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怎么算分居_夫妻怎么才算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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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婚姻法》中的相關規定,分居是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破裂而用來判決離婚的條件之一。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請注意不是”分居兩年自動離婚“,關于證明夫妻分居的證據主要要以下五種:
1.夫妻分居的書面協議,若是口頭協議的,就必須取得對方承認。
2.夫妻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協議”,并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于夫妻分居時間。
3.分居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4.夫妻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或者證人證言等。以上就是能夠證明夫妻分居的較為常見的五重證據。如在訴訟離婚時,需要委托離婚律師代為辦理,或如果需要聘請常年家庭法律顧問,可向趙麗律師團隊進行咨詢。
沒有法律規定必須先分居才能提出離婚。
1、能判決離婚的條件很多,可參考婚姻法第32條有關規定,離婚的條件,不只是分居時間一條。
2、分居,即使達到兩年,如對方不認可,或是無相關證據證明,則法院仍可以不判決離婚,空耽誤兩年。
3、根據法律規定,即使是判決離婚,之后再起訴,就有很大機會判決離婚。
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開始算分居。法院認定夫妻分居有以下四種方式: 一、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愿協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比如,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因相隔遙遠而沒有同居條件。這種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準予離婚的情形。 有些夫妻,他們感情尚好,也不愿離婚,但由于某種原因,自愿實行分居。這種情況,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準予離婚的條件。 作為應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二、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 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其次,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不能把前后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 三、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 對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為分開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條件所限,并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別居住。但是,這種分居并不排除夫妻之間的性生活。他們可以利用種種辦法,來滿足夫妻之間的相互需要。所以,作為法定應準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并持續長達兩年。 四、“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 我國婚姻法雖然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規定為法定的可以準予離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實踐中要想憑借這條規定而達到離婚之目的,卻著實不易。因為,訴訟的靈魂是證據,法庭認定必須要靠證據的支持。要想證明夫妻分開居住容易,但要證明夫妻之間連續滿兩年未有性生活,卻談何容易。特別是在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而另一方堅持不離的情形下,這種個人隱私性極強的證據,就更難舉出。所以,對于那些想依靠婚姻法“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而希望法院判決離婚的人,著實需要三思而行,慎之又慎。
離婚之前夫妻雙方分居的情況已經越來越常見。但什么才是“分居”,大眾的理解與法律規定的分居還是有很多的差別。 什么是分居? 從字面理解,分居就是兩個人分開住,各自過各自的,也不在一起過夫妻性生活。但從法律角度理解,對于構成分居的要素更為嚴格,一般認為,分居,也稱別居或分床分食制,是指依法解除夫妻間的同居義務而保留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這個法律概念較為抽象,簡化地說,目前法院認定的分居,是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不存在以性生活為內容的共同居住,且不履行夫妻的其他義務。 雖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工作地點原因,或其他非感情裂痕的原因而不在一起住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同一屋檐下住可以算分居嗎? 目前絕大多數的夫妻只有一個住所,即使夫妻感情不和,通常也只能誰也不搭理誰,睡覺時,也是各回各的房,不過性生活。 對于這種情況,開庭時,如果雙方承認還好,一旦一方否認分床睡,另一方又無法舉證證明分床事實或沒有性生活事實,法院很難認定為分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