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絕加班合不合法_拒絕加班違法嗎?
特邀律師
勞動法確實有相關的規定,但是一般員工拒絕加班的可能性,也是非常小的。
勞動法的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這此條之前,該法第四十一條還對加班事項進行了規定,內容如下: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法第四十二條對一些特殊情形下的加班,也有明確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這就表明了三層意思:一是這個要加班,需要工會或者勞動者協商同意,這是個大前提;二是如果勞動者同意加班,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每天加班時間不能超過三個小時,每個月不能超過36個小時;三是一些特殊情況除外,該加班的還是要加班。
現在就業的形勢并不是那么好,一般員工拒絕加班的情況因此非常少,有時候,拒絕加班也就意味著可能會面臨著飯碗不保。
加班現象嚴重,特別在一些互聯網公司里,加工現象更為嚴重。時間是否一直都意味著效率與效益,這個恐怕不都是這樣,拉長時間很多時候不過是公司與員工一塊浪費時間。要改變加班多的情況,從企業文化本身上修正,其實更加重要。
近日我大江蘇又有一個事件“震驚”全國,因為某廠有兩位員工拒絕加班,被判賠了公司有萬八千元。
事件起因
其實這是2018年5月份的事件了,但是恰巧在勞動節這個日子里翻出來,想必另有深意。事情是這樣的,該公司的一筆訂單在某日下午到期,否則要賠償違約金。
在揚州某公司的兩檢驗員,被要求加班完成產品的檢驗時,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要求公司續簽。公司沒有答應請求,兩人拒絕下午加班,導致貨物到期違約,被客戶索賠12萬元。而公司又以此為理由,申請法院裁決兩員工賠償1.8萬元的違約損失。
加班造成的后果
案件一經媒體報道,網上群情激憤,瞬間炸鍋,許多網友不干了,緊急加班如何判定,如果每次以緊急任務必須加班,我們應該怎樣處置?
在正常情況下,公司加班都會與員工協商處理,而不是對員工進行強制性規定。公司在明知訂單緊急的情況下,為什么不多加人手,共同克服遇到的困難。
為什么很多公司只有到了關鍵時刻,才想起來臨時抱佛腳,如果把這兩萬元錢獎勵給員工,相信訂單會在違約前提早完成。當然員工也有不好的一面,可能有某方面的動機,責任心不強,造成了兩敗俱傷的局面。
總結
總之不管是哪方面,都不是我們想要看到的結果,大家對此有什么看法,歡迎留言討論。
我下面的視頻,以案說法說明企業在生產任務緊急需要加班時必須取得工會和員工的同意。勞動者可以決定加班或者不加班,這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但法律有例外,如果企業加班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機器設備搶修等情形的,員工不得拒絕加班。
如果企業因員工不加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可以要求企業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同意解除勞動合同,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公司要求加班,每個月超過36個。員工是可以拒絕加班
根據勞動法,企業園工當然有權拒絕加班,但是園工在拒絕加班的同時也就面臨著第二天你會下崗失業!所以這個問題等于白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