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不先字合同_企業不執行勞動法,會有什么嚴重后果?
特邀律師
沒什么后果,人家照樣該干嘛干嘛,除非你爸是李剛,否則千萬別惹人家,否則后果很嚴重!既然人家敢克扣工資,敢讓你加班不給加班費,人家肯定有后臺,以前我也不懂是,告發過單位一次,人家單位沒有任何損失,個人損失了幾千塊路費,人家還特別囂張,告訴你隨便告,(一天工作13到20小時,沒有休息,你敢休息就扣你工資,好不容易休息一天,早晨休息一會,下午辱罵你去上班,最后給我氣的直接不干了,然后過了一個月領導低三下四求我去上班,說單位沒人管理,亂七八糟,業績下滑,我說活該,老子就不去,欺負我辱罵我,讓我背黑鍋咋不查清楚了再說,后來其它員工也跳槽了,單位直接倒閉了)
適用,從入職后第二個月開始計算雙倍工資,最多計算十一個月。
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勞動合同的作用是證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存在勞動關系,也是對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
用人單位如果不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那么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
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雙倍工資賠償,最多11個月,超過1年的則定為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不予以賠償,那么勞動者可以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但必須要有證據(工資條,上班打卡表等)證明你是該公司的員工。
勞動者可不簽的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能簽哪些勞動合同?
觸犯法律,違反《勞動法》,違背意愿不平等的勞動合同不能簽。
【沈理職談】的觀點:這個事情還是很嚴重的,對于不懂法律的員工來說,肯定是處于弱勢群體了,勞動法保障的是勞動合同,合同法保障的是勞務合同,所以二者的區別很大的。我建議你及時的和人事部門提出簽定勞動合同。分析如下:
第一、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二者受保護的法律依據是不一樣的。
勞動法保障的是勞動合同,合同法保障的是勞務合同,所以二者的區別很大的。
勞動法會強制要求公司的一些社保、工傷或者一些職場不合理的情況;合同法更多的時候只是民事法律條款。用人單位如果不按照勞動法執行,可能會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有時候會承擔刑事責任。違反合同法,更多的是民事賠償,不涉及刑事責任。所以簽訂這兩個只有一字之差的合同,差別是非常大的。
第二、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內容是不一樣的。
勞動合同:規定工種、薪酬、福利待遇、勞動完成情況、工作期限、內容等以及違反勞動合同以后的權責劃分,是很細致的。
勞務合同:勞務合同只是規定一方付出勞動,一方付出酬勞這樣的,自愿、自治的情況比較多,并沒有太多強制性措施。
第三、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兩者證實的勞動關系是不一樣的。
勞動合同:雙方誰隸屬的關系,服從用人單位的領導,完成一定的業績。
勞務合同:雙方是民事平等的關系,出問題時候是個人承擔的。
第四、你的情況怎么解決?
根據以上我大致的解答和法律解讀,如果你是一般上班族的話,你們這個公司肯定不合規的。如果你是和對方勞務合作,那倒是沒什么。但是我覺得你的情況前者居多。
遇到這個情況,說明你這個公司也不是很正規,肯定不是大平臺了。存在擦邊球的行為,你要及時的給用人單位說明白你的訴求。如果一直這樣的話,一旦出了問題,你是百口莫辯的。
先協商解決,最后在考慮去勞動部門申訴。實在不行的話。你還是換個靠譜的公司把。
這個問題,一定要提醒題主,千萬別以“暴”對“暴”,否則,吃虧的一定是你。
支三招:
1、老板對員工不按照勞動合同給待遇,你是可以申訴。
2、你要了解制度是否有效力
1)有沒有給你看過,或你簽過字。
2)有沒有違法的內容,比如和《勞動合同法》和相關法律相悖的內容。
3)制定的過程有沒有履行程序,比如說工會討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
如果三條有一條不符合,就沒有效力。換句話說,如果用制度來管你的話,在法律上無效。
3、認真了解嚴重違紀制度是什么?因為只有你觸犯了嚴重違紀相關制度,才會被無條件辭退。
看了以上三點,我想你自己就有辦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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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按照勞動合同所規定時間發放工資的,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屬于拖欠工資行為。依據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可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舉證舉報公司的違法行為,由勞動部門責令并督促公司及時支付員工工資,做出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但是如果以后要想繼續在公司工作就要先考慮清楚后果再做決定。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必須與員工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是《勞動法》規定的企業必須履行的義務。企業不履行相關義務,必須受到相應的懲罰。
一、明確企業的具體違法行為。
企業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據《勞動法》第16條固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因此,企業在聘用員工時,如果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那就是違法行為。
企業不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也屬于違法行為。根據《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企業需要給員工繳納退休、患病、負傷、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支付。企業不繳納或者變通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
二、明確企業違法處罰法律規定。
(一)不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因此,企業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可以有兩種處罰措施,一是要求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進行有效地約束。二是要求企業支付員工兩倍的工資。
(二)不繳納社會保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款規定為,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根據《勞動法》第100條固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因此,企業不繳納社會保險,員工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繳納,拒不繳納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三、明確員工權利救濟途徑。
企業出現了違反《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的行為,并對員工造成了損失,作為員工,應該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是勞動監察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是企業的監管部門,要依法履行職責,加大對企業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依法依規處置企業不簽合同、不繳納保險的行為。
二是勞動者依法維權。勞動者要敢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采用調解、仲裁、起訴等合法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我國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規范企業和員工之間的關系,做了詳細而明確的規定,對我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了有益的法律依據。
希望企業依法按規從事生產經營,既追求經濟利益,又努力維護員工合法權益,實現多方共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