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的名詞解釋是什么_什么叫繼承財產?
特邀律師
您好!
新的繼承法,其實是《民法典》中一個篇章。今后(在2021年1月1日起),《繼承法》這個法規就取消了。在這里,我們都用《民法典》這個名詞來說一下關于遺產的事兒。
這次,關于“遺產”范圍的界定是一個比較大的變動。變動主要體現在:
原有《繼承法》中關于遺產的規定
第三條 遺產范圍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即將實施的《民法典》關于遺產的規定
第九百零一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但法律規定或者依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除外。
您會發現,其實后者說的更“粗”了。所以,就引起一些討論:諸如,有些人“歡呼”:游戲賬號也可以繼承了、虛擬資產也可以繼承了,等等。
這里僅談談個人的看法
隨著時代的發展,可能的財產類型越來越多,諸如上面提到的,有個游戲賬號挺值錢,是不是也可以納入遺產范圍?
既然法律都說了:個人合法財產,不限定范圍。那么,這部分財產肯定算啊!
現實中會面臨什么操作問題?到底是利于財產繼承、還是平添更多無謂的麻煩?——
- 往優點來說:這種界定方式,貌似很泛,但是涵蓋面更廣,力保老百姓個人的財產不流失。
- 往缺點來說:財產界定或許產生的爭議會更大。“泛”的另外一個解釋,就是沒有邊界。沒有邊界,就給判定帶來更大的麻煩。
所以,只能說:初心很好,但是效果,需要時間來驗證。
1、從法律角度來講,繼承是一種法律制度。
2、繼承法即關于自然人死后由其繼承人對其財產權利和義務予以承受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民法中的繼承是一種法律制度,即指將死者生前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轉歸有權取得該項財產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3、繼承人依照法律規定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稱為繼承權,繼承權具有下列法律特征:①是一種財產權利,通過繼承實現財產的移轉。②以人身關系為基礎。世界各國有關法定繼承的規定,都是以繼承人和被繼承人存在婚姻、血緣等關系為依據而確定的。③繼承權的實現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實。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只有被繼承人死亡這一法律事實出現以后,繼承權才成為既得權,開始遺產繼承。在實行遺囑繼承制的國家,還需要有被繼承人設立遺囑的法律事實。
這個問題問得還是比較好的,因為很多人可能對于這個問題都不是很清楚,而且法律規定的也比較的隱蔽,不是大家一眼就能夠看清楚的,所以在這里有必要給大家解釋一下。
其實對于這個問題很簡單,就是要看被繼承人在生前對于這個遺囑是如何處分的?有沒有明確的表示出這個遺產只能由夫妻一方進行繼承與另一方配偶無關?如果被繼承人生前進行了這樣的表示,或者說夫妻一方有證據證明這個財產只能由自己一人繼承,與配偶無關,那么該遺產就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否則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應當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那么通常情況下,這種明確的表示應當以什么樣的方式做出呢?我們說大部分情況下都是一遺囑的形式進行做出。比如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該遺產只能由自己的女兒繼承,與另一方配偶無關,那么這就是一個非常合法有效的民事表示。
但是如果沒有這個遺囑,而是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來繼承的,一般情況下就是屬于夫妻雙方財產了。當然還有一種方式也是可以避免對方繼承,那就是夫妻一方放棄繼承這個遺產,另一方自然也無法繼承。但是這個是一把雙刃劍哦,因為對方無法繼承,你自己也是無法繼承的。所以對于這個問題如何處理,建議夫妻雙方考慮清楚。
還有一種比較現實可行的辦法就是,夫妻雙方可以委托律師起草一份婚內財產協議,明確約定,一方所繼承下來的遺產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進行分配或者享用,如果夫妻之間有這樣的明確約定,也可以避免另一方享受該財產。
如果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可以關注本頭條號,私信律師咨詢!
