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精神病可以離婚嗎_女方有精神病可以離婚嗎?
特邀律師
精神病,在醫學上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癥和其他重度喪失正常精神作用的精神病。精神病人要區分情況,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人,如果是在其精神正常的情況下離婚同正常健康人離婚程序。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需要設置訴訟代理人,一般由父母或者近親屬作代理人,夫妻之間作為第一監護人并不能作為離婚訴訟的代理人。而對于間歇性精神病人,不應該剝奪他們的訴訟權利,在其清醒時,應保障其處理自己婚姻事務的權利。因一方患有精神病而提起離婚訴訟主要有三種情形:1.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婚后久治不愈的;2.一方婚前患過精神病,但患者和親屬隱瞞其精神病史,婚后共同生活中又復發的;3.一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另一方要求離婚的。對于因夫妻一方患精神病而起訴離婚的,如果確實屬于久治不愈,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判決準予離婚。但要安排好患者的監護、生活、治療等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據此規定,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三種情況:1、婚前曾患過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種刺激復發;第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種強刺激或外傷造成精神病;第3、因精神病遺傳而在婚后患精神病。在一般的離婚案件中,離婚訴訟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況,應當區別對待,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應當在其精神正常的時間進行訴訟,如果是無訴訟能力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據《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應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撫養關系的兄弟姐妹代為訴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 配偶;(二) 父母、子女;(三) 其他近親屬;(四) 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事件】
小關和妻子小張2007年登記結婚。起初雙方感情非常好,彼此之間都心系著對方,有聊不完的話題。小張偶爾犯些小脾氣,小關也都不以為意,認為女孩子這樣反而更加可愛。
后來小關發現,小張發脾氣變得越來越沒有節制,理由也越來越莫名其妙,有時甚至在朋友聚會時當面發飆,讓大家都很難堪。小關開始懷疑妻子在精神上存在一些問題,于是哄著妻子去了醫院做了相關方面的檢查,果然被告知妻子有偏執型精神病。這下小關傻了眼:一來長期和精神病患者相處,自己的精神狀態也會受到影響;二來偏執型精神病存在遺傳的可能性,這會影響到將來的傳宗接代。
在沒有想到更好的解決辦法之前,小關只好寄希望于用藥物控制妻子的病情,希望妻子的狀態能夠好轉。經過數年的時間,小張的病情沒有得到有效控制,二人間的感情也逐漸趨于平淡,爭吵更是家常便飯。小關萌生了結束這段感情的念頭,但妻子的情況太過于特殊,又聽說法律上規定夫妻之間互相救助的義務,實在不知道該如何處理這段婚姻。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在司法實踐中,判決夫妻之間是否離婚,仍以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夫妻之間互愛互助,互有撫養義務,是原則性規定,但具體到個案,不足以對抗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換句話說,只要小關堅持起訴離婚,調解不成的,法院是會判決二人離婚的。但是,無論是從情理角度還是法律角度,小關應給予患病的妻子小張一些經濟上的幫助。
首先,該案例提到女方患有精神類疾病,那雙方顯然顯然不適合采取協議的方式的離婚,因為精神病人屬于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人,沒有獨立甄別事物的能力。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2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1,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2,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3,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其次,沒有任何規定一方患有精神病另一方不能提出離婚,那么該案例的男方只能采取訴訟的方式離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法定提出離婚的理由第五項中指出“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項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如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如果理由成立,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離婚。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種情況:1、婚前曾患過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種刺激復發;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種強刺激或外傷造成精神病;3、因精神病遺傳而在婚后患精神病。因婚前患過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遺傳患精神病,不論是否隱瞞,均不是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理由。《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原因是由配偶患有精神病所致,離婚的理由是可以成立的。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提起離婚訴訟的,應首先解決好精神病病人的監護人、生活起居等問題,絕不能因離婚而造成社會的不穩定。 離婚,是處理解決夫妻身份問題,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其他人是不能代為行使的,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況,也應當尊重其權利,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應當在其精神正常的時間進行訴訟,如果是無訴訟能力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撫養關系的兄弟姐妹代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