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發行的承銷方式_股票發行的方式有哪些呢?
特邀律師
股票的發行方式:(1)以發行對象為標準,可分為公開發行(公募)和不公開發行(私募)。(2)以發行中的職責劃分為標準,可劃分為直接發行和間接發行。(3)以發行股票能否帶來現款為標準,可劃分為有償增資、無償增資和搭配增資。 股票發行方案是指股票向投資者發售的具體安排。股票發行方案由發行人和保薦機構協商制定,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方可實施。為了保證股票發行方案的時效性,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應在招股意向書披露前,向中國證監會提交股票發行方案,同時填報發行方案基本情況表。 目前,股票發行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承銷方式。承銷方式有代銷和包銷兩種。(2)發行方式。發行方式是指發行人采用什么方式,通過何種渠道或途徑將證券投入市場,為廣大投資者所接受的具體辦法。 (3)發行定價。根據詢價制度的規定,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應通過向詢價對象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發行方案中應包括詢價工作的組織情況以及詢價安排。 (4)發行對象。發行對象是指有資格參加股票認購的投資者,比如是否區分一般投資者、法人投資者和戰略投資者,法人投資者和戰略投資者是否有設立年限、資產規模、業務類型等要求。 (5)股份鎖定安排。上網定價發行的股票,一般沒有鎖定期,在掛牌交易時一起上市流通。目前,對網下法人配售的股票設定了鎖定期,這部分股票在其他股票掛牌交易一段時間(現為3個月)后方可上市流通。股份鎖定期的設定,使得發行的股票分批流通,有利于提高股票在二級市場的表現,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股票的流動性。 (6)發行時間。發行方案應說明投資者申購新股的具體日程。選擇發行時間要考慮市場狀況、其他證券的競爭性發行等因素。 (7)發行程序。發行方案應詳細說明發行程序和操作細節,如:日程安排、申購上下限、申購程序、發行費用等
承銷,是投行用各種方法把發行人的股票以合適的價格賣出去,投行和發行人一起決定發行額,發行量,同時對接基金,證券自營,保險公司等買方,大的證券公司基本上是把承銷這塊業務從投行部剝離出來,成立資本市場部或銷售交易部,專門做證券定價和銷售工作,資本市場部負責調查買方客戶的需求,定發行多少股票和債券,并確定大致的價格區間,在國外對定價比較注重,中國基于現有體制,基本上是劃定的一個市盈率范圍,銷售交易部直接與買方接觸,完成股票和債券的銷售。微信公眾號 校園職徒 ztcampus
證券承銷業務采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這兩種方式是證券承銷業務的基本方式,也可以說是法定方式。為了有效地規范證券承銷業務,明確在證券承銷業務中發行人與證券公司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分別對證券代銷和證券包銷的法律關系的內容作了具體規定,這些規定是:
一、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這一規定表明,在證券代銷方式中,證券公司與 發行人之間是委托代理關系,證券公司的責任是在承銷期內盡力銷售證券,期限屆滿時能銷出去多少算多少,尚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發行人,基本上不承擔什么風 險。相應的,證券公司所收取的費用也較少。對發行人來說,自己要承擔全部的發行風險,但發行成本較低,銷售證券的主動權掌握在自己手中。在實際中,代銷證 券的方式適合于一些信譽好、知名度高、比較易于被社會公眾接受的大公司的證券。
二、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后剩余證券全部購入的承銷方式。在證券包銷方式中,證券公司與發行人是 買賣關系,證券公司的責是按協議購入發行人的全部證券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購入未售出的全部證券,發行風險全部由證券公司承擔。與此相對應的是證券公司包銷 的收益較高,其收益主要來自低價從發行人處買進又以高價向投資者售出所賺取的差額利潤。對發行人來說既不必承擔證券銷售不出去的風險,又能迅速籌集到資 金,所以,包銷證券是證券市場中最常見的承銷方式。證券包銷,具體又分為全額包銷和余額包銷兩種方式。這兩種包銷方式本質上是相同的,但又各具特點。
你好,很高高興回答你的問題,對于你的問題我有這樣幾點認識:
第一點:證券承銷業務的主要有兩類
1、證券代銷,又稱代理發行,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對發行人而言,這種承銷方式風險較大,但承銷費用相對較低。
2、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后剩余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包銷又可分為全額包銷和余額包銷兩種形式。證券包銷合同簽訂后,發行人將證券的所有權轉移給證券承銷人。因此,證券銷售不出去的風險由承銷人承擔。但其費用高于代銷的費用。
第二點:證券承銷的方式的分類有四種
包銷:是指發行人與承銷機構簽訂合同,由承銷機構買下全部或銷售剩余部分的證券,承擔全部銷售風險。適用于那些資金需求量大、社會知名度低而且缺乏證券發行經驗的企業。
投標承購:通常是在投資銀行處于被動競爭較強的情況下進行的。采用這種形式發行的證券通常信用較高,受到投資者歡迎的證券。
代銷:一般是由投資銀行認為該證券的信用等級較低,承銷風險大而形成的。這時投資銀行只接受發行者的委托,代理其銷售證券,如在規定的期限計劃內發行的證券沒有全部銷售出去,則將剩余部分返回證券發行者,發行風險由發行者自己承擔。
贊助推銷:是指當發行公司增資擴股時,其主要對象是現在股東,但又不能確保現有股東均認購其證券,為防止難以及時籌集到所需資金,甚至引起本公司股票價格下跌,發行公司一般都要委托投資銀行辦理對先有股東發行新股的工作,從而將風險轉嫁給投資銀行。
第三點:法律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承銷,簽訂承銷協議。承銷包括包銷和代銷兩種方式,承銷協議中應當載明承銷方,承銷期滿,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銷協議約定的包銷或者代銷方式分別處理。
我國債券發行方式
1.定向發售。定向發售方式是指向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金融機構等特定機構發行國債的方式,主要適用于國家重點建設債券、財政債券、特種國債等品種。
2.承購包銷。承購包銷方式始于1991年,主要用于不可流通的憑證式國債,它是由各地的國債承銷機構組成承銷團,通過與財政部簽訂承銷協議來決定發行條件、承銷費用和承銷商的義務,因而是帶有一定市場因素的國債發行方式。
3.招標發行。招標發行是指通過招標的方式來確定國債的承銷商和發行條件。
五千萬 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額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或者預期銷售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主承銷商由發行人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通過竟標或者協商的方式確定。 承銷團是指:對于一次發行量特別大的證券,例如國債或者大宗股票發行,一家承銷機構往往不愿意單獨承擔發行風險,這時就會組織一個承銷團,由多家機構共同擔任承銷人,這樣每一家承銷機構單獨承擔的風險就減少了。
證券承銷是間接發行證券的一種方式,證券承銷是指證券發行人委托具有證券承銷資格的證券承銷商,按照承銷協議由證券承銷商向投資者募集資本并交付證券的行為和制度。 當一家發行人通過證券市場籌集資金時,就要聘請證券經營機構來幫助它銷售證券。證券經營機構借助自己在證券市場上的信譽和營業網點,在規定的發行有效期限內將證券銷售出去,這一過程稱為承銷。它是證券經營機構的基本職能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承銷,簽訂承銷協議。承銷包括包銷和代銷兩種方式,承銷協議中應當載明承銷方,承銷期滿,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銷協議約定的包銷或者代銷方式分別處理。 根據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過程中承擔的責任和風險的不同,承銷又可分為代銷和包銷兩種形式。
1、證券代銷,又稱代理發行,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2、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后剩余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包銷又可分為全額包銷和余額包銷兩種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