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第三個月被開除_為什么有些公司的試用期為三個月?
特邀律師
一年勞動合同三個月試用期?這本身即為違法!至于辭退則看單位辭退條件與理由,但按您所述,單位違法辭退可見一斑。就此問題可申請仲裁要求支付違法解除的賠償金,或者要求恢復勞動關系并賠償工資損失。此外因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就超過法定標準期限的試用期,可要求按轉正后工資標準給予賠償。
不知道目前令題主猶豫的是什么?有試用期還是試用期的時間?還是其他的因素?
面試已經通過了,猶豫去不去一家公司上班,我認為試用期的長短不是首要的考慮因素。因為一般的公司試用期都是1個月-6個月,多為3個月,到哪個公司都差不多。時間太短,不能真實了解新員工的能力和真實狀態;時間太長,會被員工認為是為了壓榨勞動力、節省成本。
一般簽3個月-1年的合同是需要一個月的試用期;簽1-3年需要3個月的試用期;簽3年以上的工作合同需要6個月的試用期。但是每個公司的情況也不一樣,如果你的表現優秀,可能會提前結束適應期。當然,如果表現不好,可能會延長試用期或者被辭退。
你就職最主要的是要考慮這個公司的發展前景、你應聘職位的發展空間、工作環境是否適合你和工作內容你是否能夠駕馭等。這些才是比較重要的,關乎你的職業生涯與未來發展。
其實有試用期對求職者來說也是一件好事,就職是一個雙向選擇的過程。在試用期期間,你也可以考察這個公司的經營狀況、企業文化氛圍、工作日常情況,積累工作經驗,學習工作技能等。
有個朋友去一家公司上班竟然沒有試用期,結果簽了合同發現這個公司的工資發放總是拖了又拖。
綜上所述,一個公司有試用期是正常的,沒有試用期才奇怪。也就像所有的公司都需要面試,公司需要考察你,你也需要考察公司。雙方都能在試用期期間更加了解彼此,以此來確定要不要繼續待在這個公司,要不要留住這名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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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來說,一個私企的確需要人且有打算持續運營,那一般不會出現3個月試用期滿就辭退員工的,具體分析有以下幾個方面!那要如何避免找這種公司呢?讓我們逐一來分析。
一、為什么有些私企3個月試用期滿就辭退員工?
1、這種崗位肯定屬于重復性勞動的崗位!也就是說,公司可能短期內接到大的訂單,未來3個月左右需要大量招員工,但3個月一忙完就不需要那么多人了。那么針對這些重復性的、勞動密集型的工作崗位,不需要太多的專業技術技巧,簡單培訓一下就能做。當公司短期的訂單完成后,就不需要那么多員工。因此,做滿3個月試用期,公司就辭退。
2、可能是員工的工作能力或工作態度真的不行,因此而辭退。不排除公司招的一些員工,剛入職時看不出來,但做了一個月后,變油了,主要在工作態度變化方面,或者是真的做事不行,因此被辭退。
二、如何避免找這種公司?
1、將公司現有員工數、公司總表面,和要招的員工數量對比,如果屬于短時間起猛增,或明顯超出公司的承受力,那么就存在試用期做完被辭退的可能。當然也不排除是公司真的在擴展。
2、側面打聽下是不是公司突然接了大訂單,臨時要加人。
3、找已經在職的員工了解下公司的文化氛圍,對待員工怎么樣。
4、入職時看公司給你簽的書面約定內容、培訓內容等,也能大概判斷這家公司怎么樣。
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幫到您!
