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商標表述正確的是什么_一般商標是什么?
特邀律師
A注冊申請人可以是自然人,但是申請時需要提供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 B 正確 C 正確 D 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屬于兩種類型的不同商標
一般的圖樣商標,商標說明部分不需進行填寫,商標局是不關心商標注冊者對于圖樣具體內涵的描述,只是按照圖樣來認證,既完全一致,才構成侵權。 所以如果是圖樣的商標,你在填寫商標說明一項的時候,可以寫“無” 一般用于文字的商標,如“善存鈣片”其中因為鈣片兩字為通用名稱,所以需要在商標說明處注明:“鈣片”兩字,放棄商標注冊權 不知道我的解釋是不是明確。
關于商事登記,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ACD
A.公司的分支機構應辦理營業登記;
C.企業改變經營范圍應辦理變更登記;
D.企業未經清算不能辦理注銷登記。
我國商事登記的原則:
1.強制登記
(1)強制登記原則。其含義有二:其一,商事主體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必須進行登記。非經登記者不具有商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不得從事任何種類的商事活動,否則構成非法商事行為。其二,商事登記應就法律規定的商事主體的全部必要事項進行登記,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
2.全面審查
(2)全面審查原則。即登記主管機關,對登記注冊并不是簡單地履行手續,而是要由國家登記主管機關全面審查登記的企業是否是一個經濟實體,是否可以取得法人資格,德、法、瑞土等國和我國均實行此原則。其審查內容主要是:(1)經營項目是否符合法律規定;(2)經營管理人員是否有經營管理的能力;(3)審查資本是否符合規定的最低限額;(4)審查機構是否健全;(5)審查公司的名稱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等。
3.登記公開
(3)登記公開原則。即商人登記后,不論是開業登記、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所有登記事項都要向社會公開,每個人都有權閱覽、復制登記簿上的內容,便之做到眾所周知。公開登記要通過以下渠道進行:(1)要在指定的報刊上由核準的法人公告;(2)在股東大會公開公司的經營狀況;(3)登記機關要向公眾提供咨詢服務。
A.注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志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
B.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申請注冊同一商標的,應當按商品分類表提出注冊申請
C.注冊商標需要在同一類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
“TM”是“商標”的英文“trademark”的縮寫,“?”是“注冊”的英文“register”的縮寫。“TM”和“?”都起提示性作用,通常它們都出現在一些標志的右上角或右下角,“TM”表明聲明該標志是作為商標使用,而“?”則表明該標志已經是注冊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
有人指出,“TM”表示的是該商標已經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申請,并且國家商標局也已經下發了《商標注冊受理通知書》,即《商標注冊受理通知書》是使用“TM”標識的前提。其實不然:我國法律對?的使用有明確的規定,但對TM的使用和管理沒有規定,只要是經營者想告知他人某標志是其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無論該標志是否申請商標注冊,都可以使用“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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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是國際上通用的注冊商標標記,是英語單詞“register”首寫大寫字母,表示已經注冊的意思。
“TM”是英語單詞“Trade Mark”首寫字母的縮寫,表示所標注的是商標,可能是未注冊商標或者正在申請注冊過程中。
TM標志并非對商標起到保護作用,它與R不同,TM表示的是該商標已經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申請,并且國家商標局也已經下發了《受理通知書》,進入了異議期,這樣就可以防止其他人提出重復申請,也表示現有商標持有人有優先使用權。
用圓圈R,是“注冊商標”的標記,意思是該商標已在國家商標局進行注冊申請并已經商標局審查通過,成為注冊商標。
“TM”是商標標識,“R”是注冊商標標識,二者受法律保護的力度是不同的。 在商標還未成為注冊商標的時候,標注“TM”標記,這樣做就是告訴公眾,這個圖形或文字是作為商品或服務的“商標”使用的,不是名稱也不是廣告宣傳,這樣就可以避免它所標注的圖形或文字流入公用領域,而不能申請成為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
同時打上“TM”標記,也可以作為使用該圖形或文字作為商標的證明,申請注冊商標時,享有使用在先的權利。
當商標成為注冊商標后,就可以在其右上角或右下角標注“R”或“注”注冊標記,或者直接標明是“注冊商標”。
個人注冊商標是有一個限制,就是不能是自然人,必須要有個體工商營業執照或者是公司法人執照才可以,如果您沒有營業執照的話,中國商標局是不予以受理的
(1)商標是具有顯著性的標志。既區別于具有敘述性、公知公用性質的標志,又區別于他人商品或服務的標志,從而便于消費者識別。(2)商標具有獨占性。注冊商標所有人對其商標具有專用權、獨占權,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則,即構成侵犯注冊商稱所有人的商標權。(3)商標具有價值。商標代表著商標所有人生產或經營的商品服務質量和企業信譽、形象,商標所有人通過商標的創意、設計、申請注冊、廣告宣傳及使用,使商標具有了價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其中特別要強調的是商標的顯著性特征(又稱顯著性),即是指商標易于區別含其他商標的商品、服務等的可識別性和獨特性,消費者可以憑借該商標特征區別商品或服務的出處、特點、信息等。
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標在生活中時很常見的一種行為,在這過程中,通常要簽訂使用許可合同,標明是用何種方法使用商標。那么商標許可使用總共有哪幾種方法可選呢? 商標使用許可方法1、普通許可即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在規定的地域范圍內使用合同項下的注冊商標。同時,許可人保留自己在該地區內使用該注冊商標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權利。 對被許可人來說其獲得的商標使用權是非排他性的,因此如果合同涉及的注冊商標被第三人擅自使用,被許可人一般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侵權者起訴,而只能將有關情況告知許可人,由許可人對侵權行為采取必要措施。 2、獨占許可即在規定地域范圍內,被許可人對授權使用的注冊商標享有獨占使用權。許可人不得再將同一商標許可給第三人,許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該地域內使用該商標。被許可人的法律地位相當于“準商標權人”,當在規定地域內發現商標侵權行為時,被許可人可以“利害關系人”身份直接起訴侵權者。 3、排他許可 在此種情況下,除許可人給予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權利外,被許可人還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權利。即許可人不得把同一許可再給予任何第三人,但許可人保留自己使用同一注冊商標的權利。排他許可僅僅是排除第三方在該地域內使用該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