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戶口女兒出嫁有土地嗎_農村出嫁女還有權分地嗎?
特邀律師


在許多地方的土地承包中會存在不同程度的存在歧視婦女、侵害婦女合法權利的問題。以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大會決議、村委會決定或者鄉規鄉俗等形式,剝奪婦女的土地承包權,對未婚婦女不分土地或者少分土地,強行遷出出嫁婦女或者離婚及喪偶婦女的戶口以強行收回土地等行為。海霞律師承辦的安徽的征地案件,當地政策就規定出嫁女、離婚女等只能算半個戶口,只能拿到一半的土地補償費用。
其實不管在《婦女權利保護法》還是《農村土地承包法》中都有明確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辦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0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由此可見出嫁女如果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仍然享有原居住地的承包地,如遇到征地拆遷,是可以獲得土地補償安置費用的。
那么如果出嫁女的合法權利受到侵害,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呢,可以通過如下途徑維權——可以先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然也可以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因為《農村土地承包法》53條規定了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你說的情況,村里收回承包地是不對的。
我國的巜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0條規定:在承包期內婦女外嫁,只要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原住處便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出嫁女的戶口還在原籍,婆家又沒分到承包地,是應該享受原籍承包地權利的,村里收回是土政策,不符合國家相關政策,你可以向村里去反映,要求退回原承包地,村里不解決,可以向鄉鎮分管部門反映或投訴,再不行通過法律渠道解決。
岀嫁的女兒能不能在娘家分得土地,你怎么看?
這個問題,通常的處理方法,就是尊重歷史,按規定辦事。
我國第一輪分田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當時是按人口平均分配,依據就是戶口。戶口在哪就在哪享受土地承包權。一九九六年,第一輪承包基本到期,進行了一次小規模調整。當時的政策是“大穩定,小調整,生不增,死不減”。基本沒有變動。二00三年三月一日,為了保持土地的穩定性,國家實施了“土地承包法”。使家庭聯產承包期再度延長。
這些年以來,除了九六年前已經成戶遷岀的,土地被收回以外,基本沒有變動。
關于你問能否在娘家分得土地的問題,那就看你的戶口是什么時候遷岀的。
對于這個問題怎么看?就兩點:一是如果你岀生比較早,趕上了分地,你的地就在娘家。二是你岀生較晚,沒有趕上分地,現在想要分地,那就要等政策重新調整。
僅個人觀點,不做作任何依據。
有一個杠杠的,在農村股權制實行時,的所在編人員都有分配,在此前嫁出戶口遷出了,就無法得到了,并且是生不增,死不減了。
如何解決農村出嫁女的土地承包問題?
農村出嫁女、離婚女的土地承包問題,新修訂實施的土地管理法有著明確的規定,對于出嫁的女兒、離婚的婦女,在土地承包期內,如果在夫家或者新的生活地沒有獲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能收回其承包的土地。也就是說,出嫁女在夫家沒有獲得承包地之前,其在娘家的土地還是由其繼續承包,任何人沒有權利剝奪這種權利。
農村出嫁女,在農村來說,是比較弱勢的一個群體了,在傳統觀念中,只要女兒出嫁以后,就已經不屬于家庭中的一員,出嫁女去娘家就成為了親戚,娘家的一切事情似乎都和女兒沒有關系了。尤其是遇到拆遷、土地、父母遺產等等方面的利益時,往往應該是出嫁女合法擁有的權益被無情的剝奪,有時候還會演變為家庭之間的糾紛爭斗。
作為出嫁女來說,擁有娘家的土地承包權是法律規定的,如果出嫁女在夫家沒有獲得承包地,在娘家的承包權利任何人不能剝奪。如果出嫁女在夫家獲得了承包地,在夫家承包地的確權證書是作為共同承包人出現的,那么娘家的土地出嫁女就沒有權利繼續承包了,在承包期內其所承包的土地份額,由其娘家的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村集體是不能收回的。
女孩岀嫁村里有權收回其土地嗎?
