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主要審理什么_二審的審理對象是什么?
特邀律師
二審程序中的審查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和一審裁判的雙重性審查。審查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審查對所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和相關的行政法律關系,審查一審裁判是否正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第二百二十二條之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
《行政訴訟法》條58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行政訴訟法解釋》第67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全面審查。當事人對原審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有爭議的,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楚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可見,行政案件中的二審書面審理是有條件限制的。達到條件的,由二審法院自行選擇,即“可以”開庭審理,也“可以”書面審理。沒有達到條件要求是要“應當”開庭審理。
二審案件的審理方式有兩種,開庭審理和書面審理兩種。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對二審的審理方式作了以下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基本沒啥實質區別,如果二審法官覺得一審證據資料齊全,案件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可以書面審理后直接做出判決。如果二審法院覺得還有事實需要查清,就會安排開庭審理。
1、我認為不屬于程序錯誤,不會被提起再審。第一,那可能不是正式開庭,而很有可能是開庭前的調查、詢問。你可以讓你朋友再仔細看一下開庭傳票,那他就很可能會發現傳票上寫的會是“法庭調查”而不是“開庭審理”。第二,二審是否正式開庭審理,那是由合議庭確定的。第三,該情形不屬于法律規定提起再審的條件。第四,這種情形很常見,主要是人少案多造成的。第二,基本沒法證明,不過你可以讓你朋友去調取相關法院筆錄,不過結果未必會如他所想。雖然對你的想法以及實行不持樂觀態度,但勇氣可嘉呀。去吧,勇士。以上。
應當是指二審開庭審理,在民事訴訟法修改前,民事案件的二審多采取書面審理。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二審案件以開庭審理為主,以書面審為輔。而開庭審理包括主要包括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互相質證等環節。
〈民事訴訟法〉關于二審程序的相關規定
1、第168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2、第169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3、第172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后,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