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書有執行力嗎_調解協議可以反悔嗎?
特邀律師
需要法院確認,不然無法強制執行
依我之見一一
不能迷信!雖然絕大部分經法院主持調解達成協議的原則上具有法律效力并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是也有部分“例外"并可申請檢察院抗訴由法院自行撤銷其"調解協議"或“調解書"。
為什么說原則上法律效力,但也有“例外"呢?
一,首先,我來談一談調解結案其法律效力等同并強于判決的問題。根據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國家尊重公民之間平等法律地位之上的,對自己的民事丶商事權利的自愿和平等地處置權,法律還規定公民丶法人之間的涉訴訟糾紛人民法院在審理在查明案情丶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可以根據雙方自愿原則對其依法調解。經人民法院訴訟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雙方當庭在法庭筆錄中同意達成調解協議并自愿親筆簽名的,比如雙方同意調解離婚的,根據法律規定原被告同意離婚的并在法庭調解筆錄上簽名同意,太興離婚達成的協議立即生效,或經法院調解結案并收到法院送達的法律文書“調解書"的,依法自雙方簽收到調解書之時立即生效,原被告雙方不得反悔丶上訴。根據上述介紹法院主持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等同于判決,甚至,還要高于強制判決。因為一旦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或收到調解書后,該調解書及協議依法立刻生效,而勿需經過“上訴期",同時,原被告雙方均可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二,其次,我再來談一談調解結案的部分案件法律效力“例外"的問題。
1,在公民丶法人處理民商事活動中,原告與被告為謀取不當利益而聯手共謀以損害國家丶集體丶公民權利和利益后,原被告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演雙璜"的方式,并利用人民法院在訴訟中主持調解的手段,達成所謂''調解協議"。比如,夫妻一方與他人合謀制造假債務而損害夫妻另一方的假債務在法官主持達成的民事訴訟調解協議丶再比如甲方與他人合謀為偷國家稅收而向法院起訴后達成的所謂“調解協議“丶再比如…這種背離事實丶嚴重損害國家丶公共利益丶第三人合法權益的調解協議難道還有什么法律效力嗎?肯定不具有法律,不止沒有法律效力,代表國家和公共利益的檢察機關和受損害的第三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違法的調解協議的"抗訴"或申請檢察機關抗訴,以此由法院按審判監督程序撤銷法院自己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或撤退法院制作的民事調解書。
2,根據《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虛假訴訟罪"規定:編造虛假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商事訴訟,擾亂司法秩序或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提起虛假訴訟情節嚴重的構成“虛假訴訟罪"。而民商訴訟過程中,原被告雙方主觀明知無事實依據,為了獲得非法利益而雙方故意無中生有炮制虛假證據,并通過所謂民事訴訟在法官主持下達成所謂“調解協議",或由法院制作“調解書"。請問:這種利用法官主持達成的所謂“調解協議"的虛假訴訟難道還有什么法律效力嗎?依我之見:這種利用法院主持“調解協議"不僅沒有任何法律效力,而且己經構成“虛假訴訟罪"。這種虛假訴訟罪案,一經人民法院發現須依法撤銷原調解協議或調解書并裁定中止全案移送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偵查追究原被告二人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法官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或制作的“調解書"只要符合上述“例外"情形的是沒有法律效力的,而且,達成調解協議的原被告雙方均會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很多回答提到了:要么十五天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么十五天到了后不執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類回答有誤導讀者的嫌疑,因為這是仲裁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的方式,而不是仲裁調解書的,仲裁裁決書和仲裁調解書不是一回事。
勞動仲裁調解后,拒不執行調解書有什么后果?這里有個必要條件,仲裁調解書有沒有發生法律效力?即是否生效?