本人從事人力資源工作十余年,今年9月剛剛作為申請人的代理人親身經歷過一樁勞動仲裁案件,分享如下,詳細文章可關注頭條號【幫哥雜談】,希望可以幫到你及更多的人。
一、這個問題需要分情況來看
情況1:合法辭退,沒有補償,當然正常的工資是必須要支付的。
情況2:違法辭退,要支付賠償金1個月工資。這個賠償金多少和你在不在試用期內沒有關系,即使你過了試用期,賠償金還是1個月工資。
二、賠償標準依據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又依據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由以上兩個條款可知,你工作兩個月對應的經濟補償金為半個月工資,由于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得到的補償(即賠償金)=2倍經濟補償金=2*半個月工資= 1個月工資。
三、需要說明的是很多企業認為在試用期辭退員工不需要補償,而很多員工也認為在試用期內被辭退,也沒有補償,其實這是一個很大的誤區,該不該補償,關鍵是看辭退的依據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
四、我所經歷的案件
我一朋友李某2018年7月23日入職,任職人事專員,9月3日人事總監找其談話,大意是來了一個多月工作無成果,勸其主動離職,李某認為公司說法毫無依據,工作無成果錯不在自己,這和公司管理、環境有很大關系,李某咨詢我該怎么辦?我答復他拒絕主動離職,請公司開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如果公司不開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則按時打卡,繼續上班,同時收集和公司發生關系的一切資料,如勞動合同、錄取通知書、工資發放憑證、工牌、考勤記錄等等。
第二天公司開具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理由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試用期內不能達到崗位要求為由,解除勞動合同,8、9月份工資將在7個工作日之內支付”,最后一步在交接工作時,由于公司管理比較亂,未有讓李某在交接清單上簽字,此后李某離開公司。
其實在李某之前,這家公司至少解雇了3名人事專員,時機都是在試用期之內,還有一名是在試用期即將轉正的前一天,結合公司情況和李某所掌握的證據材料(只有勞動合同和工資發放憑證,其他都沒有),我推測該公司不太懂法,依老板的意思隨意而為,人力資源部又缺乏專業人士,建議李某可以仲裁,而且仲裁必贏,受李某委托,本人為李某代理人,歷時3個月,取得了勝訴。
五、重要節點
李某訴求:仲裁違法解約,支付賠償金一個月工資
A、9月6日第一次到當地勞動沖裁庭申請仲裁,仲裁員告知需要先調解,下周一來取結果(是否立案)。本次需要帶上所有身份資料和相關證據復印件,填寫仲裁申請書。其實如果你反對調解,當天就可以另取立案通知書。
B、9月10日第二次到勞動沖裁庭領取立案通知書,將在10月10開庭。
C、10月10日第三次到勞動沖裁庭開庭,開庭前調解,不同意調解就正式開庭,整個過程就是仲裁員提問,雙方來回答,案件相對比較簡單,由于公司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但其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有明確的錄用條件?這些錄用條件已經告知了李某,以及如何證明李某不符合錄用條件等關鍵點,對于提供的微信截圖,仲裁庭不予認可,歷時40分鐘,庭審結束。
D、10月25日,第四次到勞動沖裁庭開庭領取仲裁判決書,李某勝訴。
李某有15天的上訴期,公司有30天的上訴期,如在上訴期間不上訴代表服從判決。
E、11月9日,第五次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F、11月15日,第六次到基層人民法院領取正式受理通知書。
G、12月4日,拿到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一個月工資)。
六、心得總結
從整個過程來看,前后經歷3個月,跑了六次(都在工作日),這還是每次都是計算好時間去的,對于不太熟悉勞動爭議程序和相關法規的普通員工而言,申請勞動仲裁還是比較麻煩的,所以對于遇到類似案件時,建議如下:
1、遇到此類情況,千萬不要自己提交離職申請,你提了離職申請,那說明你是自愿離職的,放棄了自己的權益,在后面的仲裁中會處于不利地位。
2、決定申請勞動仲裁之前先評估勝訴率,這個取決你取得的相關證明材料和違法實事;做好準備工作,如心理準備(至少需要3個月,多次往返勞動部門,如在職,做好請假的打算)、材料準備(身份證、合同等)、法律知識準備。
3、對于遇到試用期內不合格,特別是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建議申請仲裁,從實際來看,一般都會勝訴,因為很少有公司能把錄用條件講清楚、證據鏈條做完整。
4、申請勞動仲裁需要請律師嗎?你要知道律師費最低2000元,而且是先行支付,意味著如果勝訴,律師費由公司承擔,如果敗訴則只能自己承擔,所以要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來判斷,再結合自己對勞動法規的了解程度。
5、入職之前一定擦亮眼睛,避免去一些管理不規范,用工不合法的企業。
歡迎評論交流。
之前講過,收到offer,并不等于你可以松口氣了,不到最后轉正時刻,都不要停止找工作。
為什么?
