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繼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_繼承父母房產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特邀律師
您好!
這種情況下,首先要判斷的是,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在世一方個人財產。
如果是在世一方個人財產,房產可不做處理
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就要辦理繼承過戶手續。
因此,題主的問題有兩個關鍵點:房產的歸屬、房產的繼承。以下分別就這兩點做一個說明。
房產的歸屬
這里需要向題主闡明的第一個觀點是:房產登記為夫妻中一人名字,不意味著房子一定屬于個人。
很多人會有這樣的疑問:我國不是實行不動產登記制度么?房產的產權人不是以登記為準么?
但是,關于房產的所有權問題,有關的法律規定比較多,例如《婚姻法》。
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獲取的房產,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反過來說:沒有用能夠明確證明的個人財產)購買、或者通過繼承或贈與且未聲明給個人的,均視作是夫妻共同財產。
以下列舉幾種常見的屬于個人財產的情況,供題主參考。因為題主提到“房產是在世一方名下”,我們均以在世一方為主語:
婚前個人房產
婚后使用個人財產購入的房產(個人財產需有證明)
婚后繼承所得的房產、且在繼承時明確指定完全由個人繼承
婚后接受贈與所得、且贈與時明確僅贈與給個人
婚后夫妻共同獲得,但是夫妻之間有財產分割類協議、聲明僅歸屬于個人的
房產的繼承
如果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手段就是:繼承過戶。
這里需要想題主闡明的第二個觀點是: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不可能“自然”獲得房產的全部產權,必須要辦理繼承手續。
1.為什么要辦理繼承手續?
這與我國現行《繼承法》的規定有關。
當一個人去世,其生前個人合法財產變成“遺產”。遺產是要被繼承的,如果生前留有合法有效遺囑,由遺囑指定的繼承人繼承;如果沒有留下遺囑,就要按照法定繼承執行。法定繼承情況下繼承人包括了: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順序繼承人)。
當以上繼承人中存在的情況下,就會發現:原本倆人掙來的房子,變成很多人都有份額了。所以——在世一方不可能自然就擁有了房產的全部產權。
如果不辦理繼承,最直接的結果就是:房產的部分產權處于“空白”狀態,沒有人有產權。房產不能進行任何處置(售賣、出租等),即便是居住,如果引起其他繼承人爭議,恐怕連居住權也難以保障。
2.如何辦理繼承手續?
處理的手段就是辦理繼承、過戶。
這里向題主闡明第三個觀點:繼承不要拖延,抓緊辦理,否則未來遇到的麻煩只可能更多。
關于如何辦理的問題,簡單闡述一下,分為以下三個步驟:
步驟(一):確定繼承人。
如上所述,遺囑繼承人(如有)、或者法定繼承人都有誰。
先通過協商溝通的方式,確定最終的繼承人。因為繼承權是可以放棄的,因此,大家本著相互協商的角度,商量好誰接受、誰放棄。
這里僅做一個提示:盡可能將繼承權集中,別太分散。
步驟(二):繼承辦理。
協商會有兩種結果:大家都同意了;大家不同意、協商不成。針對這兩種情況,介紹一下主要的兩種辦理方式:
都同意了,意味著繼承人之間沒有爭議。這種情況下,準備好材料(包括房產證明、繼承人身份證明、去世人和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死亡證明等四大類),一起去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書》。
不同意且協商不成,意味著繼承人之間有爭議。這種情況下,要走訴訟程序。判決結果,是由法院出具《法院判決書》。
步驟(三):辦理過戶。
繼承人拿著上面的公證書或者判決書,再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
你好,這個問題的關鍵在于遺囑中是否明確該房產只歸你老公所有,與你無關。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p>
也就是說,如果遺囑中明確房產只歸你老公所有,與你無關,則離婚時該房產應認定為你老公的個人財產。
如果遺囑中沒有明確房產只歸你老公所有,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進行分割。
您好!
這個不一定。是否屬于繼承人個人還是夫妻共同財產,與繼承方式有關。
目前的繼承方式上,主要有兩種:法定繼承、遺囑繼承。
法定繼承情況下
法定繼承,意味著被繼承人生前沒有做出過遺產繼承的個人意思表示。那么,繼承人繼承所得,屬于繼承人的夫妻共同財產。
遺囑繼承情況下
遺囑繼承,又會區分兩種情況:
1.遺囑中指定了“由繼承人個人繼承”。
這種情況,意味著父母在生前,只將留下來的遺產給到繼承人個人。那么,繼承人繼承下來之后,僅算作其個人財產,與配偶無關。
這是遺囑繼承相對與法定繼承來講,最為靈活的一面——可以指定繼承人、可以指定給繼承人個人。
2.遺囑中沒有指定“由繼承人個人繼承”。
這種情況,意味著父母寫遺囑的時候,沒有特別指明僅給到繼承人個人。那么,繼承人繼承所得,均視作是夫妻共同財產。
這里的依據,除了《繼承法》之外,在現行《婚姻法》中也有比較明確的解釋: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注意以上標識部分——第十七條(4),即對應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中未指定由繼承人個人繼承的情況。第十八條(3),對應遺囑繼承中、指定由繼承人個人繼承的情況。
婚后繼承父母房產,是否屬于共同財產,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當時有遺囑或遺贈指定房產是一方的,則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否則,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