如果仲裁調解書沒有發生法律效力,你不執行的后果,無非就是仲裁庭開庭審理,而不是馬上進入到法院強制執行階段。
如果仲裁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你拒不執行調解書,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且你拒不執行調解書情節嚴重的,還會面臨刑事責任風險。
01
仲裁裁決書和仲裁調解書不是一回事
發生勞動爭議或者勞動糾紛,解決的方式除了雙方當事人之間協商,還有“一調一裁二審”。
“一調”指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一裁”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二審”指法院的訴訟審理。
但調解并不單單只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還有仲裁庭、民事審判庭對勞動爭議的調解,只不過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是獨立的程序,而仲裁庭、民事審判庭的調解是仲裁或者判決的一個前置工作步驟。
比如說仲裁庭開庭之前,仲裁員老師一般都會問下雙方當事人意見,要不要調解?因為很多案件比較簡單,涉及的金額小,或者依據充分、證據明確,通過調解可以解決的事情,就不必浪費司法資源了。
當然調解注重自愿性、非強制性,若一方當事人不愿意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或者審判庭就會行使裁決權或判決權。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仲裁庭或者審判庭調解,調解的結果是仲裁庭或者審判庭出具的調解書,這個調解書上規定了你和另外一位當事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而仲裁裁決書是仲裁庭行使裁決權后出具的,兩者不是一回事。
小結:仲裁調解書是由仲裁庭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后,進行調解達成協議后出具的,仲裁裁決書是由仲裁庭行使裁決權后出具的,兩者不是一回事。
02
仲裁調解書的法律效力
仲裁庭調解后,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協議,仲裁庭據此制作了仲裁調解書,那么仲裁調解書的法律效力如何呢?簡單點說,拒不執行仲裁調解書,會有什么后果?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此條款說明了生效的仲裁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若你拒不執行這些具有法律強制性的法律文書,對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103條規定,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協助義務外,并可以予以罰款:(一)……(二)……(三)……(四)……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根據《民事訴訟法》,若你拒不執行生效的仲裁調解書情節嚴重的,還會面臨刑事責任風險。
小結:生效的仲裁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拒不執行的風險很大。
03
仲裁調解書如何發生法律效力?
前面說到,生效的仲裁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有個必要前提條件:生效。
仲裁機構出具的仲裁調解書并不是一出具就會發生法律效力。那是不是很多回答者提到的十五日生效期?當然不是,這是仲裁裁決書生效的方式,而不是仲裁調解書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也就是說,只要一方未簽收,仲裁調解書就不會發生效力。
比如說,你在收到仲裁調解書的那一瞬間,你后悔了,你就可以拒絕仲裁機構通過EMS等方式寄過來的調解書,選擇不簽收,這樣的話,這份仲裁調解書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你不執行的話,也沒有什么責任要承擔,仲裁庭會另外通知你開庭。
你一開始問,拒不執行仲裁調解書有什么后果,關鍵就是看你有沒有簽收,對方有沒有簽收,若雙方都簽收了,那么仲裁調解書就有了法律效力,拒不執行就要面臨法院的強制執行。
小結:仲裁調解書要有法律效力,必須是雙方當事人都簽收后。
結語
千萬別小看仲裁調解書的法律效力,這是有法律效力的文書,拒不執行會面臨法院強制執行。若仲裁調解書已經發生效力,奉勸你按照仲裁調解書的規定,限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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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民事調解書有生效時間,一般從收到之日起十天半月,超出了他的生效日期你沒有上訴,法院的法律文書(調解書)即正式生效。
調解協議是可以反悔的,但是要有合理的要求請求法院變更或者撤銷調解協議。
應符合以下情形: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調解協議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調解協議,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銷。
3、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5、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6、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強迫調解的,調解協議無效。
但是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調解書。這是有強制執行力的,一旦簽收就產生法律效力,不可以上訴也不可以就同一糾紛另行起訴。
擴展資料
普通第三人的調解沒有強制執行力,反悔后可以向法院起訴。對于仲裁機構達成的調解協議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協議,或者請求確認協議無效。此時需要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申請撤銷,或者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無效的調解協議或者被撤銷的調解協議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調解協議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參考資料:
有效調解協議書,不一定都可以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如果是法院的調解協議,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如果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則另當別論了。如果經過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是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不能直接申請強制執行,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者的區別在于:
第一、性質不同。法庭調解是法院行使審判權;庭外和解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
第二、參加的主體不同。法庭調解有法院何雙方當事人共同參加,庭外和解只有雙方當事人自己參加。
第三、效力不同。根據法庭調解協議制作的調解書生效后,訴訟歸于終結,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執行力。
庭外和解的訴訟中,則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準許后結束訴訟,和解協議不具有執行力。因此在一般的訴訟中,盡量在法庭的主持下進行調解,法庭的調解書可以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被告實在無法到達法庭的,可以雙方庭外和解,被告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原告可以再次提起訴訟。
和解:在判決前雙方隨時可以和解,和解后一般都要撤訴。和解沒有什么其他的條件,關鍵是雙方在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協商一致,自行達成和解法案。
調解:是在法庭的主持下根據案件審理的實際情況,對于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