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政策_新購車輛一次性稅前扣除,財務怎么做賬?
特邀律師
確實是有這方面的新規定,18年財稅54號文件規定的,不過要注意以下幾點,應該就是你需要了解的:
第一點:適用群體包括《企業所得稅稅法》規定的企業,需要注意的是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第二點:時間規定企業在18年到20年新購進的社保、器具等,以發票開具日期為準。
第三點: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的,是允許企業一次性折舊計入成本費用當中的,允許并不代表一定要一次性抵扣,也可以不選擇一次性抵扣。如果不選擇享受優惠政策,不需要向稅局進行備案,只需要在季度社保及年度申報時將數據填報即可。
第四點:其中固定資產不包括房屋和建筑物。
第五點:“單位價值”是一個組合價值,包括設備、安裝、調試等費用。
關于這個政策,以上是蝸牛整理出來的五個需要注意的地方,希望對你有用,因為政策變化太快,有不對的地方可以指正,謝謝。
這個問答看似是賬務處理的問題,實際是會計核算處理與稅務處理差異的概念。隨著時間的推移,這樣的差異逐漸消失,是典型的時間差異。
一方面,稅務規定新購車輛按照最新的法規可以一次性扣除,或對所得稅稅前扣除數和應納稅額造成影響,是允許和可以選擇的概念,屬于稅法及實施條例調整的范圍。
另一方面,所有會計主體的會計核算工作必須依據相應的會計準則開展,避免了隨意性和人為因素。直觀的描述為:會計準則沒有發生變化時,稅務變化前后,會計處理是一致的。
二者處理方法看似是矛盾的,納稅申報稅前扣除數執行一個標準,會計核算又是另外一個標準。然而糾結的財稅人員忽略了一個概念:稅務和財務一直是“兩條線管理”!既然是兩條線管理,那么在很多時候,二者的處理方式是相對獨立的。要深入分析二者不同的處理方法,筆者建議從認識上開始轉變:
一、財稅人員的專業技術教育
筆者的教育經歷相對復雜,專業階段的學習先經歷的是中等專業技術學習,然后才系統的參加高等教育階段的學習。對各層次的教育體系親身經歷過,學會思考后也有一些心得。總體來說,專業技術學習,很長的歷史時期延續的是“你考,我答”的模式。
學員在學習階段,仿佛每天都在考試。依據專業理論知識,需要解決對應的問題。整個專業技術學習過程,學員都處在戰戰兢兢害怕出錯的狀態。這種教育方式有積極的一面,但是長期被禁錮在試題中的專業技術人員,對思維的局限也是有目共睹的。
筆者從業多年以后,開始有幸“帶”學生。每年都會被問一個相同的問題:“老師,申報表的成本費用和會計賬套的成本費用不一致,我檢查很多遍沒有錯,該怎么辦呢?”說明這樣的困惑是普遍的!
經過耐心細致的講解后,我反問: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本就有差異,你為什么要強迫數據一致呢?微笑……是善意的提示:勤思考!
二、 會計核算
會計核算突出的是依照會計準則進行賬務處理,不受稅務處理的影響和干擾。會計準則沒有發生變化,以往怎么干,現在還怎么干!
例:2019年8月15日一般納稅人A企業銷售部門購進轎車一輛,價款10萬元,增值稅1.3萬元,價稅合計11.3萬元,用銀行存款已經全款支付。考慮到該企業2019年第三季度預計凈利潤12.0萬元,稅前扣除采用一次性稅前扣除。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從次月開始計提折舊,預計凈殘值為0。會計分錄為:
1、 購進:
借:固定資產 10.0萬元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3萬元
貸:銀行存款 11.3萬元
2、A企業固定資產采用平均年限法,2019年9月份開始每月計提折舊
借:銷售費用2083.33元
貸:累計折舊2083.33元
固定資產原值為不含稅價款10萬元,使用年限4年(48個月),每月計提的折舊額為10萬元÷48=2083.00元,以后每個月都按照此金額計提,直至計提完48個月!
三、稅務怎么“做賬”?
一)、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的內容概述:
1、 期間
固定資產購進的時間期間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之后需要看政策變化)
2、 新購進不等于購進新設備
新購進并非特指購進嶄新的設備,而是在上述期間購進的新設備和已經使用過的設備,還包括分期付款或者賒銷,在上述期間到貨或者取得發票的設備;以及在上述期間竣工的自建固定資產。
3、 準予一次性扣除的范圍
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器具和設備。列圖表為:
4、 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
依據的是“臺”、“個”、“輛”、“艘”、“列”等單位,單位價值不得超過500萬元。實務中,采用一次性扣除的納稅人,應當避免“套”這樣籠統的單位。大型設備,可以按照單獨成型的多個設備獨立入賬!
一般納稅人入賬價值為不含稅價款,小規模納稅人為價稅合計!
5、 稅務上的“賬務”
滿足上述條件的納稅人,可以自主選擇是否一次性扣除,不需要申請也無需備案。稅務上的賬務主要包含兩部分內容: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填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優惠明細表”;詳細填列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明細備查賬簿。是的,完成這兩步就算結業了。
二)、所得稅預繳申報與納稅調整
2019年10月份申報預繳第三季度企業所得稅時,需要做納稅調整。2019年1月份到9月份正常的會計核算計提的折舊僅有9月份2083.33元,假如會計利潤為12萬元;10月份采用一次性稅前扣除,需要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1、填寫“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優惠明細表”
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的原值為10萬元,賬載折舊金額2083.33元(如果會計核算已經計提N個月的折舊,那么賬載折舊金額=2083.33×N)。納稅調增金額=100000-2083.33=97916.67元,意味著稅前扣除數增加97916.67元,應納稅所得額減少97916.67元。
2、檢查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
在檢查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時,重點查看第7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調增額”是否自動取數97916.67元,正常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后,“實際利潤”=120000-97916.67=22083.33元,應納稅所得額即等于22083.33元。按照小微企業普惠性稅優政策,其實際企業所得稅征收率為5%,本期應補(退)企業所得稅=22083.33×5%=1104.16元。
三)、備查賬簿
會計核算對于車輛或者其他固定資產按照會計準則計提折舊,核算方式已經確定前后連貫,且保持一致。稅務處理在購進的當年,可以自主選擇是否一次性扣除,選擇一次性扣除的納稅人,按照申報表逐一填列即可。
固定資產會計核算與稅務處理的時間性差異,會計主體應當根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優惠明細表建立備查賬簿,備查賬簿應詳細備注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調增的期間、金額等信息。備查賬簿的格式,會計人員可以自主設計。
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規定:企業持有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申報的時候需要填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
1.稅法不不允許一次計提完的。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0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2.無形資產不計提折舊的,是攤銷,《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67條,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能低于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