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定期宣判還需要開庭嗎_為什么法院一般都會實行擇期宣判?
特邀律師
1、因為當庭宣判,一是擔心判決拿不準,怕出現問題,二是當庭宣判后,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向當事人送達判決書,時間緊,怕來不及。
2、我國訴訟案件的宣判方式有兩種,一是當庭宣判,二是定期宣判。定期宣判,是指法院在庭審結束后,告知當事人定期宣判的時間和地點及其后果,計入庭審筆錄,并于所定時間對當事人宣讀判決內容。
3、當庭宣判的案件,刑事訴訟判決書必須在宣判后的5日送達,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判決書必須在10日內向當事人送達。這也為當庭宣判增加了難度。尤其是有些案件,主審法官撰寫后還要經過庭長審核、分管副院長簽批,5天或者10天根本做不到,所以,很少會當庭宣判,只能擇期宣判。
4、《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5、《行政訴訟法》第八十條第二款規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6、《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刑事案件的宣判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當庭宣判,即開庭當日當庭宣判,一種是定期宣判,是合議庭評議案件得出結果后,定期宣判。無論是當庭宣判還是定期宣判,都是公開宣判。實踐中,大多數刑事案件的宣判法院會選擇定期宣判的方式。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且應當當庭宣判。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節規定的送達期限的限制,一般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應當當庭宣判。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應當在三個月內審結。
擇日宣判也就是定期宣判,定期宣判法律上沒有直接的強制性規定,原則上只要宣判時間未超過案件的審判時限即可,屬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定期宣判是開庭宣判。
定期宣判,是指宣判形式之一。合議庭評議完畢或獨任審判員的審理;結束后,人民法院在另訂的期日宣布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宣判時,人民法院同時告知當事人的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審法院。刑事判決定期宣判的,人民法院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判決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根據這一精神,《規定》第31條規定:”定期宣判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的上訴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開始計算。如何正確理解“定期宣判之日即為送達之日”是正確理解定期宣判制度的核心和關鍵。首先,定期宣判是開庭的一種方式,而當事人到庭參訟是其依法應當承擔的義務。
既然按時到庭是當事人的基本義務,當庭送達裁判文書就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所做的一種制度安排。
所以定期宣判是開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