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原告必須出庭嗎_什么案件原告必須出庭?
特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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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要看是什么案由,離婚案肯定要原被告雙方到庭,其它民事案委托律師出庭,但律師對案由要相當清楚和了解,否則會影響案子的審判結果。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在開庭時沒有到庭,法院可以按自動撤訴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五十八條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應當按撤訴處理。
被告人是刑事案件的稱謂,民事案件稱為被告,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不管是什么糾紛的民事案件,在被告不出庭情況下,法院判決是以原告提交的證據為依據的,例如:1.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四、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于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五、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法院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受理后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借貸關系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
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
原告必須出庭的案件,有幾種情況下,原告必須出庭。
離婚案件需要原被告雙方都到庭。
被告缺席的案件,法官認為原告需要出庭自己陳述案件基本情況的,那么原告就應該出庭。
屬于不告不理的刑事案件,法官要調查案情就需要原告自己出庭說明情況。
刑事附帶民事開庭時,原告受害方應該出庭參加訴訟,但是如果已經有特別授權代理人參加開庭的,受害方本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也可以不出庭。 如果沒有代理人,而原告本人也不出庭的,法院可按原告撤訴處理。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女如果有代理人可以不出庭,離婚案件,除不能表達意見外必須出庭,確實不能出庭,要有書面意見。
刑事案件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被害人的權益是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為被害人提供保障的,所以,刑事案件在訴訟過程中不存在所謂的“原告”。
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被害人一定要出庭,所以,被害人是否出庭對案件審理沒有本質的影響,也談不上對被告是否有利。刑事公訴案件沒有原告,由公訴機關,即檢察院代表國家向法院起訴。刑事自訴案件,法庭審理時,原告經法院傳喚不到庭的,法院會按原告撤訴處理。宣判時,原告不到庭的,可以依法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