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書的委托人是誰_委托書的委托人是誰?
特邀律師
自己是委托人,甲是受托人。
法律界定的權利和義務為: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權利義務
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親自辦理委托事務的義務。
委托人和受托人訂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過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來實現委托人追求的結果,因此辦理委托事務便成為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承擔的首要義務。受托人在履行這一義務時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親自辦理委托事務。
需要變更委托人的指示時,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受托人因緊急情況而無法與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可以變更委托人的指示,但必須將變更的情況及時通知委托人。(見《合同法》第399條)
委托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以當事人雙方之間的相互信任為基礎,因此受托人不得擅自將自己受托的委托事務轉委托他人處理。只有經過委托人同意或者在緊急情況下為保護委托人的利益不得已而轉委托他人處理時,受托人才可以轉委托他人辦理委托事務。(見《合同法》第400條)
2.報告的義務。
為了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受托人在辦理委托事務的過程中,根據委托人的要求或認為有必要時,應當及時向委托人報告委托事務處理的進展情況、存在的問題和可能的結果,并征求委托人的合理建議與指示。委托人在辦理委托事務完畢時,應當向委托人全面報告委托事務的辦理經過和結果,并提交必要的書面材料和證明文件(見《合同法》第401條)。
3.交付委托事務辦理結果的義務。
受托人應當將其辦理委托事務所產生的結果,包括因處理委托事務而取得的各種利益和權利交付給委托人。(見《合同法》第404條)
4.賠償責任。
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此外,《合同法》規定,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兩個以上的委托人共同處理委托事務的,對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見《合同法》第406、409、410條)
5.委托合同終止后的義務。
第一,因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委托人應當繼續處理委托事務。
第二,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見《合同法》第412、413條)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權利義務
1.及時接受委托事務結果的義務。
委托人依據委托合同的規定應當及時接受受托人在委托權限范圍內處理委托事務所取得的結果,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不得無理予以拒絕接受。對于受托人超越委托權限處理的非委托事務,委托人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是委托人知道而又不否認或者予以同意,則委托人仍應承擔民事責任。
2.提供或補償辦理委托事務所需的必要費用的義務。
無論委托合同是否有償,委托人都有義務提供或補償受托人為辦理委托事務所需支出的必要費用。所謂受托事務所必需的費用是指受托人在辦理委托事務時,為了達到委托人所追求的結果而必須支出的一切合理費用,例如代購、代銷商品的保管費、包裝費、運輸費等。
3.按合同的規定支付報酬的義務。
委托合同并不是純粹的、絕對的無償契約,受托人依合同約定有獲得報酬的權利。即使是委托合同中并無報酬的約定,但依據習慣或依據委托事務的性質或處理的具體情況,屬于公認應該給付報酬的,委托人仍應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對此,《合同法》第405條規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4.賠償責任。
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事務時,非因自己的過錯而受到的損失,得向委托人要求賠償,委托人應對自己的委托負責。例如,委托人指示不當或重復委托、解除委托,或者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而使受托人受損的,委托人應當賠償損失。(見《合同法》第407、408、410條)。
5.清償債務的義務。
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而負擔的必要的、合理的債務,有權請求委托人予以清償。如果受托人超越委托權限范圍處理非委托事務,委托人對此沒有明確表示反對,依《民法通則》有關規定,視為委托人同意,因此委托人對受托人辦理該事務所負的必要債務,同樣負有清償的義務。
寫委托書時,如果是本人需要委托,則上面的委托人是指本人,受托人是幫助本人的人。
1、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為自己辦理事務的人。在證券經紀業務中,委托人是指依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證券買賣的自然人或法人。是指委托公司拍賣其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拍賣物品或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亦稱賣家)。
2、被委托人(在民法教課書上又可以稱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委托人從事民事、商事活動或者訴訟、仲裁活動的人。被委托人在委托人授權的權限內從事的民事、商事法律行為對委托人生效
委托書是雙方意思的表示,原則上需要受托人簽字以表示對于委托的認可,一經簽字委托即生效。但是如果受托人沒有簽字的,受托人向有第三人出示委托書的行為也可以視為對委托的認可,委托開始發生效力,如沒有出示則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作為委托人而言,如要確保委托事項,則最好簽訂委托協議,并要求委托人在委托書上簽字,以免留下糾紛隱患。
在委托書上,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辦事的人,即你本人。受托人是指接受你委托的人,即幫助你的人。委托書可以手寫,也可打印,只需簽字蓋章即可。 寫委托書的人一般是委托人大,但是也可能只是代筆
這是二個方面,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在你這句話里,他,是委托人,我是被委托人.比如在當事人和律師二個方面,當事人是委托人,律師是被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是企業法人委托他人代為某種法律行為的法律文書.法定代表人因事不能親自為某種行為時,可以通過授權委托方式,指派他人去辦理.這時,就需要制作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被委托人在授權的范圍進行活動,對委托人直接產生法律效力。填寫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應當注意的事項有:必須寫明被委托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務等基本情況.寫明授權的范圍,不能簡單寫―全權委托‖,而應當逐項寫明授權的內容.如委托代理訴訟,就應寫明在訴訟過程中委托代理人的權限,有無放棄、承認訴訟請求的權利,有無反訴權,有無和解權等.如果未寫明,則認為不具備這些具體權利,只有訴訟代理權.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格式一:法人授權委托書(受理單位名稱):茲有我司需辦理(辦理的事項)等事務,現授權委托我司員工:XXX性別: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前往貴處(司)辦理,望貴處(司)給予接洽受理為盼!法人代表(簽字):(單位名稱)(蓋章)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如:工廠的廠長、公司的董事長等)。法人代表是指法定代表人的授權代表。法定代表可以授權人辦理相關業務,處理相關事務。因此,委托別人辦事,需要授權委托書即可。法人代表是 法定代表人的 授權代表,如果再委托別人的話,需要考慮授權中是否有明確約定再授權。 一般是不可以的,除非有約定或者緊急情況。授權委托人可包括但不限于法人。指授權委托他人代理某項事務的人,亦即委托人,相對方為受委托人或代理人。委托合同自雙方達成一致的協議時即成立,不以物的交付或當事人實際履行行為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委托合同為諾成合同。委托合同為不要式合同,合同采用何種形式,由當事人雙方自行約定。委托合同無論是否有償,均為雙務合同。在無償的委托合同中,委托人雖沒有支付報酬的義務,但其仍負有其他義務,如支付費用、接受委托事務的結果、賠償損失等,這些義務與受托人的義務是相對應的。因此,無償的委托合同也是雙務合同。
請律師有兩種形式。
一,是聘請律師為民事代理人,當事人與律師之間屬于委托代理法律關系。當事人書面授予代理律師處理一定具體事務的代理權,代理律師在授權范圍內行使代理權所形成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擔。
二,是為涉嫌犯罪的人員聘請刑事辯護律師。聘請刑辯律師無需授權。刑辯律師依法自主地進行刑事辯護,可以就采取的辯護方式及辯護意見與被告人進行溝通,但是,辯護方式及辯護意見不受委托人或被告人意志的左右。委托人或被告人對刑辯律師的辯護行為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不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