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人死后補償標準_社保對死亡的補償標準?
特邀律師
感謝邀請,更感謝樓主的提問。
樓主你好,剛辦的退休,一次養老金都沒有領就去世了,那么社保怎么樣補償呢?關于這個問題,首先我們個人賬戶當中的費用是可以完全依法繼承的,因為你一次都沒有領,就說明這個個人賬戶當中的余額是一直存續在那里,那么這一部分余額可能會有個幾萬塊錢,都是可以依法來繼承的,這是一個方面。
另外一個方面就是可以獲得喪葬撫恤金的待遇,那么這個喪葬撫恤金各個地區的規定是有所不同的,有些地區大概是三個月左右的社會,平均工資,有些地區大概是10個月左右的社會,平均工資基本上也是在幾萬塊錢左右,所以說這兩方面的待遇都是可以依法得到補償的。
所以說,我們是可以享受這樣的兩方面的一個待遇當然是兩方面待遇,可能雖然不是很多,但畢竟能夠有效的得到一定的補償也是算是一種回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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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了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如果未到退休年齡死亡的,其遺屬可憑醫院或公安機關的死亡證明,報單位統一從社保局領取養老個人帳戶余額。
如果已辦理過退休手續,短期內死亡的,計算已領取部分不足養老個人帳戶余額時,也可同在職一樣,遺屬由單位辦理相關手續,到社保機構領取差額部分(有些個別地方社保機構未開展此項業務)。
退休人員有兩種類型,一種是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前退休的“老人",另一種是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后退休的“中人"或“新人"。
但不管是哪種類型的退休人員,當他們因病去世后,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都可以領取到喪葬費和一次性憮恤補助金(“老人"由原單位負擔、“中人"和“新人"由社保基金負擔)。如果是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后退休的人員,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其個人養老金賬戶內的剩余額還可以依法繼承。
由于喪葬費憮恤補助金這一塊沒有統一標準,由各地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自行制定標準。
以江西省為例:
當參加社保的退休人員因病死亡后,其直系親屬應及時(不超過2個月)帶上死者的死亡證明書、火化證(非火化區可免)、身份證、社保卡、退休證以及親屬關系證明材料到當地社保部門申報。社保部門對材料審核無誤后,一切順利的話,可在半個月內通知死者親屬前去領取下面幾筆款項:
1、3000元~5000元的喪葬費;
2、一次性憮恤補助金。如果是企業退休人員為死者本人最后一個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標準8個月的憮恤補助金; 如果是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為本人最后一個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標準12個月的憮恤補助金; 如果是退休公務員為本人最后一個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標準24個月的憮恤補助金。
3、死者個人賬戶內養老金全部余額;
4、死者配偶如果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辦理手續后,每個月可以在社保基金中領取一筆不低于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生活費,直至亡故。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
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在繳納社保后發生死亡是不予賠償,但是繳納的有養老保險的有養老保險的,會發放喪葬費和撫恤金。因工死亡的,如果且繳納的有工傷保險,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于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社保人死亡有賠償。
一、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個人賬戶養老金具有強制儲蓄性質,屬于個人所有,個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后),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
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也是職工參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一部分。
(1)喪葬補助金,是職工死亡后安葬和處理后事的補助費用,目前全國沒有統一標準。從某些地方規定來看,喪葬補助金一般按照職工死亡時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月數計發,如大連,喪葬補助費為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
(2)遺屬撫恤金,是職工死亡后給予其家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遺屬撫恤金各地規定不一樣,有的沒有規定撫恤金,只規定按月發給遺屬救濟費;有的規定了一次性撫恤金,
還規定按月發給遺屬生活補助費,如大連,除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10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的標準發給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外,供養直系親屬還可以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以及物價補貼之和領取親屬救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