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民事調解書不服怎么辦_民事訴訟中對調解書不服的?
特邀律師
1、《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2、《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應當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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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確說明,民事調解書除了解除婚姻關系(離婚)案件在生效后不能申請再審外,其他民事調解書都可申請再審。
其次,民事再審案件是有條件的,要么調解并非出于自愿原則,要么該調解違反法律規定,如果當事人沒有相應證據證實調解是受欺詐、脅迫等原因,違背自愿,不是真實意思表示,又不違反法律法規定,人民法院不會準許申請,所以,在簽署調解協議和調解書時一定要慎重。
第三、對于調解書進入審判監督程序,法律還規定有一種途徑,即人民檢察院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也可提出檢察建議或抗訴。
第四、對于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期限,民事訴訟法沒明確規定,訴訟只對判決、裁定規定為生效后6個月內應提出申請再審,沒在上述期提出的,則沒有再審申請的權利,當然對一些特殊情況也有另外規定期限。雖然訴訟法對調解書沒有明確,但最高院民訴司法解釋有規定,申請再審期限為6個月。
如果不服法院的民事調解書,可以向檢察院申訴。《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抗訴的,應當制作抗訴書。
如果是不服法院主持下的調解協議,或者叫民事調解書,是不能再次起訴的。如果是雙方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可以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