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承擔法律責任_醫療事故的法律責任有幾種?
特邀律師
作為在臨床一線工作了三十多年的醫生,體會是工作上安全第一,千萬不能冒險,你冒險拼命搶救病人,如果結果家屬不滿意,回頭來找你的醫療缺陷,很多的,實在是沒有醫療技術上的缺陷,至少你事前和患者家屬溝通欠好,交流欠好。你也是有責任的。如果效果滿意,盡管這些搶救的日子,你晚上經常因為這個病人睡不著,那也是應該的,你的職責所在。何苦呢?
責任人應承擔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中只有經鑒定為三級以上醫療事故即構成十級傷殘以上的,才能計算殘疾生活補助費。
本項規定的30年、15年、5年只是承擔殘疾補助費責任的最高年限,并非任何一起醫療事故都必須賠償滿30年、15年或者5年。
具體年限或賠償金額應根據患者的傷殘等級來確定:三級丙等醫療事故(八級傷殘)按30%計算;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 》
(1987年6月29日國務院發布) 第二十條 對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醫療單位應當根據其事故等級、情節輕重、本人態度和一貫表現,分別給予以下行政處分:
一級醫療事故: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
二級醫療事故: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
三級醫療事故: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
第二十一條 對造成醫療技術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醫療單位應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吸取教訓,一般可免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的,也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在醫療事故發生后,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時,一般是由醫療人員與醫療機構承擔,作為責任主體。醫療人員作為刑事責任主體,其行為特點是,主觀上有重大過失,對患者的生命健康漠不關心;嚴重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技術操作規范、常規;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后果,一般指《條例》第4條規定的一級和二級醫療事故,即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或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刑法所講的醫務人員應當是指《條例》第55條規定的“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