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 事故責任誰負_租車出了事故責任誰負?
特邀律師
首先,讓我們為這次襄汾聚仙酒店垮塌事故的29名不幸遇難者表示沉痛哀悼,愿遇難者的離世能給世人敲響居安思危的安全警鐘,愿逝者安息,一路走好。。。。。。
出了這樣的事故,是世人都不愿意看到的。通過這次沉痛的血的教訓,當地的父母官,相關職能部門和縣,鄉,村的管理者都負有不可推卸的失察責任。相信現在有關責任人都如坐針氈,畢竟29條鮮活的生命,就因為一個人為的事故,受害的豈止失去生命的逝者本人,同時還有他們的家人,以及為老人做壽的事主本人,一圈八達,鄉親鄉鄰,至愛親朋,都被這沉重的悲痛壓得心情沉重,正所謂人命關天呀。
我知道我寫到這里,恐怕要傷害某些相關職能部門管理者的自尊心了,如果我的責備,能喚回大家的責任心,讓悲劇不再上演,一切足矣。
襄汾聚仙酒店樓塌了,和這些天的大雨暴雨頻頻光顧有沒有關系咱們暫且兩說,一個用預制板結構建成的一層飯店,預制板下有沒有鋼筋混凝土圈連結構?地基砌磚水平面上方有沒有建造鋼筋混凝土圈連結構?這些安全質量問題只要是正常的成年人,大家都應該是清楚懂得的。在沒有鋼筋混凝土框剪結構的房頂上建造二層彩鋼房,而且是建造供人員高度聚集的飯店使用,其風險之大,現在終于嘗到了死亡29人的巨大苦果。當初建房是由那一級建設管理部門發放的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那個縣長簽發的開工通知書?工程監理方是誰?工程施工方又是何方神圣?如果這些資質和條件都不具備的話,是誰?通過什么渠道?采用什么方式?讓這個危險建筑建成并交付使用?鄉級的房屋批建部門和農村村官的職責是什么???
問責,一定要嚴肅問責,為了不幸逝去的29個冤魂必須問責,為了悲劇不再重演全國立即行動起來嚴查并迅速整改事故隱患很有必要。
安全警鐘常鳴,嚴查事故隱患,壓實壓牢責任,僅此而已。
交通部門認定責任后,保險公司賠償后,不足部分,由車輛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車主有如下情形,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關于主體責任的認定 第一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FOB條件下訂艙的責任屬于買方.如果買方委托賣方訂艙,但實際未訂到艙位,責任仍由買方承擔.
一、托運人的責任
首先,不論是租船運輸,還是班輪運輸,托運人根據運輸合同將貨物交付承運人之前所發生的一切貨損、貨差均由托運人負責。當貨物交付承運人,貨物處于承運人監管下時,托運人也不能完全免除對貨損發生的責任。例如,由于貨物的包裝不堅固、標志不清,或由于托運人隱瞞貨物種類或潛在缺陷等原因造成貨損時,則由托運人負責。而且,由此而引起的其他損失也應由托運人負責賠償。我國《海商法》第66條第1款規定,“托運人托運貨物,應當妥善包裝,并向承運人保證,貨物裝船時所提供的貨物品名、標志、包裝或者件數、重量或者體積的正確性;由于包裝不良或者上述資料不正確,對承運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
二、承運人的責任
(一)合同條款決定責任范圍
貨物在承運人監管過程中所發生的貨損、貨差事故,除屬于上述的托運人的原因和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原則上都由承運人承擔負責。這里,承運人對貨物的監管過程不僅僅指貨物在船積載階段,也包括待裝船和待提貨階段。這是由運輸合同的條款約定來決定。例如,在集裝箱運輸中,如果約定在CFS交付貨物,則在拼箱作業過程中,或拆箱過程中出現的貨損也應由承運人負責。而貨物在船運輸階段,承運人則既有保證船舶適航的義務,還有對貨物給予充分保管的義務。
(二)清潔提單與不清潔提單
承運人或者代其簽發提單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據懷疑提單記載的貨物品名、標志、包數或者件數、重量或者體積與實際接受的貨物不符,在簽發已裝船提單的情況下懷疑與已裝船的貨物不符,或者沒有適當的方法核對提單記載的,可以在提單上批注,說明不符之處、懷疑的根據或者說明無法核對。經過批注的提單稱為不清潔提單。對于不清潔提單,承運人可以在批注的范圍內對收貨人免除責任。承運人或者代其簽發提單的人未在提單上批注貨物表面狀況的,該提單為清潔提單,表示貨物的表面狀況良好。對于清潔提單,承運人須向收貨人或提單持有人交付與提單記載相符的、表面狀況良好的貨物,否則,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承運人的免責范圍
一些國家的海商法,包括我國的海商法以及海牙規則都規定,對船長、船員、引航員或承運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駕駛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航行過失所引起的,或承運人的非故意行為所引起的火災而帶來的貨損,承運人可以免責;且還規定了其他因海上固有危險所造成損害的免責事項。根據有關法規和提單上通常記載的免責條款,承運人只對以下原因造成的貨損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1.船舶不適航造成的損害
保證船舶適航是承運人對貨物及托運人應承擔的義務。不過,海牙規則和一些國家的海商法中,規定了“謹慎處理”的條款。條款規定,承運人對船舶的適航已盡了“謹慎處理”,對仍不能發現的潛在缺陷所引起貨物的損壞或滅失可以免責。
2.對貨物的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害
在貨物處于承運人監管期間,包括貨物在裝船、積載、運輸、保管、卸貨等各個環節都應盡“謹慎處理”義務,并承擔相應的責任。有關法規中或提單條款中的“疏忽條款”,僅指承運人對船長、船員、引航員或承運人的受雇人員在駕駛或管理船舶上的行為或疏忽等航行過失所造成的貨損,可以免責。而對于商業過失,即有關貨物的接受、裝船、積載、運送、保管等方面的過失不能免責。因船員或承運人的受雇人員的故意行為所造成的貨損,承運人都負有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