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標串標由誰來認定_公職人員參加圍標串標規定?
特邀律師
1、根據《招標投標法》規定:“第五十條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2、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第六十五條招標代理機構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代理投標或者向該項目投標人提供咨詢的,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參加受托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或者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提供咨詢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涉及國家公務員、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參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中串通投標行為的, 將受到監察機關處理。
辦法規定,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和投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被認定為有串通投標行為的,記入不良記錄。評標委員會成員被認定有串通投標行為的,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從評標專家庫中除名等處理,被從評標專家庫中除名的,終身不得再進入評標專家庫,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個人誠信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不良行為記錄;招標人的評標專家為國家公務員、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由監察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可以爭取
投標人代表同住一房是否為串標圍標情節呢?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七條規定,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的法定情形有如下六點: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或者聯系人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投標人代表同住一房雖然疑似為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但不能簡單定性為串標圍標,還是要看投標時資料上面的簽字為依據才可以明確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