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審批期限_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作期限如何確定?
特邀律師
根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合作企業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協商確定,并在合作企業合同中訂明。 合作企業期限屆滿,合作各方協商同意要求延長合作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的180天前向審查批準機關提出申請,說明原合作企業合同執行情況,延長合作期限的原因,同時報送合作各方就延長的期限內各方的權利、義務等事項所達成的協議。審查批準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經批準延長合作期限的,合作企業憑批準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延長的期限從期限屆滿后的第一天起計算。 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并且投資已經回收完畢的,合作企業期限屆滿不再延長;但是,外國合作者增加投資的,經合作各方協商同意,可以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向審查批準機關申請延長合作期限。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對合作企業合同作重大變更的,須經其他合作方同意,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否則不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是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營的基礎,有關該類合同的重大事項變更,須完成以下兩個步驟:一是與其他合作方協商一致,二是報經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如未經其他合作方同意就得到審查機關批準,其他合作方同意后審查批準機關未履行批準職責,審查批準機關批準錯誤等,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實行內外有別、內松外緊的投資政策,即對國內投資興辦企業實行較為寬松的登記制度,而對外國投資則普遍采用審批制度。我國也不例外。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審批制度的原因,主要是考慮到外資管理、產業政策和經濟安全的需要,即通過審批,一方面,保證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符合我國法律、法規的要求,適合我國國民經濟的需要;另一方面,避免外國投資過分集中于少數經濟部門,造成我國經濟畸形發展。另外,還可以禁止或限制外資進入有關國家安全、國計民生以及重大利益的國民經濟關鍵行業和部門,防止外國資本對我國政治與經濟命脈的控制和滲透等。另外,審批制度還可以優化技術引進,提升外資使用效益,提升國家科技、經濟水平。
從《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5條、第7條,《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11條,《外企股權變更若干規定》第3條等規定的內容可以看出,與內資公司合同變更一經成立立即生效不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重大合同變更必須經過審批機關的批準才能生效。由于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特殊性,如果中方或外方的投資、合作方式等發生結構上的變化,可能導致企業性質的變化,因此,無論是企業的設立還是成立后的變更,都應當經過行政部門的審批,并辦理相關的變更登記手續。未經行政審批或待于履行審批職責,均產生違法后果。關于審批的范圍,應當以中外合作經營事項為基礎,以最終審批結果為準,批準事項未包含的內容不應視為批準通過。審批時針對變更的內容,如外資變更轉為內資,那么轉為內資后的相關環節或材料不屬于《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規定的需要審批的內容。
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外商投資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同時廢止。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活動準則,適用《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規定,預示著對外商投資企業更高程度、更高標準的開放,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相關行政審批制度面臨著新一輪的調整。
答: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投資者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第一款第(三)項或《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單方提出解散申請的,應當向審批機關報送提前解散申請書,并提供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的生效判決或裁決,判決或裁決中應明確判定或裁定存在上述兩項中所規定的情形。
1、合作經營合同期限應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法律沒有統一的限制性規定。 2、合作期滿后,應該由雙方根據原合作合同的約定來確定是否續約及如何續約;如果原合作合同沒有約定的,則應由雙方另外協商確定。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規定,如果成立的是中外合作企業的,雙方同意續約的,應當在距合作期滿一百八十天前向審查批準機關提出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第二十四條 合作企業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協商并在合作企業合同中訂明。中外合作者同意延長合作期限的,應當在距合作期滿一百八十天前向審查批準機關提出申請。審查批準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