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是必要共同訴訟_共同責任與連帶責任區別?
特邀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分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這就是說,共同侵權人是必要共同訴訟人。
同一個訴訟標的即標的的共同,基于特定的法律關系 起訴時形成必要共同訴訟 除上訴外其他訴訟行為是同一的,必須經其他訴訟人承認 如:連帶債務、連帶責任、共同侵權、共同危險行為等。同一種類的標即標的是同一種類的訴,此時訴訟行為具有獨立性,可以形成普通共同訴訟也可以分別獨立起訴,其審判結果是相互獨立的。
共同責任與連帶責任的區別
1、債的關系不同
形成共同責任的債源只有一個債的關系,因而是單一之債;連帶責任的債源可以是單一之債,也可以是復數之債。
2、產生依據不同
共同責任主要由法律規定或單方承諾,從根本上講,共同責任人之間有比較特殊的關系。連帶責任主要由法律規定或各方約定,在侵權責任中還存在法律擬制情形。
3、責任的牽連性不同
共同責任人在以某項財產承擔責任時必然產生聯動,單個責任人的不作為勢必不能產生給付責任完成之結果。連帶責任人中之一人的給付行為具有自主性,它可以獨立導致連帶債務之消滅。
4、內部追償不同
共同責任主要是通過共同給付某項財產的方式加以實現,一般情況下,不再發生內部追償。承擔連帶責任的人僅是因法律規定或約定來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其實際上并不是直接的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償還債務后,有權向實際的債務人進行追償。
5、訴訟形式不同
對于共同責任的訴訟,應當是必要共同訴訟主。對于連帶責任的,以普通共同訴訟為常態,必要共同訴訟為例外。
以上就是法律快車小編整理的關于共同責任與連帶責任的區別是什么全部內容,共同責任多數是兩個或更多的民事主體都實施違法行為并且都有過錯,所以才出現了多人對一個結果共同負有責任,而連帶責任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多數。
可以的。根據《擔保法》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第二十條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可以將債務人或者保證人作為被告提起訴訟,也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第一百二十七條 債務人對債權人提起訴訟,債權人提起反訴的,保證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第一百二十八條 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行使擔保物權時,債務人和擔保人應當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當事人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債務人與保證人、抵押人或者出質人可以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