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后馬上反悔可以嗎_放棄繼承權后能反悔嗎?
特邀律師
謝謝邀請回答 要看繼承是否開始 如繼承已經開始 要看是否是書面放棄繼承
實踐中,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后又反悔,能不能再參與繼承,得根據以下的做法:
1、在遺產處理前,將根據法院決定是否可以恢復繼承遺產。因為在遺產處理前,還沒將遺產進行分配,所以這個時候要求恢復繼承遺產還是來得及的,但是畢竟是繼承人自己的做法不當,所以將要受到其他的限制。即法院可以根據棄權一方提出恢復繼承的理由,進行判斷,從而決定是否可以繼續參與遺產分割。所以,能不能恢復繼承,不是絕對的。
2、在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將不再享有分割遺產的權利。根據上述的規定,在遺產被處理之后,遺產就已經被分割完成,如果其他人想要再分割的話,那么將要耗費較大的功夫,并且對其他未棄權的繼承人來說,也是極不公平的。因此,在遺產處理之后要求分割遺產的,將不再享有繼承權。最后,雖然放棄遺產繼承是個人權利,但是權利一旦被放棄,就很難說重新擁有。所以,要是確定放棄繼承財產的,最好是要考慮清楚再做決定。
在遺產繼承案件中,很多人為了爭奪遺產不擇手段,而有的人卻不想要遺產,表示放棄遺產的繼承,但是放棄遺產繼承之后也會覺得后悔,那么對于放棄了的繼承權還能不能反悔了呢?北京英淇律師事務所繼承團隊律師根據多年的維權經驗,為您解析。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對于放棄的繼承能否反悔,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放棄的時間點,如果是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而如果在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人民法院將不予承認。
另外,仍需注意的是,如果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法定繼承,夫妻一方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了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只能放棄個人所繼承的部分。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法定繼承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放棄遺產繼承的行為系法律賦予繼承人獨有的權利,該行為系陳某依法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也無需征得配偶的同意。且該放棄繼承權的行為不影響原夫妻關系另一方履行對其子女、配偶的法定義務,因此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放棄繼承只能處分了其作為法定繼承人個人享有的繼承權。
放棄繼承權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到遺產處理前享有的作出放棄自己的繼承地位和應繼份額的意思表示的權利。繼承人均有放棄繼承權的自由,放棄繼承權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無須征求任何人的同意或認可。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因為遺產分割后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繼承人放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為有效。”可見,我國法律對放棄繼承權的形式,要求只能采用明示的方式而不能用默示的方式。正因為放棄繼承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故一經作出立即生效,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一般不予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