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關系的權利內容_相鄰權的含義和內容?
特邀律師
相鄰權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系時所享有的權利。具體來說,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任何一方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權或使用權,享有要求其他相鄰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權利。相鄰權的界定有其深刻的道德價值;其實質上是對所有權的限制和延伸。相鄰權是從屬于相鄰土地的一種權利,事實狀態的存在決定了權利的歸屬。
相鄰權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系時所享有的權利,所以說當事人可以約定相鄰權的內容。
相鄰,其實是基于相鄰關系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比如,你跟鄰居之間,基于相鄰關系,就產生了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就權利而言,是已有權利的必要延伸;就義務而言,是一定的容忍義務。
具體的講,就是樓上裝修,可能影響到你休息,但是你得忍;同樣,有時候我們家舉行酒會,也能影響到鄰居休息。
這種打擾,要在合理的限度內,就是允許的。
地役權與相鄰關系在內容上基本上是相同的,但是兩者有本質上的不同,其區別主要體現在:
1、相鄰關系為土地所有權內容當然的擴張或限制,是法定的;而地役權則為土地所有人間基于契約而生之所有權擴張與限制,是意定的。
2、因此基于相鄰關系而發生的所有權的擴張或者限制僅在不得已的情形下發生,即若不進行該種限制或者擴張那么土地所有人就無法正常實行其土地的利用,因此相鄰關系進行的調整是法律的底線;而地役權則是于相鄰關系之外土地所有人更進一步對自己權利的擴張,因為是基于合意設定所以其范圍幾乎是沒有限制的。
3、相鄰關不是獨立的權利,乃是為所有權本身的限制或擴張;而地役權則是因他物權而受一時之限制,是一種獨立的權利。
4、因為相鄰關系是法定物權,所以相鄰關系之成立及對抗第三人,均不需要進行登記;而地役權作為意定物權,則需要進行登記,不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5、基于相鄰關系所生之權利義務與所有權同時存在,不能單獨的取得或喪失,即不因相對人的意思而發生變動;地役權則有所不同,地役權的取得需要有設立地役權的合同,地役權可以因期限屆滿,當事人解除地役權合同等原因而歸于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