妻財產約定而導致的個人財產,或者在夫妻關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接受的明確指明贈與給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這種情況表面上看屬于共同財產,所以直接處理該個人財產時會受到限制,比如個人出賣房產,過戶時不能直接過戶,必須提供必要的材料以證明屬于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而更多的情況下,需要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確定屬于個人財產,該房屋才可以有一方全部處理。
4、死者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夫疌財產約定或明確指明贈與給死者的的個人財產。這種情況下,首先應該對死者的財產進行繼承,繼承完成后,將房產過戶到活著的配偶名下,或者共有人名下后,再對房產進行處理。
離婚財產分割 根據《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歸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這一規定,體現了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原則,保護婦女在家庭財產關系方面的平等地位。一般情況下,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有權處理 夫妻共同財產 ,比如購買書籍,購買食物等,但是對于大數額或重大財產夫妻雙方應取得一致意見,比如買賣房屋。訴訟離婚時,維護自己的財產分割權益十分重要,因此掌握必要的離婚財產的法律常識是非常必要的。財產分割欄目為您介紹了常見的離婚財產分割問題的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時,了解財產分割的相關知識對于維護自己的權益是十分重要的,財產分割欄目為您介紹了離婚財產分割的相關法律知識,另外還有離婚賠償和離婚協議書的相關介紹。:母親去世了,父親是否有權處置雙方的共同財產呢?我覺得夫妻兩個人掙下的財產,掙下的房產,以及所有的物品都是兩個人辛辛苦苦奮斗而來的。那么這些財產自然是歸兩個人所有,其中一個人離去以后,這部分財產自然要歸他的另一半配偶所有,所以說這部分財產就是建在的那個人的全部。跟兒女們是沒有任何關系的。所以說作為兒女的,也只能等著父母們自愿的把財產分給你們,而不是你們強制的去索要如果是這樣的話,讓老人生氣,老人可能把財產一分都不留,就是捐贈社會也不會給你們,你們任何的阻攔,也都是不好使的。所以說作為兒女的,千萬別否定父親母親共同財產的分配權。因此我也告訴那些惦記著父母財產的兒女,你記著,只要父母雙方都健在,或者是有一個人還存在的話,那么它們的共同財產就是歸父母的支配,而不是你們做侄女的應該得到的,所以說也別奢望,也別惦記,一切順其自然,我想只要你對父親行孝順。做什么事情都考慮到老人的感受,沒有事的時候多陪伴老人,我想在你孝心的感召下,老人會把財產最終給你的,所以說不要著急,不要太迫切,有的時候財產給了你,往往你就翻臉不認人了,這時候會讓老人無處去訴求,可能真的就難辦了。因此說,作為兒女你想要得到財產,也必須得到老人的認可和轉讓,這時候你才擁有房產的支配權。
要分具體情況,看你這里說的處分是指什么行為。如果是出租,是可以的。如果是出售則是不可以的,出售共同所有的房產,應雙方同意。但是,如果買房構成善意取得,你只能起訴賣房的人,要求賠償損失,而沒有辦法主張房屋買賣無效恢復登記。
要看具體案情分析。
如有法律問題,可關注頭條號:上海離婚房產律師,私信免費咨詢。黃勁夫律師回答,供參考。
你好,在雙方未做約定時,婚姻存續期間雙方的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第一,夫妻雙方是否約定財產歸屬。
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是可以采取約定財產制的,也就是兩個人協議商量財產如何分配,通常所說的就是簽訂婚前協議,事先商量好了哪些財產屬于個人哪些屬于雙方。當然這種婚前協議在普通婚姻關系中還是比較少見的。
除了婚前協議外,婚姻存續期間可不可以約定財產歸屬呢?答案是肯定的。只要你們雙方自愿,也沒有損害別人的利益,是可以約定的。但需要注意的是約定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否則有可能就無法適用約定了。
約定的形式: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簡單來說,如果雙方約定公積金屬于個人財產就不得分割。
第二,若沒有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公積金可以分割的前提是確定時間是在婚姻存續期間,也就是登記結婚之后。如果存在結婚前已經積攢的公積金是不可以分割的。
第三,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的補償規則。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所以分割也不是一概而論的,一般也只有在離婚時才會涉及到財產分割的問題。平時,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處理是有平等權利的,建議還是多溝通多商量,避免產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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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財產處置單方處置沒有效。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中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簡單一句話,夫妻一方無權處置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一方當然有權處分,但是重大事項還是需要征得對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