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_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限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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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規定,“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這是法律自身所處法律地位所決定的。法律是由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法定的程序制定的行為規范。全國人大及其常委
行政處罰法規定,“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這是法律自身所處法律地位所決定的。法律是由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法定的程序制定的行為規范。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我國的最高權力機關,它制定的法律的效力是最高的,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它是制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的依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均不得與法律的規定相抵觸。因此,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處罰法規定種類中的全部行政處罰,具體講是: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行政扣留以及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還明確規定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這是法律的專有權力,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都無權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一、適用條件限制:行政處罰適用是指行政主體在認定相對方行為違法的基礎上,依法決定對相對方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和如何科以處罰的活動。二、處罰權的限定;行政處罰的設定是指國家有權機關在行政處罰立法上的權力配置。三、處罰主體的限定:行政處罰必須由享有法定權限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實施。
由公安機關行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行使。
公安機關。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17年修正本)》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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