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男方退婚要退首飾嗎_訂婚了現在不想結婚,彩禮錢和戒指還能要回來嗎?
特邀律師
退,不管誰的原因,既然分手了,就利索點,不要再有什么糾紛,也不要想著被補償啥的,不合適這個時候分手大家都是幸運事,會遇到自己真命天子的
我來啦,這里是法律層面的關于這個問題的回答。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那按照你的陳述,你們應該多數屬于還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是支持男方要求退還彩禮的訴訟請求的。
當然法院也會結合具體雙方是否對彩禮進行處置,目前實際剩余數額以及退婚的過錯程度綜合認定退還的數額。
至于題主提到的青春和名聲,不好意思,我是學法律的,男女平等在我國憲法和婚姻法中都有具體體現,男人的青春也是清楚,男人的名聲也是名聲,所以不存在賠償事宜不管是清理上還是法理上。
在法律層面是可以要的,但是這個還得分情況。比如說他就沒錢法律,也不能強制性去做這件事情。充其量的話會把他加到失信人名單里,如果他確實沒有錢呢,你說也不可能說把他拘留幾個月,是不是啊?但是的話一般都能要回來,你還是看情況,實在不行就走法律程序,法律程序指定是判他全額退還給你的,如果你有相應的證據的話。
在我們當地有一個不成文的風俗:就是男女兩個人訂婚了,男方下給女方的彩禮款和首飾等物。如果男方先不同意結婚的,那么所下的彩禮女方不退,并且男方無權要求退還;如果女方先不同意結婚的,彩禮全部退還。
但是法律卻不這樣認為的。按照《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男方按照當地風俗所下的彩禮等物,只要男女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又沒有同居生活的,依法應當退還。這里并不講是男方先不同意結婚的,或者是女方先不同意結婚的,無論哪一方先提出不同意的,彩禮都應當退還。
這一法律規定與當地的風俗習慣是有一定的區別的,這樣規定就說明是: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當然,男方如果碰到這種情況,應當首先與女方協商退還彩禮事宜。不要求女方全部退還,差不多退大部分也就算了,畢竟男方理虧在先。
最后,如果女方堅持不退還彩禮,男方可以依法起訴,法院一般都會判決酌情退還彩禮的。
這個事就看你怎么想,必竟是贈與關系也沒有啥規定,只能憑個人良心。首先看男女雙方哪一方提出,若男方提出退婚要求則女方有退與不退選擇權(但本人建議如果女方沒有受到其它侵害的話退給對方也好),按道理退婚一方應該多承擔一些責任以安慰對方。若是女方提出退婚的話,那女方就應該全部將其所得退回男方。
再一個還要看兩人在退婚之前是否已經在一起了,若已在一起或者同過房,女方不但不退,還應當要求男方要給以適當補償。但若以法解決的話,女方取證太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