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會喪失繼承權_繼承權可以剝奪嗎?
特邀律師
繼承權是可以被剝奪的。首先,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包括兩種含義:(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繼承開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遺囑的指定而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即繼承人所具有的 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2)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當法定的條件具備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已經擁有的事實上的財產權利,即已經屬于繼承人并給他帶來實際財產利益的繼承權。這種繼承權同繼承人的主觀意志相聯系,不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還可以放棄,是具有現實性、財產權的繼承權。繼承權的實現以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時開始。繼承權必需具備(1)必須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財產。(2)必須是公民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 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但是如果出現法定剝奪繼承人繼承權的情形,其繼承權將會被依法剝奪。
其次,繼承權的喪失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繼承權的喪失,又稱為繼承權的剝奪,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發生法定事由時取消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繼承權是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而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非有法定的事由,非經法定的程序,任何人不得非法剝奪。只有在發生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或者其他繼承人犯有某種犯罪行為,或者其他嚴重違法或不道德行為的法定事由時,繼承人的繼承權才能被依法剝奪。 按照《繼承法》第7條規定,繼承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都喪失繼承權。(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繼承人殺害其他繼承人,既包括法定繼承人殺害遺囑繼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遺囑繼承人殺害法定繼承人;既包括第一順序人繼承人殺害第二順序繼承人,也包括第二順序繼承人殺害第一順序繼承人。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如果被繼承人以遺囑方式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以確認遺囑無效,并按繼承法處理。(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遺棄被繼承人是指對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被繼承人有扶養義務而拒不履行扶養義務;所謂虐待被繼承人是指在被繼承人生前對其從身體上或精神上進行摧殘或者折磨。對遺棄被繼承人的,不管情節是否嚴重,都喪失了繼承權,但繼承人如確有悔改表示且被遺棄人在生前表示寬恕的,可以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而定。如果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則喪失繼承權,若繼承人確有悔改表現且被虐待人生前表示寬恕的,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所謂偽造遺囑是指以被繼承人的名義制造假遺囑。所謂篡改遺囑是指改變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的內容。所謂銷毀遺囑是指將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毀滅。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是否嚴重是判斷繼承權是否喪失的標準。根據司法解釋,如果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
再次,喪失繼承權會產生法律后果。一是喪失繼承權的不能依據法定繼承而繼承遺產; 二是喪失繼承權的,遺囑指定其為繼承人的遺囑無效,僅指定其為繼承人之一的則該部分無效,將其他人指定為繼承人大部分仍然有效。三是繼承人喪失了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亦不得代位繼承。
另外,確認喪失繼承權有一定的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 繼承權訴訟時效期限應當從繼承人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這就是說,繼承人一旦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并且在知道自己權利被侵犯之日起兩年內必須行使,否則就將失去法律的保護。但在出現法定事由時,2年訴訟時效可能被中止、中斷或延長。所謂訴訟時效中止,就是指由于一定事實的發生(如發生戰爭、大規模自然災害、遺產管理人尚未確定等),訴訟時效暫停計算,從中止原因消滅之日起,時效期限連同中止前的期限繼續計算。但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須在訴訟時效期限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如在之前發生的不發生訴訟時效的中止。所謂訴訟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限內,發生了某種特定事由,致使已經進行的訴訟時效期限全歸于無效,該法定事由結束后,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最常見的訴訟時效中斷是繼承人因遺產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謂訴訟時效延長,是指在訴訟時效屆滿后,繼承人因有正當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時,法院經審查認為確有正當理由的,可延長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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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我們取得的繼承權就是一成不變的呢?有哪些情況到手的繼承權會不復存在呢?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喪失繼承權。這個理由想必非常充分,也比較容易理解,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無論原因,無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喪失繼承權。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殺害被繼承人僅限于故意,不包括過失。
2、為了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喪失繼承權。當然不是為了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不因此喪失繼承權。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不過這里有個例外,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以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這里的情節嚴重,是指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
由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擁有繼承權的人要善待被繼承人,要盡到法定的義務,不可做出違法之事來。那么現實生活中,有的被繼承人可能會比較寬容,原諒了繼承人的某些行為,但有一點需要特別強調的是,遺囑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者為了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而被繼承人以遺囑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那么該部分遺囑內容無效。
另外一個特殊情況,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喪失繼承權并且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其子女不得代為繼承。但是,如果該代為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了較多的贍養義務的,可以作為“繼承人以外的人”適當分給遺產。
由此可見,在遺產繼承面前法律看似無情卻有情,繼承方面的法律最大程度保護了那些良善的繼承人。
繼承權是公民的一項最基本的民事權利,憲法、民法、婚姻法都肯定了這一項民事權利。但這并不意味著無論發生什么情況,公民都可毫無例外地固享這一權利。繼承權可以喪失,有繼承權的公民可能會因為法律規定的情況出現從而喪失繼承遺產的資格。《繼承法》第7條明確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繼承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根據法律規定,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否既遂,也無論殺害動機為何均喪失對于被繼承人本人的繼承權;另外,該繼承人僅喪失其所害被繼承人的繼承權,而不是喪失被繼承人以外的第三人的繼承權。(二)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要求殺害的目的必須是爭奪遺產;該繼承人僅喪失其對所爭奪之被繼承人的繼承權。(三)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依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此種情形若繼承人后來悔改的并且被繼承人于生前表示原諒的,其繼承權可以恢復。因此這種情形下有過錯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并不絕對喪失。(四)繼承人偽造、篡改或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