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變更的方式_勞動合同變更有哪些程序?
特邀律師
謝邀。
勞動合同變更時,勞動者可以要求補償,但用人單位一般不會同意,這時勞動合同無法變更。所以,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變更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單位給予補償,但是從法律上來說單位沒有必須要給予補償的義務。而要是雙方不能協商達成一致的話,那么不允許任何一方擅自變更勞動合同。
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一般有以下幾種:
<1>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致使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法全面履行,需要作出修改;
<2>企業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轉產,原來的組織仍然存在,原簽訂的勞動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于生產方向的變化,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某些條款與發展變化的情況不相適應,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
<3>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改變企業的生產任務,致使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產量、質量、生產條件等都發生了一定的變化,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否則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4>企業嚴重虧損或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確實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規定;
<5>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對勞動合同的某些條款作出變更,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
【職場小龍蝦觀點】如果合同中不存在違法行為,那么要么接受合同,要么選擇辭職。
關于簽合同這件事
合同法人變更了,工資估計也是降低了,還要重新考核,考核不過關的,我估計等待你們的就是辭職。重點是你們簽署了,代表的是你們的認可。
- 至于你說說的那些沒看清楚,不明白等等。從法律的角度來說,你簽字,代表你同意。
小編舉個極端的例子:公司要求重簽合同,加上一條規則:銷售人員每月必須為公司接取10萬元及以上單子至少1個,接到一個獎勵單子價格的一半,否則第一次扣罰半月工資,第二次做開除處理。只要你簽了字,就代表你同意(有獎有罰,不存在“顯失公平”),即使你知道自己無法完成。
你的合同不存在違規、違法,所以《合同法》第五十二、五十四條不適用。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zd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專變屬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關于簽合同的注意點
有人用“賣身契”來形容合同,其實一點也不過分。合同關乎的可以是你今后工作的本身利益,再怎么謹慎都不為過。
小編第一次、第二次簽訂合同的時候,都是拿著合同看了又看,還復印了一份,回家研究了后,第二天才簽訂上繳HR。
對于勞動合同一定要看清楚使用期限、工資(稅前稅后、計算方式等)、加班請假與休息、年終獎工作時間、離職解聘等。
你現在需要怎么做
如果公司還行,而且變動不大的話,或者說還值得你留下,那么你只能選擇去接受他,后期通過自己的努力在進行升職加薪。
如果你對公司的做法不認同,我的建議是在你沒找到好的工作以前,暫時先忍耐,騎驢找馬,找到合適的工作在提出辭職。
【職場小龍蝦】手打不易,歡迎點評關注!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也就是說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可以不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在與勞動者協商一至基礎上重新簽定勞動合同。
因此根據以上規定,在企業發生合并、分立等情況產生主體變更時,原企業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不解除,由新企業替代原企業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等的變更,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如果企業沒有發生合并、分立情況下將勞動者安排至其他用人單位工作而發生勞動合同主體變更的,只要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主體。
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的具體程序與基本要求如下,詳細可以了解《勞動合同法》第三章,第四章,均是對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做具體說明的。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3、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4、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6、、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