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調解書違約金可以約定為多少_法院調解書可以約定違約金嗎?
特邀律師
為什么不能?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且不違反法律、侵害第三人的利益,法院都可以確認,依據這些就可以作出調解書。
似乎不太現實。
調解書在送達時即發生法律效力,應當立即執行。
一方不履行義務的,另一方可申請執行。
如果約定支付違約金,豈不是爭議永無休止之日。
調解的目的就是和解!化解爭議,如果約定了違約金,事無寧日!你要主張支付,對方說不就是多一天的違約金,那么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調解書立即執行的法律條款完全沒了意義。
直到有一天疲勞了對方若出現不支付違約金的情形后,又會引發新一輪的爭訟。
完全失去了調解的核心意義。
這種約定支付違約金的要求可能不會得到支持,同時于自己也不利。
答:題主所述調解書,即為民訴法規定的“其他法律文書”;已約定遲延給付承擔的利息,為一般債務利息;違約金,是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其他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五,是題主理解錯誤,應為日萬分之一點七五。
民訴法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最高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分成兩部分:1、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2、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何為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即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有債務利息的,就按文書上確定的方法計算利息;文書上沒有債務利息的,就沒有。
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其計算方法為,生效法律文書上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其他所有金錢債務,乘以日萬分之一點七五,再乘以遲延履行期間。
題主根據上述方法,即可計算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是雙方協議的約定,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主張違約金。如是仲裁的裁決書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約定逾期支會工傷賠償應支付違約金,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法律依據貼下面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二、依法合理調整違約金數額,公平解決違約責任問題
5、現階段由于國內宏觀經濟環境的變化和影響,民商事合同履行過程中違約現象比較突出。對于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所約定的過分高于違約造成損失的違約金或者極具懲罰性的違約金條款,人民法院應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等關于調整過高違約金的規定內容和精神,合理調整違約金數額,公平解決違約責任問題。
6、在當前企業經營狀況普遍較為困難的情況下,對于違約金數額過分高于違約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合同法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堅持以補償性為主、以懲罰性為輔的違約金性質,合理調整裁量幅度,切實防止以意思自治為由而完全放任當事人約定過高的違約金。
7、人民法院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調整過高違約金時,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為基準,綜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當事人的過錯、預期利益、當事人締約地位強弱、是否適用格式合同或條款等多項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綜合權衡,避免簡單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機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實質不公平。
8、為減輕當事人訴累,妥當解決違約金糾紛,違約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或者不構成違約進行免責抗辯而未提出違約金調整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當事人是否需要主張違約金過高問題進行釋明。人民法院要正確確定舉證責任,違約方對于違約金約定過高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非違約方主張違約金約定合理的,亦應提供相應的證據。合同解除后,當事人主張違約金條款繼續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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