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如何做賬_股權轉讓該交多少稅?
特邀律師
根據股權轉讓協議入賬,會計分錄: 借:實收資本--原股東 貸:實收資本--新股東 股權轉讓款可以不通過公司賬戶。
如果通過公司賬戶,會計分錄: (1)新股東交款時 借:現金(或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代收股權轉讓款 (2)支付原股東 借:其他應付款--代收股權轉讓款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股權轉讓進行賬務處理:
(1)受讓方股款一次到位的公司會計處理。一種情況是受讓方通過公司再支付給出讓方股權款。股權轉讓交割,受讓方匯入公司股款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應付款——出讓方”;同時,借記“實收資本(或股本)——出讓方”,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受讓方”。公司匯給出讓方股款時,借記“其他應付款——出讓方”;貸記“銀行存款”。如果出讓方為自然人,且轉讓股款大于出讓方原實際出資額時,應注意轉讓方應承擔的個人所得稅公司應予代扣代交,借記“其他應付款——出讓方”,貸記“銀行存款”(轉讓股款——應交個人所得稅)、“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轉讓股款-出讓方原出資額)×20%稅率].
另一種情況是受讓方不通過公司直接支付給出讓方的股權款。根據受讓方的匯出憑證及出讓方的匯入憑證與收據,借記“實收資本(或股本)——出讓方”,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受讓方”;如果出讓方為自然人,且轉讓股款大于出讓方原實際出資額時,轉讓方應承擔的個人所得稅應由出讓方自行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納稅申報。
(2)受讓方股款分期到位的公司會計處理。一種情況是受讓方通過公司再支付給出讓方股權,當支付款小于50%股份轉讓協議價格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應付款——出讓方”;當支付款大于等于50%股份轉讓協議價值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應付款——出讓方”,同時借記“實收資本(或股本)——出讓方”,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受讓方”。
根據股權轉讓協議入賬,會計分錄:
借:實收資本--原股東
貸:實收資本--新股東
股權轉讓款可以不通過公司賬戶。如果通過公司賬戶,會計分錄:
(1)新股東交款時
借:現金(或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代收股權轉讓款
(2)支付原股東
借:其他應付款--代收股權轉讓款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
擴展資料:
一種情況是受讓方通過公司再給出讓方支付股權款。股權的轉讓交割,受讓方在匯入公司股款之時,借記為“銀行存款”,貸記為“其他應付款——出讓方”;同時,借記“實收資本(或股本)——出讓方”,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受讓方”。
公司匯給出讓方股款時,借記“其他應付款——出讓方”;貸記“銀行存款”。若是出讓方是屬于自然人的,而且轉讓股款要大于出讓方原有的實際出資額時,應當注意轉讓方應當承擔的個人所得稅公司應當予以代扣代交。
借記“其他應付款——出讓方”,貸記“銀行存款”(轉讓股款——應交個人所得稅)、“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轉讓股款-出讓方原出資額)×20%稅率]。
另一種情況就是受讓方不通過公司而是直接支付給出讓方的股權款。依照受讓方的匯出憑證跟出讓方的匯入憑證與收據,借記為“實收資本(或是股本)——出讓方”,貸記“實收資本(或是股本)——受讓方”。
股權轉讓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和印花稅。
個人所得稅=(三股東的注冊資金或者投入資金×80%)×20%。這個交易的過程,稅務機關可能要求對企業資產的評估,如果認為價位偏低,會按評估價格計算。股權轉讓涉及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以及個人所得稅(個人)、印花稅等稅種。
夫妻之間的股權轉讓,是否需要交稅?
不需要交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三條規定: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對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有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不需核定股權轉讓收入,企業不需要進行資產評估。
股權轉讓里有溢價需要交稅嗎?
如果轉讓人是自然人,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納稅。及按照轉讓價格減去股票購買原值減去購買時發生的合理費用的金額乘以20%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轉讓人是法人,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確認投資收益,股本溢價部分按照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率繳稅。
股東之間股權轉讓是否繳稅?
第一種情況,股東為自然人:按照個人本次轉讓取得凈收益的20%交納個人所得稅。凈收益=股東本次取得入-股東原投入成本,個人所得稅=凈收益×20%。你按照原值轉讓,也即個人交納所得稅為0元。
第二種情況,股東為公司:按照該公司取得凈收益的25%交納所得稅。凈收益=股權轉讓收入-原投入成本,股東本次取得的收益一般與股東公司的其他收益合交計算交納所得稅。你那招原值轉讓,也即個人交納所得稅為0元。
上市公司股權轉讓
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政策規定:
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頒布《關于對股權轉讓和個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稅的暫行規定》,首先開征股票交易印花稅,由賣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額的6‰繳納。
從2008年9月19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征收方式,將現行的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按1‰的稅率對雙方當事人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調整為單邊征稅,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的出讓方按1‰的稅率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受讓方不再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