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_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特邀律師
夫妻在結婚前,所有的個人的財產都是私有財產,而夫妻結婚之后,包括雙方的工資收入在內所有的財產,都是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的!
你問到的彩禮錢,那是男方給女房家里的錢,也叫聘禮,那錢給了女方的家里,就是女方家里的私有財產了,也就是與男方沒有一分錢的關系了,至于女方的家長把不把這彩禮錢給他們女兒,那是他們家里內部的事,如果女方的父母把彩禮錢給了他們的女兒,那彩禮錢也是他們女兒的私有財產,女方也就有權力去支配使用這個彩禮錢,這個彩禮錢也與男方沒有一分錢的關系!
但是,如果女方把彩禮錢以嫁妝的形式帶回了男方,那么這個帶回來的嫁妝就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了!
婚禮上收到的份子錢,都是誰的同學誰的朋友就給誰的,也就是男方的同學朋友會把這份子錢給男方的,女方的同學朋友會把這份子錢給女方的,按道理說,給誰的,誰收到的都應當是誰的私有財產的!
但是,兩個人結了婚,就是一家人了,如果結婚后再這么斤斤計較的話,再都把這份子錢都當成了個人的私有財產的話,那這個新婚的家庭可能就有點問題了,或者說是不太和諧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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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上海杜繼業律師團隊就你的問題回復如下:
根據你敘述的情況,可以總結出以下幾個問題:(1)如何區分夫妻共同財產?(2)如何認定遺產?如何分配遺產?(3)男方全款買房,女方婚后加了名字,女方去世后,父母是否有權要求分割該房產?
一、如何區分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17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如何認定遺產及遺產分配規則?
遺產是指當事人死亡后所遺留的個人財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的個人財產是指歸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具體分為六類:
1.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如女方的嫁妝; 2. 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生活補助費、精神損失賠償金等;3.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 夫妻一方的專用生活用品;5. 夫妻約定歸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6. 其他應當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如下崗職工買斷工齡款。
遺產的分割規則是,有遺囑的,遺囑優先,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繼承的順序和范圍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順位),沒有特殊情況由第一順位平分其遺產。
三、房產分割問題
男方房產加上女方名字之后,即變成夫妻共有。女方去世后,她的份額按照遺產在繼承人的范圍內進行分割。
文/上海杜繼業律師團隊(如需進一步咨詢或交流,請點擊“關注”后,直接通過頭條“私信”聯系)
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征: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
2、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
3、夫妻之間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取得的財產
4、夫妻之間依《婚姻法》的規定采取書面約定形成規定的財產
5、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6、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
7、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婚后取得的所有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比如雙方的工資收入,創業成功后的收入,股票收益。置辦的車,房產。很多,只要和錢,物有關的,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住房公積金是否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哈哈,這是一個非常有趣的問題,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個人觀點。
住房公積金實際也是個人勞動成果的一部分,一般是由用人單位個人按照對等的繳費比例承擔,繳費比例從5%到12%,由各單位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決定具體的繳費比例,單位繳費按照職工的工資總額來繳納,個人按照本人實際工資來繳納,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比如單位每月繳費1000元,個人也需要每月繳費1000元,這樣每月就有2000元記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所以住房公積金,既可以解決買房、租房的問題,同時也是一筆巨大的存款,這筆存款對于夫妻雙方來說都是一筆比較重要的收入來源。
住房公積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做具體的分析。如果在婚前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應該屬于個人所有,結婚后這筆費用也應當屬于個人所有,但是可以由夫妻雙方來支配使用,但是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結婚以后,夫妻一方單位繳納額住房公積金以后,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收入的一部分,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完全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離婚以后夫妻雙方進行分割時,應該包括住房公積金在內。比如在婚前住房公積金賬戶上有沒有使用和取現的住房公積金10萬元,那么這10萬元就應該屬于婚前財產,結婚后繼續繳納了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公積金余額為20萬元,那么如果離婚分割時,婚前所取得10萬元住房公積金應屬于繳納住房公積金的一方所有,另外的10萬元屬于婚內財產,應該由夫妻雙方進行分割。
在實際生活中,平時我們對夫妻的共同財產其實除了固定資產以外,當然還要包括流動資產,流動資產除了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等以外,其實還有我們所說的住房公積金、社保卡中的個人賬戶資金等,對于固定資產或是流動資產的分割,界定的主要依據還是要看是否屬于婚內財產,只要是婚內財產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同樣包括住房公積金在內。
綜上所述。住房公積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需要是否屬于婚內財產的認定。如果屬于婚前繳納的住房公積金,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應當屬于婚內財產,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的確定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在夫妻離婚或者對外債務償還時往往會引起爭議。針對這個問題,我國的《婚姻法》很明確地列舉了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等。同時,婚姻法也明確的列舉了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像一方的婚前財產,跟個人人身相關的某些補助費用等,這就使得在發生財產爭議時,有法可依。同時,法律也規定了雙方可以自由約定哪些財產屬于個人,哪些財產屬于二人共同所有。這樣的約定是有法律效力的,雙方都應該遵守。當約定財產各歸個人所有時,在對外債務清償時,要是債務人知道這樣的約定,則約定也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即只需欠債一方的財產來清償,另一方的財產沒有清償義務。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和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夫妻的共同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不包括明確只屬于夫妻一方的贈與或繼承;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主要有幾個方面:①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于公司或企業所得收益。如果投資享有的收益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則對該公司或企業經營所得利潤例如股權分紅等,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②一方以個人房產出租的。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租金一般認定為共同共有。③其它情況。具體實踐中,法院一般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對各種形式的個人財產婚后收益是基于財產的自身增值還是基于夫妻共同行為產生具體加以判定,前者原則是為個人所有,后者則為共同共有。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上述財產屬于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沒有特別約定的,應當依法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