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提出離婚財產如何分配_男女離婚后應該怎么分配財產?
特邀律師
謝謝邀請;在婚姻法上,就沒有上門女婿這一說道,只承認雙方是合法的婚姻,對于子女跟誰姓的問題,婚姻法上也有明確的規定,只要孩子的父母商定,孩子跟誰姓就跟誰姓,上門女婿只是男到女家的世俗上稱呼罷了。
男到女家,婚姻經營不善,感情破裂,導致夫妻離婚,同樣可以走協商的道路,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也可以走法律的渠道,依法解除婚姻。離婚的首要前提條件,還是要落實好對未成年孩子的撫養問題,并不因為你是上門女婿,就可以對孩子不撫養了,其次才是財產的分割問題。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男女雙方領結婚證,從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之日起,任意一方的收入,屬于雙方的共同收入。用共同收入添置的動產和不動產,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雙方都有平等的使用權,買賣權,贈予權和處置權。
家庭財產,由婚前的個人財產和婚后的共同財產組成。婚前的個人財產,并不因為婚姻改變它的歸宿權性質。離婚時,婚前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對共同擁有的財產,男女各占1/2的分割權利。
婚姻法四十六條有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僨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如果你能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你丈夫有外遇的情況,最好協商解決,一定要讓他知道疼,但也不要太很了,掌握好度。協商不成,再走法院的訴訟程序。
謝謝你的邀請;無論你的姐姐和男方結婚了八九年還是一兩年,現在已經離婚,就等于這場婚姻落下了帷幕,如同恩斷義絕,井水不犯河水,永遠撇清了在婚姻上的一切關系。
姐姐和前任商定的離婚條款,所訂立的任何協議,哪怕有失公允,也是在自愿的基礎上訂立的,只要雙方認可簽字,就是合法的法律文件,領取了離婚證,在法律上立馬產生效力,協議受到法律保護。
依據婚姻法規定,離婚的雙方有共同擔負起撫養孩子的責任和義務,兩個孩子的監護責任和撫養義務都歸了前任,就如樓主所介紹的,哪怕是夫妻財產平分也不可能給你姐姐幾萬塊錢這事,依法可以把少拿的財產看成是你姐姐交付給孩子的撫養費用,一次性履行了對兩個孩子的撫養責任,就算現任的房屋拆遷,再有補償和利益。你姐姐也得不到了。
除非你姐姐在離婚以后,發現前任有藏匿和轉移婚內共同財產的鐵證,可以將前任告上法院,追訴財產的分割權。法院認定事實確鑿,依法就會重新分割男女雙方共同擁有的被藏匿和轉移的財產。
對于這個問題,首先要看女方存在什么樣的過錯?因為通常情況下,夫妻雙方離婚,對于婚后共同財產,大多都是平均分配的原則,除非存在一些法定的過錯,即使存在法定的過錯,其實按照嚴格的法律條款來講,也不是說可以多分配財產,而是說受害方可以要求另一方給予一定的經濟賠償。
既然付出了經濟賠償,相應的就是少分割了一些財產,因此,有時候我們可能會簡單地說,對方可以少分一種財產,其實這就是一種經濟賠償。
而能夠要求經濟賠償的法定過錯,一般指的是一方存在出軌,家暴,賭博等惡習,這種情況下才可以要求經濟賠償。如果不是這些過錯,只是所謂的夫妻感情不和,或者一方付出比較多,另一方付出比較少等等,這些都不是法律上的過錯,不會影響到財產分割的問題。
另外,即使是上述法定過錯,可以要求經濟賠償,賠償的數額也不會非常的懸殊,大概也就在幾萬塊錢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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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邀。
男方提出離婚,夫妻財產分配有2種情況。
男方/女方無過錯
1、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可雙方協議處理。
A、房屋登記在雙方名義下,可要求均分;
B、夫妻共同所有的存款及各種收益等,原則上也是均分。
2、協議不成,可起訴離婚,法院會依據財產具體情況、子女及女方權益原則,來做財產分配判決。
男方/女方為過錯方
有重婚、婚內同居、家暴、虐待遺棄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同時離婚時,女方要提防男方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移或是對財產有所隱瞞,不巧發現有類似行為苗頭,要及時關注,收集證據。
不管什么原因導致離婚。畢竟都曾有過愉快過往,好聚好散吧!即使不乏有些人,在提出離婚前,轉移財產等,但也還是會有過錯方,因愧疚感,而凈身出戶的例子,因果輪回,相信誰也逃不過。祝各位幸福吧~
對于一方出軌,另一方離婚要求賠償這個問題,其實我們國家法律也有明確的規定。就是如果一方出軌,另一方配偶可以要求精神方面或者物質方面的賠償,但是這個賠償的數額也是非常有限的,比如,是不可能完全要求對方凈身出戶或者一分財產都不能分的。
但是在現實生活當中,很多人會誤解,如果一方出軌,沒有出軌的一方就可以要求對方凈身出戶,或者要求非常巨額的賠償,其實這個在司法實踐當中是很難做到的,而且很多律師給大家解釋的時候會說出軌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其實只是不準確的說法。
因為法律從來沒有規定出軌的時候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只是規定可以需要給予一定的精神或者物質賠償。那么既然是賠償,就會涉及到金錢,所以往往在分財產的時候折合到里面,就相當于對方少分或者不分財產了,但是其實這不是準確的說法。
而且對于一方是否出軌,法院也是有嚴格的界定的,比如,如果對方只是發生過一夜情或者偶爾的行為,很難認定是屬于出軌。法院認定出軌,必須是對方長期而且多次與異性存在不正當的關系。
所以對于另一方而言,不要過多的追求去收集對方出軌的證據,除非對方的情況非常嚴重,而且即便認定對方出軌,在賠償方面也不要給予太高的要求。避免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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