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的怎么領離婚證_法院判決離婚后需要辦理離婚證嗎?
特邀律師
依我之見:用句不好聽的俗語:脫了褲子打屁一一多余。
我國法律對公民的婚姻關系的解除,法律規定了兩種形式:
一種是夫妻雙方確實夫妻感情破裂無法在一起共同生活,通過平等協并處理好共同生育的孩子撫養教育和夫妻共同財產的基礎上達成離婚協議,并共同前經國家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機關進行離婚登記的申請,經審查確認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丶共同生育的孩子撫養教育共同財產均已合法公平的處理完畢的,由該機關依法登記并頒發《離婚證》,這種離婚方式,俗稱為”協議離婚”。
第二種離婚方式是夫妻雙方感情確己破裂,一旦提出離婚,而另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在達不成離婚協議的情況下,法律規定:對于這種感情確已破裂,無法達成離婚協議情形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民事訴訟,經法院審判符合離婚條件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依法解除雙方夫妻關系,這種離婚方式,俗稱為判決離婚。
上述兩種離婚方式,無論是協議離婚由民政部門頒發的《離婚證》,還是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判決書都是我國法律規定的”法定形式”,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你說你都依法從人民法院領取了有法律效力的離婚判決書,還怎么可能去民政部門拿什么判決?是不是多余?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法院判決離婚后需要辦理離婚證嗎?
我國離婚率逐年上升趨勢,離婚理由五花八門,各種因素在考驗著現實婚姻,無論那一種離婚或結婚都離不開合法化的證件。
結婚需要適齡男女到結婚登記部門領取結婚證,就是合法夫妻,受法律保護婚姻;離婚的有些繁瑣,離婚分兩種形式:
(一)協議離婚
夫妻雙方自愿達成協議,無財產爭議,無子女撫養紛爭,形成無爭議協議性離婚申請書,交由婚姻登記部門審辦,婚姻登記部門經調解無效后,收回雙方結婚證書,重新發放離婚證書。
(二)法院裁決離婚
由于夫妻雙方存在不可調解的分歧,由一方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的,主要是存在財產問題或者是子女撫養問題,最后以法院裁決為準的離婚判決書。
兩種形式離婚,法院裁決的離婚判決書與離婚證書具有相同的法律效率,故法院判決離婚后不需要辦理離婚證書,再婚時提供法院離婚判決書即可辦理結婚登記,丟失的,可持身份證到判決法院檔案室復印判決書并加蓋公章即可。
訴訟離婚已經判決,當事人領了判決書并不等于判決書已經生效了,在當事人領了判決書之后經過法定上訴期限(判決15日,裁定10日),雙方均沒有上訴,判決書就發生法律效力,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系. 法院的離婚判決書生效后,就已經發生了解除婚姻關系繁榮法律效力,無需再去民政局去領離婚證.因為法院會送一份生效的離婚判決書到婚姻登記的民政局備案.
1、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協商后,憑雙方的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或任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當天就可以辦好。
2、如果是訴訟離婚,一方可以單方面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非戶口所在地但常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若無大的爭議,則適用簡易程序,一般在3個月左右審完,若案件較復雜,則轉為普通程序,則是6個月左右審完。
《婚姻法》第32條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第一次起訴離婚,若起訴方沒有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如: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賭博、吸毒、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等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若有該類證據,法院一般也會判決離婚,若沒有此類證據,法院不會判決離婚,起訴方只能在一審判決生效后6個月之后再起訴,第二次起訴一般會判決離婚。要有第一次起訴的判決書及要蓋生效章,生效后6個月才能起訴。
3、《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 婚。女方提出 離 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 婚請求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