1、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
根據繼承人繼承財產的方式,繼承可分為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
法定繼承是指繼承人不是按照被繼承人的遺囑而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方式。在法定繼承中,繼承人的范圍、繼承人參與繼承的順序、繼承人應繼承的份額和遺產的分配原則等都是由法律直接規定,而不是被繼承人的意思確定。
遺囑繼承是指繼承人依照被繼承人的遺囑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繼承方式。在遺囑繼承中,繼承人、繼承人繼承的順序、繼承人繼承的財產的份額等都是由被繼承人在遺囑中依法確定的,即決定于被繼承人生前的意思。就整體而言,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自古代社會就一直存在,不過在不同時期、不同的國家對遺囑自由的限制程度不同,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的主次地位不同。從產生的歷史上看,法定繼承先于遺囑繼承,但從適用上看,遺囑繼承優于法定繼承。所以,法定繼承又稱為無遺囑繼承。
2、有限繼承與無限繼承
根據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財產權利義務的范圍,繼承可分為有限繼承與無限繼承。
有限繼承又稱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只在一定范圍內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權利和義務的繼承。在有限繼承中,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債務僅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度,對于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超過遺產的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無限繼承又稱為不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必須承受被繼承人的全部財產權利義務的繼承。在無限繼承中,即使被繼承人的債務超過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繼承人也必須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不得拒絕,繼承人須以自己的財產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全部債務。所謂的"父債子還",就是無限繼承的表現。
3、共同繼承與單獨繼承
根據參與繼承的人數,繼承可分為共同繼承與單獨繼承。
共同繼承是指繼承人為兩人以上的繼承。數個繼承人共同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為共同繼承人。在共同繼承中,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為兩人以上的,兩個以上的繼承人參與繼承時,須對遺產進行分割,故共同繼承又稱為分割繼承。現代法上規定的繼承一般為共同繼承。共同繼承根據繼承人的應繼承份額又可分為均等份額繼承和不均等份額繼承。均等份額繼承是指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原則上應均分遺產;不均等份額繼承是指共同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不均等。
單獨繼承是指繼承人僅為一人的繼承,即僅由親屬中的一個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如長子繼承、幼子繼承等。在單獨繼承中,僅由一人繼承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故又稱為獨占繼承。
4、本位繼承與代位繼承
根據繼承人參與繼承時的地位,繼承可分為本位繼承與代位繼承。
本位繼承是指繼承人基于自己的地位,在自己原來的繼承順序上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例如,我國《繼承法》規定,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女婿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這些人參與繼承時即為本位繼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他們參加繼承時即為本位繼承。
代位繼承是指在法定繼承中,應直接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順序者不能繼承時,由其直系晚輩血親代其地位的繼承。因此,代位繼承也稱為間接繼承。我國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在代位繼承中,代位繼承人只能在被代位繼承人原來的繼承順序上繼承被代位人應繼承的份額,而不論代位繼承人有幾人。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作出,實踐中以《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的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本人承認或有其它證據證明的,一般應認定為有效。如果放棄繼承的人是唯一的繼承人時,則被繼承人的遺產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繼承人放棄繼承后,也就不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如繼承人有監護人,監護人原則上無權放棄被監護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利。放棄繼承不得由他人代理而作出。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一般應當準許,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和遺贈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所謂財產繼承,是指因公民死亡時對其個人的財產進行繼承而發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在我國,財產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繼承以被繼承人的死亡作為前提條件。 死亡一般是指人的自然死亡,也包括法律制度上的宣告死亡。繼承是一種單方的民事法律行為。財產繼承是只要被繼承人或者繼承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就可以發生、變更或消滅的單方的民事法律行為。例如,被繼承人設立遺囑來處分自己的合法財產,只要不違背法律和社會主義道德準則,并符合遺囑的有效條件,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遺囑就可以發生遺囑人預期的法律后果。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可以表示接受繼承,也可以表示放棄繼承,完全由個人來決定,用不著征求他人同意。在法定繼承中,盡管被繼承人死亡時沒有作出如何處分遺產的意思表示,但法律推定由他們的最親近的親屬繼承,如有生存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就讓他們繼承,沒有上述親屬時,就讓死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繼承的法律后果,是引起財產所有權的轉移。 遺產具體分割后,每個繼承人對于分到的遺產就享有了所有權,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對該遺產行使占有、使用、處分的權利。這時,被繼承人的遺產因為繼承而改變了所有權的主體,就是由被繼承人轉歸繼承人所有。祖上的合法財產,老人去世后,遺留給晚輩,子孫享有支配權和處置權
絕產繼承指沒有合法繼承人或合法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遺產。 包括以下情形的遺產:
1、死者無法定繼承人,也未立遺囑指定受遺贈人,生前未與他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
2、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受遺贈人全部放棄遺贈;
3、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全部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全部喪失受遺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