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何時提出_提出執行異議的期限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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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的提出有時效的限制。
1、對違法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
2、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應當在該執行標的執行完畢前提出。《最高法院關于執行異議、復議的司法解釋》第六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
民事訴訟法中執行異議的提出是有一定的時間限制的,一般為裁定送達后的15日之內,所以在面臨該問題時一定要注意好時效限制。
二、民事訴訟法中的執行異議指什么
執行異議指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執行異議的提出是否有時效規定?其法律依據是什么
(一)執行異議的提出有時效的限制:
1、對違法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
2、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應當在該執行標的執行完畢前提出。
(二)法律依據:
1、《最高法院關于執行異議、復議的司法解釋》第六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
2、《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通過上文我們知道:民事訴訟法中執行異議的提出是有一定的時間限制的,一般為裁定送達后的15日之內,所以在面臨該問題時一定要注意好時效限制。希望以上內容可以幫助到您,如果你在這個過程中遇到了什么問題需要找律師咨詢的話,可以來電咨詢我們華律網的在線律師,隨時為您解答法律問題。
提出執行異議,法院是不需要開庭的,但一定會在收到異議書之日起15天之內,給異議人書面答復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執行異議向執行法官提嗎?為什么?
這個實踐中做法并不統一。我遇到的執行異議處理情況也有所不同。有的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是向執行法官提出申請,隨后由法院組成合議庭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也有的法院是要求當事人前往立案庭提執行異議立案,基本跟法院的立案程序差不多。現在遇到的多數法院基本是要求通過立案庭來提出執行異議。建議在提出執行異議時實現跟執行法官溝通一下,確定具體的方式,以免延誤相應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