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受理民事監督后_民事檢察監督案件辦理期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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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月,根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法監督規則(試行)》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受理當事人申請監督的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審查終結并作出決定。這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三個月,根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法監督規則(試行)》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受理當事人申請監督的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審查終結并作出決定。
這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內部有規定,一般是到控告申訴部門反映,然后轉批到具體的監督部門,偵查監督部門、民事、行政監督部門、公訴部門。
實踐中,有“凡抗必審”的說法,這個說法并不嚴密,兩高《關于對民事審判活動與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七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符合本意見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情形的判決、裁定、調解,經檢察委員會決定,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最高檢《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應當經本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并將《再審檢察建議書》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抗訴是由上級檢察機關對下級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再審,沒有檢委會討論決定的要求。
另外,民訴法《解釋》第四百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因人民檢察院抗訴或檢察建議再審的案件,不受此前已經作出的駁回當事人再審申請裁定的影響。兩高《關于對民事審判活動與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若干意見(試行)》第八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后,當事入又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人民檢察院對駁回再審申請的裁定不應當提出抗訴。
法院接到抗訴案件后,需要對抗訴案件作一定的形式審查。筆者遇到過幾起因不符合法定條件,而未予受理或終結審查的抗訴案件,以及抗訴審理后還是被駁回的案件。所以,抗訴重新審理,并不意味著一定會是取得與先前不同的裁判結果。
根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的規定,檢察機關受理案件后,會通知你去領取受案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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