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本人工資包括哪些_工傷待遇有哪些?
特邀律師
工傷也稱職業傷害。是指勞動者(職工)在工作或者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意外事故和職業病造成的傷殘或死亡。一般而言,意外事故必須與勞動者從事的工作或職業的時間和地點相關,而職業病必須與勞動者從事的工作或職業的環境、接觸有害有毒物質的標量和時間有關。《工傷保險條例》所稱工傷,是指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條例中第十四條規定的七種情形認定為工傷,同時,第十五條又明確三種情形,視同工傷。 工傷職工享受哪些待遇? (1)在醫療期間享受如下待遇: ①工傷職工符合規定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等醫療費用全額報銷。 ②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由單位按照省內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準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住宿費用由單位按照職工因工出差標準報銷。 ③工傷職工在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由單位按月發給工傷津貼,標準相當于工傷職工受傷前的本人工資。 (2)職工工傷或患職業病評定傷殘等級后,享受以下待遇; ①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退出生產(工作)崗位,并享受以下待遇: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傷殘職工本人工資計發,分別為:24個月、22個月、20個月、18個月的標準。 同時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分別為傷殘職工本人工資的90%、85%、80%、75%.評上護理依賴等級者,按月發給護理費,標準按完全、大部分、部分護理依賴三個等級,分別為當地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完全護理依賴者中特別嚴重的按60%發給。 易地安家的,由所在單位一次性發給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安家補助費,途中所需車船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均由所在單位按照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②傷殘等級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原則上由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并享受以下待遇: 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分別為傷殘職工本人工資16個月、14個月、12個月、10個月、8個月、6個月的標準。 傷殘程度被評為五至六級且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經本人同意,可以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由單位辦理因工致殘內退手續,并按月發給相當于本人工資70%的傷殘撫恤金。在此期間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直至符合退休條件時,按照規定辦理退休。 傷殘程度被評為七級至十級,職工本人愿意自謀職業并經單位同意的,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后本人愿意另行擇業的,可以由單位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或者傷殘回鄉安置費。標準分別為20個月、18個月、12個月、6個月,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傷殘程度被評為七級至十級的,在勞動合同期內,單位確實難以安排適當工作、職工本人又不愿意自謀職業的,由單位根據傷殘等級分別按月發給相當于職工本人工資60%、50%、40%、30%的生活費。 (3)職工因工死亡,可享受以下待遇: ①喪葬補助金按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準計發。 ②一次性工亡(因工死亡)補助金按工亡職工本人工資48個月發給,其中對因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死亡的按60個月發給。 ③按規定可以享受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撫恤金的,其配偶每月按照當地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其他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照30%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10%.撫恤金總金額不得超過死者本人工資。
一、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主要有:
(1)就醫待遇
第一,治療。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第二,治療費用。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第三,住院伙食補助費。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第四、外地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用補助。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第五,康復性治療費用。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2)傷殘輔助工具待遇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停工留薪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4)生活護理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為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為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為30%。
二、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經過鑒定勞動能力障礙等級的,按照傷殘等級的不同,享受不同的傷殘待遇:(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工傷保險條例》的因工死亡待遇,具體可參考下文因工死亡待遇的有關內容)。
(1)一級至四級的傷殘待遇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第一,一次性傷殘補助。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二,傷殘津貼。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第三,基本養老金保險。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另外,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因工死亡待遇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具體可參考下文因工死亡待遇的有關內容。
(2)五級、六級傷殘的待遇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第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二,安排適當工作或傷殘津貼。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要參照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
(3)七級至十級的傷殘待遇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第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要參照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
三、工傷復發和再次發生工傷的待遇: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具體包括:治療待遇、傷殘輔助工具、停工留薪和生活護理等待遇。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是否需要治療應由治療工傷職工的協議醫療機構提出意見,有爭議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四、因工死亡的待遇: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
(4)特別規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前述三項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前述第一項和第二項待遇。
五、工傷保險待遇領取中有關具體問題的處理:
(1)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調整。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控。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下落不明職工:工傷保險待遇。職工因公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關于職工因公死亡的規定處理。
