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條輸了官司辯由有哪些_手拿欠條,為何還是打輸了官司?
特邀律師
有借條,而沒有轉賬記錄,很有可能是因為以下兩種原因:
1、這筆款項不是借款,而是賭債或者其他債務;
2、這筆款項屬于借款,但是不是通過轉賬支付,而是到銀行取現再交給借款人。
如果是第一種情況,起訴是不能夠得到勝訴的
如果這筆借款是屬于賭債,則屬于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如果這邊借款是屬于其他債務,建議不要用借款關系起訴,而要根據該債務的具體性質選擇適當的法律關系進行起訴,這樣才可能勝訴,例如這筆借款是欠你的租金,你為了保險起見而讓承租人簽了一個借條,那如果他還是沒給租金,那建議你以租賃關系起訴,要求他支付租金,而不是以借款關系起訴,要求他償還借款,畢竟你們之間不存在借款關系。
如果是第二種情況,起訴也未必能夠得到勝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因此,在你僅有借條的情況下,是否能夠勝訴就看對方提出抗辯是否能夠成立或者是否構成有效的抗辯,如果一旦成立或者構成有效抗辯,那舉證責任就馬上轉移到了你的身上,你還需要繼續舉證證明借款關系的成立,你的舉證責任是很重的,但是由于你已經沒有證據了,那就很被動,因為你的證據不夠充分,很容易就會敗訴。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民事審判工作中的若干具體問題》第十條第1小點“民間借貸糾紛中,尤其是出借人主張大額現金交付的,對于借貸事實是否發生,是出借人需要舉證證明的重要內容,欠缺這個事實,只提供借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的,不能視為其完成了舉證證明責任,需要當事人進一步提供證據來證明”
如果你出借的款項是比較大額的現金,例如幾十萬,那你不僅需要提交借條,更需要提交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例如銀行的取現記錄、與借款人的通話錄音(承認借款)、微信記錄等等,這些證據綜合起來你才有可能完成你的舉證責任,讓法官相信借款關系的存在,從而支持你的請求。
因此,如果你只有借條,而且是取現交給借款人,沒有轉賬記錄,那請你馬上去銀行打印記錄的流水,同時要通過電話、微信、短信催借款人還款,讓他承認借款事實的存在,并保留相應的電話錄音、短信、微信聊天記錄,在起訴時一并作為證據提交到法院,這樣你才有可能勝訴。
借錢在法律上屬于借貸合同,發生在自然人之間則是實踐合同,實際履行了才能作數。
什么是實踐合同,對寫借條沒拿錢有什么影響呢?
合同可以分為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諾成合同意思是大家商量好了一致認可就行,實踐合同則是需要實際履行的,在借貸合同中,他如果主張你欠他錢,他是需要拿出付款憑證的,對方要打官司,起碼得拿出銀行流水、轉賬記錄之類的才行,否則他就得承擔民事訴訟法中所提到的“舉證不能”,正常應訴實話實說就行。
不過話說回來,打官司的事情,還是交給律師吧,別因小失大,抓緊去找。
借條在民間債務糾紛當中是一個非常有利的證據,通常情況下法院會以借條作為憑證,作為判定雙方存在借貸關系的重要證據。
但是在現實當中并非有借條就可以告贏官司,有些借條是在一些不平等的情況下簽約的,即便借條上的簽名是由當事人簽,但如果符合以下條件,那借條是無效的:
1、借條由限制行為能力簽名。由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判斷力有限,不能做出正常的判斷,因此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借條一般都是無效的,不受到法律保護。
2、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迫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的借條。
3、在借條關系當中,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錢的,則借款合同無效。
你題目說起訴方有借條,但被告方沒有真實收到錢。對于這種情況,首先你要確定借條上的簽字是否是被告方親自簽名的,這個可以向法院申請做筆記鑒定,如果法院鑒定結果顯示借條上的字確實是由被告簽名的,那就要看是否和我們上面所列舉的這三種情況符合,如果符合我們上面所說的這三種情況,即便借條上的簽名是被告真實簽的,那也是無效的。
如果起訴方手里有借條,但被告方確實沒有收到錢,那這種情況我覺得應該是起訴方通過脅迫的手段迫使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類似的事情在現實當中經常會發生。對這種借條,起訴方想要獲取法院的支持,就必須提供更加充足的證據。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起訴方可以提供更多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確實是把這個錢借給了被告,這些證據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幾種方式:
1、轉賬記錄(包括銀行卡轉賬,微信轉賬,支付寶轉賬或者其他轉賬方式)。
2、人證。可以提供與雙方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證人作為人證。
3、物證。這些物證包括錄音錄像,哪怕是偷拍的,但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就可以成為有效的證據,也可以獲得法庭采信。此外還可以提供短信、QQ、微信等聊天記錄。
4、資金使用記錄。比如被告在比較吻合的時間使用了比較吻合的資金進行轉賬或者購買相關的東西,這樣也可以作為借錢的有利證據之一。
起訴方可以提供以上一種或者幾種料作為證據,如果材料真實,法院一般都會判定起訴方勝訴。但是如果起訴方提供不出有效的證據對借條加以證明,那法院就有可能判定借條是無效的,這樣被告就不用承擔起償還責任。