女孩岀嫁,如果在婆家沒有分到土地,娘家分得的土地是不能收回的。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
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不能因為岀嫁不岀嫁決定是否收回土地,要看在婆家是否又分配了土地。如果沒有重新分得土地,是決不能收回的。
按照我國二輪承包期的政策,一般婦女結婚后,基本沒有重新獲得土地。
農村老人沒兒子,女兒出嫁,如果老人去世,田地會歸誰?
在農村,這樣的情況還是比較常見的。那么這種情況下,土地應該怎么處理?怎么繼承?
1、出嫁之后,未遷出戶口,那么出嫁女的耕地是和父母在一起的。經過2018年的土地確權,女兒會以確權共有人的身份出現在父母承包土地的《土地經營權證》上。這也就是說,出嫁女是和父母一起承包的耕地。那么就不存在老人去世后土地歸誰的問題,因為土地就是出嫁女承包的啊,她是確權共有人啊;
2、出嫁女的戶口遷出了或者已經在新居住地獲得了承包地呢。這種情況下,只能是通過繼承經營權的方式來繼承土地的承包收益了。這在《土地承包法》中有著明確的司法解釋的。
出嫁女的戶口遷出了,就不算村集體組織成員了。對于之前承包的耕地,只是有經營權了。在新居住地未獲得承包地的情況下,可以繼承家庭里全部耕地的經營權;
如果戶口遷出了,在新居住地已經獲得了承包田。那么其在原居住地承包的土地就要被村委會收回了,因為一個人只能承包一份土地啊。雖然這么說,出嫁女也是可以繼承父母承包田的經營權了。
對于題主說的這種情況,土地的處理方式需要依據不同的情況來判斷。但是無論如何,父母遺留的耕地村委會是無權收回的。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如有不當之處請海涵。
民間一直流傳著“嫁出去的姑娘潑出去的水”,代表著女兒出嫁后,是不能常常回娘家,更不能長時間居住,這些似乎都應證著嫁出去的女兒和這個家沒有太多的關聯,然而這些老話是死的,人是活的,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不斷開放,人們已經不再受老規矩的約束。
過去的年代,為了分配更多的土地,嫁出去的姑娘,戶口也會隨之遷走,包括現如今,有的人已遷走,而有的人家還是在原籍。
隨著經濟的需要,很多農村都加入到拆遷行列,那么很多外嫁的姑娘難免會有一些擔心,自己已經外嫁,還能不能享受娘家的征收補償呢?
拆遷來臨遇到外嫁女的情況,很多地區的村集體直接告知外嫁女不享有補償,拒絕理由是,戶口已經不在本集體,已經不屬于本集體成員,自然也就不享受本集體的任何權益。
因為百姓不懂法,不了解征拆程序,所以對于這種回答不知道符不符合法律規定,外嫁女的情況在現實中多種多樣,情況比較復雜,而村集體也不能一概而論將所有的外嫁女都視為無補償的對象。
外嫁女是否享有補償,需視情況而定
我們拆遷律師根據辦案中遇到的不同情況的外嫁女,簡單總結了相關問題以供參考,這些情況都會決定是否有補償的因素。
1、確定安置補償方案時,外嫁女的戶口是否還在本集體。
2、外嫁女在其他村集體是否享受了集體成員待遇。
3、確定安置補償方案時,外嫁女是否繼續在本集體生活等。
4、外嫁女是否仍然以原籍所在的集體以土地為生。
5、外嫁女是否繼續履行集體內的村民義務的。
這些情況都是決定外嫁女是否有補償的直接因素,村集體更不能以外嫁、戶口等作為借口,不考慮實際情況,就一概而論不給予外嫁女補償。
而在《土地承包法》中也有規定,保護了外嫁女的權益,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然而不管是在土地承包還是征收當中,因為戶口在兩者中的重要性,讓很多家庭、外嫁女認為,戶口在哪,就在哪享有該集體的承包權、享有補償權。
在目前大力發展農村的背景下,農村的土地價值也在不斷攀升,越來越多的農村加入到征收當中,如果我們恰巧屬于外嫁女,本應該享受征收補償,又被集體拒絕的,那么我們建議應當及時咨詢拆遷律師,說明情況,了解是否享有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