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的具體情形_無效合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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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合同法》第52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損國家利益時,該合同才為無效。
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之規定,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詐人因欺詐行為發生錯誤認識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礎上產生的。
同時,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9條的規定,所謂脅迫,是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相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在法律、行政法規無明確規定,但合同又明顯地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時,可以適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條款確認合同無效。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約目的、訂約內容都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合同法解釋》第4條明確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無效合同;是指當事人為實現某種目的,串通一氣,共同實施訂方合同的民事行為,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損害的違法行為。
五、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是無效合同。例如企業之間訂立聯營合同,而他的目的卻是非法拆借資金,這樣的合同就是無效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也稱為隱匿行為。
是指當事人通過合法形式,來掩蓋和達到其真實的非法目的,對于這種隱匿行為,應當區分其外在形式與真實意圖,或者實施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內容上是非法的行為。準確認定當事人所實施的合同行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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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無效合同,大概分為兩類:
1、出現合同法規定的無效合同的情形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這種合同也是無效合同。
出現比較多的是第一類中的:惡意串通,并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合同被認定為無效之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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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半屬于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但是如果還損害了國家利益,則屬于無效合同。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6、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是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是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合同作為民事主體之間的一種契約,以合同各方協商一致,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但也并非可以隨意約定,不受任何約束,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等因素,將可能導致合同即使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我國合同法就對合同的無效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主要體現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尤其是在一些領域,法律對于合同有著較為嚴格的要求,如果不具備法律規定的要素則可能導致合同無效,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就可能應為合同一方沒有資質而導致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 ,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合同無效的幾種情形、合同無效的幾種情況、無效合同特征1、無效合同的違法性 違法性指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以及社會公共利益。 因此不能使此種合同發生法律效力。 2、對無效合同的干預 這種干預主要體現在法院和仲裁機構不待當事人請求合同無效,便可以主動審查合同是否具有無效的因素,如有,便應依職權確認合同無效。 3、無效合同具有不可履行性 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了無效合同以后,不得依據合同實際履行,也不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 4、合同自始無效 合同一旦被確認為無效,就會產生溯及力,使合同自訂立時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可能再轉化為有效合同。 無效合同雖然具備了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但欠缺合同生效的實質要件,所以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三、合同無效的法律規定、合同無效的規定1、合同法第56條規定: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合同法第57條規定: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3、合同法第58條規定: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4、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 無效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1、《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2、《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四十一條: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1999年司法解釋》)
第二條:發包方所屬的半數以上村民,以簽訂承包合同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原則,或者其所簽合同內容違背多數村民意志,損害集體和村民利益為由,以發包方為被告,要求確認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二十五條:人民法院在審理依本規定第二條所起訴的案件中,對發包方違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決議,越權發包的,應當認定該承包合同為無效合同,并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確定其應承擔的相應責任。
屬本條前款規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簽訂之日起超過一年,或者雖未超過一年,但承包人已實際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對原告方要求確認該承包合同無效或者要求終止該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據實際情況,依照公平原則,對該承包合同的有關內容進行適當調整。
另外,不同類型的合同仍有不同的致使其無效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