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32條理解正確_民法典1209條如何理解?
特邀律師
民法典也好,兩會的各項決議也好,咱百姓,雖然不可能精通于此,但有一條我堅信,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政府,出臺的各項法典,法規,各項政策條例,都在維護國家統一,為維護全國人民的利益,實現美好的生活而出臺的,利國,利民的,希望國家更強盛,人民更幸福偉大的國家,偉大的人民,圪立在世界的東方!
所謂法典就是同一門類的現行法律、法規經過整理、編訂而形成的系統的法律。而民法典就是現行民法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經過整理、編訂而形成的系統法律。
民法典并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法律,而是民事法律的集合體,是民事法律規范的總和。正是因為它是一個“集合體”,所以加了一個“典”字。
民法典包含了民事活動中從大到小的的很多方面,如合同訂立、公司設立、離婚、繼承、買賣等,可以說是一部“社會科學百科全書”。
目前我國的民法典尚未施行,我國的民法典草案將在接下來5月22日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進行審議。從目前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全文可以看到,民法典草案共分為7編,依次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負責,共1260條。
一、新舊條文對比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實務適用要點
1、本條吸收借鑒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關于機動車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新增了機動車管理人概念。本條中的機動車管理人是指通過機動車所有人的委托、租賃、借用等合法方式取得對機動車的占有、使用、收益,并且因將該機動車再通過出租、出借等方式交由他人使用而對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負有與相同情形下的機動車所有人相同的注意義務的人。
2、由于民法典第1213條已經明確規定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與侵權人賠償責任之間的順序和關系,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順序的基本原則,故本條將侵權責任法第49條中關于“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規定進行了刪除。
3、本條規定僅適用于基于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同意所導致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機動車使用人發生分離的情形,除了所列舉的租賃、借用等常見情形,還包括委托、機動車試駕等。對于非基于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同意所導致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機動車使用人發生分離的情形,適用民法典第1212條、1215條的規定。
4、本條吸收了司法實踐中以營運支配和營運利益作為確定機動車賠償責任主體的判斷標準,由作為控制和開啟危險并享受營運利益的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的批復》中明確“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經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營運,也不能從該車的營運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但是,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行為,違反有關行政管理法規的,應受其規定的調整?!?/p>
5、本條規定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賠償責任適用過錯歸責原則。過錯類型包括兩類:(1)對機動車管理方面的過錯,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中列舉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關于司法解釋中所規定的缺陷,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一致,即“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2)對機動車使用人選任方面的過錯,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中列舉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6、本條規定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賠償責任屬于按份責任,并非連帶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和管理人承擔的責任大小,應當考慮所有人的過錯以及與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綜合判斷。根據民法典第178條規定“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痹诨跈C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同意所導致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機動車使用人發生分離的情形下,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機動車使用人并不構成共同侵權,且無其他可以適用連帶責任的情形,故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當的按份責任。
其父有分割權
夫妻共購商品房,說明夫妻二人在婚姻關系期間,用二人共同的勞動所得,共同創造的收入,為改善居住條件,經過共同商定,買了這套商品房供二人居住。這套房就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夫妻共有。
女方去世,《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條"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原由夫妻共有的這套商品房,卻由女方病世,而喪失了共有的基礎,女方的法宅繼承人有權提出對這套房子的分割。他提出分割的理由是源自對女兒遺產的繼承權。
在一般人看來,夫妻二人的共同所有的財產,別人無權分割。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共有財產是不可分割的。但是夫妻關系發生變化,一是一方死亡。二是離婚。這兩種情況都表明共同共有的基礎己經喪失,死亡繼承需要分割,離婚需要分割。
女方死亡后,誰來繼承,看她有誰是繼承人,按第一順序,第二順序。如果母親去世,只有父親健在,沒有子女,沒有兄弟姐妹,也沒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那么女方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只有二位,一位是配偶也就是丈夫,另一位是娘家爹,父親。
商品房的一半,也就是1/2為丈夫所有。另一半才是女方的遺產,在一般的情況,平均分配遺產,也就是丈夫和女方的父親各繼承遺產的1/2,丈夫占商品房的75%,女方父親只占25%。丈夫和女方父親協商,誰要產權給誰找差價。那就要對商品房進行市場評估,如果價值100萬,假設丈夫要這房子,付給女方父親25萬,假設女方父要這房子,就付給丈夫75萬。寫好分割房產的協議,在繼承書上簽名,這套房子就分割完畢。
如果這套房子女方父親要,需要到不動產產權登記中心辦理繼承過戶更名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