(3)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拒絕治療的,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4)本人工資的計算。《工傷保險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1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5)其他有關問題。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6)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7)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8)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9)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六、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的具體問題處理:
依據:勞動保障部《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規定。
第一、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用人單位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對跨省流動的農民工,即戶籍不在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地區(生產經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農民工,1至4級傷殘長期待遇的支付,可試行一次性支付和長期支付兩種方式,供農民工選擇。在農民工選擇一次性或長期支付方式時,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向其說明情況。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需由農民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與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終止工傷保險關系。1至4級傷殘農民工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具體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工傷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繳費工資應當等于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少繳社保費,責任應由其承擔。
- 治療工傷部位的工傷醫療待遇,治療費100%報銷、伙食補助等;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九級為9個月本人工資,十級為7個月本人工資。注意,這里的“本人工資”是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未必是你們所說的6500元,以繳費工資為準。
-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解除合同時才可以領取,標準見南昌市地方規定。
- 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也就是說停工留薪期治療工傷部位期間工資照發。
一、工傷傷殘中的提到工資有幾處:第一,員工受傷治療和休息過程中,單位按月支付員工工資。按照員工原工資保持不變或者按照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第二,在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中也是按照員工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的。第三,在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中提到的工資,根據地方法規的規定,大部分為統籌地區職工的平均工資。 二、以九級傷殘為例分析: 1、工傷九級傷殘可以領取社保支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工資按平均工資計算。例如:員工平均工資為2722元,那么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24498元 2、在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時,還可以領取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由企業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3、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根據地方法規進行計算。以浙江省為例,10級傷殘可領取的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為2個月的全省職工平均工資,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為2個月的全省職工平均工資。 4、法規:《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五、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工傷待遇處理辦法。五級、六級工傷職工,經本人書面要求,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含輔助器具費,下同),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書面要求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10個月,八級7個月,九級4個月,十級2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10個月,八級7個月,九級4個月,十級2個月。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勞動關系(勞動、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2011年1月1日前按工傷保險法規政策規定完成工傷認定、2011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已經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工傷職工距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全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每滿一周年遞減20%;工傷職工辦理退休手續且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人員所涉及的“工資”一般是指受傷前由單位發放的上年度的個人實際收入的月平均工資,工作不滿一年的,按本人實際工作月份工資收入總和除以實際月份。而據你所述,本人實際還沒拿到過單位發放的第一次工資就出事了。那么只能根據相關規定取參考值。據你所述以工傷7級單位愿意提出20W私了來看,個人猜測應該是參照同單位同崗位實際月平均工資(也就是你所說的5000~6000),個人覺得這是合理的對傷者也是有利的!工傷致殘索賠涉及金額大的主要幾項:1住院治療費(單位墊付的話不考慮),2工傷醫療期(一般一年之內,發生事故到傷殘鑒定)工資,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7級為13個月工資)…………據此你自己能估算個大概,個人認為單位因沒買工傷保險向你提出的私了標準還是有誠意的。至于你說的家有老人家庭困難什么的,那是工亡才有可能的考慮的。早點處理好事情,過好自己的小日子才是!!!
工傷賠償中的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計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算。繳費工資是指工傷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工傷保險職工本人不繳費,由用人單位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適用核定費率繳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是指所在單位全部職工繳費工資之和。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規定》,職工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津貼和補貼,加班費、各種獎金,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職工個人工資總額低于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上年平均工資60%的,按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上年職工平均工資60%核定繳費工資;高于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上年平均工資300%的,按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上年平均工資300%核定繳費工資。如果用人單位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除高于所在省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外,職工的繳費工資應該與其實際工資一致且不低于所在省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但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存在為了少繳費低報職工繳費工資的情況,導致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給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低于勞動者應當享受的數額,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要求用人單位補足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