因為在試用期間你可能發現:
l 入職當天才知道,試用期長達一年!
l 看走眼了,公司業務不佳、工作流程混亂、職責不清…
l 老員工愛理不理
l 領導給你穿小鞋
l ……
有時候椅子還沒坐熱,就被領導喊到會議室:“經過這兩天對你的觀察,發現你不太適合這個崗位……”
“臉皮薄”的員工,恨不得出門就把東西打包帶走,離開這個傷心地,回去收拾下心情。
“臉皮厚”的員工,還可能會意識到,走人可以,這幾天干的工資什么時候結算?社保交不交?
我在之前的文章寫過,被裁,是什么樣一個標準流程?
我們來簡單回顧一下,被裁的時候,如何為自己爭取利益:
步驟一:裁員請讓HR來找我談
步驟二:先爭取內部轉崗,然后再盡量爭取到2N個月的賠償
步驟三:公司1分錢不愿意賠?申請法律訴訟
步驟四:不訴訟,也不要賠償金,為了“背景調查”說好話
但如果試用期就被辭退,該怎么辦?
試用期被辭退和被裁的性質差不多,我們來看一個具體的真實案例。
小魚是我們一位群友,畢業一年多,在新公司干了兩天,就被女領導說不適合,勸她自己離職。
看了我那么多文章,思想覺悟或多或少上去了些,她早就看穿了女領導想免費趕人的套路。
通過查詢勞動法,她發現:
試用期與非試用期一樣,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也就是說,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如果僅僅是認為該員工工作能力不行,而無其他證據,則解雇員工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小魚又找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總之,公司要想在試用期間就辭退員工,必需符合以上四條當中至少一條。否則公司需要給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小魚曬出了法律條款,告訴女領導和人事,公司不能根據因為“不合適”這個理由就 辭退她。
女領導和人事看到小魚懂法,挺吃驚的。
但姜還是老的辣,這招不成,他們又生一計:只要證明小魚有上述四條情形之一,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了。
小魚比較乖,平時都是按時上下班,遵紀守法,所以后面三條都沒有做,只能從第一條入手了,即證明她不符合錄用條件。
那還不簡單!
說做就做,他們開了一個會議,制定了嚴格的考核標準,在公司里公示一下,達不成就滾蛋!
小魚看了公司墻上貼的考核標準,欲哭無淚,公司這是變著法的要趕她走。
員工和領導都晾著自己,工作的權限也被解除了,工作還怎么開展啊?
公司已經把小鞋做好了,就等著給她套進去。
看來留下來是不可能的了。
心灰意冷之時,小魚還是冷靜下來,求助了當地的勞動局。
在勞動局的調解下,公司最終還是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付了經濟補償金,給小魚交了社保。
這里給大家普及一個常識:依據《社會保險法》,在勞動合同成立期間,就要繳納社會保險。
試用期被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試用期第一天也是可以交社保的,不要被什么入職15天后才能交社保所蒙騙。
試用期被辭退越來越常見了,小魚通過法律手段在辭退前為自己爭取到了最大的利益。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被辭退時,不要被領導和人事忽悠了,自己的權益該維護還是要維護!
另外,職業生涯長達幾十年,勞動合同法還是要多看看!
面對試用期就被辭退的情況,還有哪些其他的方法與技巧?
先不揭曉,我們留個懸念,之后的文章再公布答案。
正常邏輯,一份好工作肯定是自己精挑細選的,大家都不希望試用期就被辭退,那如何提高轉正成功率?
首先,入職后你得全力轉正,該加班就加加班,表現主動積極一點,特別是在放養期《入職后為什么會被放養一段時間》,更是對你心理的考驗。
當然,試用期間也不要用力過猛。職場新人不懂,剛入職一家公司,就容易表現過分積極,為了體現自己的“能力”。結果,能力是體現了,但沒得到認可,其他老同事還是不待見你。
這叫不識時務,試用期就得低調做人,收藏鋒芒,金剛鉆慢慢拿出來,幾斤幾兩,別一下子全讓人知道了。
另外,試用期內被老員工刁難,也是正常的,要擺好心態。
為什么會這樣呢?你得設身處地啊,五年級學生欺負三四年級學弟學妹,再正常不過。《日常工作中,你有沒有被老員工刁難過啊?》。
再者,老員工的訴求就是你不穩定,你被裁走人,才顯示出他她穩定性、可靠性。所以他會盡量給你小鞋穿。
包括安排給你的師父,師父一般是不教你的,且師父走過的彎路和坑,一般都會讓你走一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