當然除了起訴方舉證之外,被告方也可以提供一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比如可以提供短信,微信,QQ聊天記錄,或者是錄像錄音等有效證據證明自己是在被脅迫的情況下簽訂的借條,這種情況下借條也是無效的。
證據!證據是第一依據
民間借貸中有時僅有借條,法院也會判決勝訴的。
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并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注明金額的債務。 在傳統的民間借貸更多地存在熟人社會中,基于親屬、朋友、同事或者其他社會關系,建立在誠信和互信的基礎之上,是因為生活所需向他人借點錢急用。大多出借人只是想救人所急,也沒有賺取高額利息想法。借款人有時也就僅向出借人寫了一份借條,拿錢就走了。這樣,當雙方發生爭議時,原告雖僅持有一張借條,但能夠說明借錢的過程及各環節,具有合理性,被告又無法否定的,肯定會勝訴的。
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市場經濟下資金需求不斷膨脹,放貸人或專業放貸人大量出現,高利貸和高額的利潤刺激一些人鋌而走險。致使放貸人在借貸發生中采取寫條不給錢、多寫少給錢,更有甚者采取不正當手段向借款人反復索要。例如一個借貸案件,借款人寫了借條和收條,寫明收到借款30萬,并注有轉款20萬,現金交付10萬。在轉款20萬后,在出借人轉款的明細中顯示尚有余款15萬元。原告持借條和收條主張30萬。這就需要原告對借款的金額是否實際發生作出合理說明,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也就是說,法院審理此類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就要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于虛假民事訴訟:(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托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后矛盾;(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僅有借條,就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
當然,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但是,在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并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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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你敗訴原因,有欠條但輸了官司的情形大致有幾種:
一是欠條文字表達有問題,表述不清、模糊或者缺少要素,難以形成債權債務關系;
二是僅有欠條,而不能證明債權的構成,比如為何欠、因何欠、如何給付對方款項、現金還是轉賬、有何支付憑證,如果是現金,何時何地、有何證明,比如錄音、微信記錄,大額現金更需結合你的收入判斷;
三是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形成的欠條;
四是過了訴訟時效,新頒布的10月1日實施的民法總則規定的時效為3年,之前為2年。在此期間不向法院提起訴訟,過期后將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不明案情,以上供你參考!
僅憑欠條起訴,官司敗訴,這個很正常,特別是金額較大或巨大的借貸關系,僅僅憑借條或欠條并不足以證明整個借貸事實。借條或欠條原則上只能證明雙方具有借條的意圖,對于是否支付借款則需要出借人進一步舉證證明。
僅有借條的情況下,原告基本辯稱是以現金形式交付借款。對于金額較大的借貸,原告必須就現金交付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用途等具體事實和經過,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質詢和法庭的詢問,若原告沒有辦法對整個過程作出合理的說明,則承擔不利后果的可能性較大。
所以,除了欠條以外,作為原告方最好提供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借貸事實。例如,知曉借貸事實的證人證言,雙方之間的QQ、微信聊天記錄,雙方的通話錄音或錄像,雙方之間的短信記錄,或其他原告方催款等記錄,對方是否具有還款記錄等等證據材料。
哪里跌倒,就在哪里爬起來。忽視法律風險,可以輕易被逼寫借條,恐怕是你這次被“坑”的原因。現在,如你能開始重視起來法律,還是可以利用司法救贖途徑來翻盤的。
一、可以通過申請再審程序,來重新審理此案。這樣你有機會去提供新的證據,如屬實是有機會贏的。
這里的核心問題,是你說的無法證明——應該是無法證明你的被逼的,這在現實中,如果有人被他人脅迫或逼迫做什么事情,那么一旦他獲得自由時,第一個要做的事情,肯定是去報案或者去法院自訴,但你如果沒有,那只能說明你,在那段時間因為其他障礙無法行動。你需要換個角度去尋求證據,你的新證據如果證明那段本應去報警的期間,你因為客觀或其他不可抗的原因,即可證明你的被借條的事情存在一定的真實性。
二、向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如果能獲得檢察院的信任,它們依法是有權向法院提出抗訴的。
最后還說一點,法律是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的,平時遇到事情時,要有權利保護意識,主動積極地作為,假如當然被逼后,你能很快先去維權,何至于今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