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發出錄用通知書后又反悔_單位錄用后還能反悔嗎?
特邀律師
雖然我是HR的身份,但換位思考,求職者被單位放鴿子,我非常理解你的心情!
這件事情上,我的想法是既要合理維護自己的權益,也要收拾心情再出發。
下面,我具體分析下自己的看法。
一、求職者要懂得合理維護自己的權益
其實作為一個HR,我是很忌諱自己公司錄取了一個員工然后再給對方放鴿子的,為什么呢?
首先,這對公司的雇主形象造成了很大沖擊。可能這樣的個例事情雖小,但現在這樣的互聯網社會,求職者隨便一傳播,就成了一個負面大新聞了,公司為此付出的代價甚至遠遠超過不招錄所節約的人力成本!
其次,如果求職者已經做好了上班的準備,拒掉了其他的offer,再被公司放鴿子,這種傷害會非常大,求職者損失的不僅僅是物質方面的,還有精神方面的,不排除求職者會來和公司打官司要求索賠。
最后,我們HR的形象在社會上更不好了,人人都覺得HR很討厭,我相信沒有一個HR希望這樣做,盡管這個毀約的指令可能是公司領導發出的。
說了以上三點原因,我也是希望求職者換位思考,理解下HR在想什么。
接下來,再說回到求職者角度,如果你被違約但擁有一些有用的證據,我覺得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可能有些大V會勸你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但我覺得如果人人法律意識都這么淡薄,那么欺負勞動者的企業豈不是越來越多呢?這就好像那些喜歡欠薪的企業,勞動者都息事寧人是一個道理。
關于維權,我說兩個建議
第一、從法律的角度說,達成一個offer其實就是一種合同契約,只不過呈現的形式可能是口頭或者郵件往來,紙質的比較少。既然是契約,那就有雙方的權利義務,如果求職者可以保存當初給offer的證明、以及自己拒掉其他機會的證明,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的。至少我朋友的公司就有這樣的案例,求職者等待一個月準備上班了,最后前一天被告知違約,他去告了這家公司,結果判決賠償他一個月工資(參照offer標準)。
第二、大家求職者的過程中要注意證據的搜集,例如盡量要求用人單位給你郵件的offer或者紙質簽署的offer,違約了也是如此。真的到了民事訴訟環節,法院還是需要你提供主張依據的。
二、是金子總會發光,求職者要積極調整心態
遇到找工作被放鴿子這樣的事情,換成誰都會心情低落,甚至是憤怒。
而情緒起來以后,不加以調整,只會讓你走極端,例如你的注意力都放在了這個事件上,無法自拔,而忽略了下一步更重要的重新找工作方面。
前面我說了,你可以合理維護自己的權益,但你也需要評估下自己的成功率是否值得這么做?
如果什么證據都沒有,并且當下你還有其他的面試機會的,我勸你首先要做的就是收拾心情再出發,不要錯過那些潛在的機會。
我曾經也是遇到過一次被單位放鴿子的情況,雖然心情不好,但想想我自己還是很有信心找工作的,那家公司放我鴿子,損失的其實是他們。
事實證明,后來我新找的公司非常適合我,也發展得很不錯,我安慰自己:大概老天冥冥之中覺得我更適合這家吧!
是金子總會發光,真正成熟的人都懂得情緒管理。
那么出現這種情況,我們該如何調整自己的情緒呢?
第一、接納情緒
情緒不會消失,你不要指望著去打壓它,越打壓越反彈,首先就要接納它,認識到“這件事情確實讓我心情很不好”,當你接納了情緒,其實它的負面作用就小了很多。
第二、分析情緒
我們也要學會分析自己的情緒,理性地想一想,我這樣不高興究竟是便宜了那家公司還是便宜了我自己?
第三、疏導情緒
如果負面情緒無法消除,我覺得你可以試著去疏導它,例如找你信賴的朋友去傾訴、或者去運動發泄下,轉化為一些積極的東西。這就像打太極一樣,壞情緒如洪水猛獸一樣襲擊了你,你能夠大師般把它轉移掉了,這才是一個成熟的人的能力。
三、如何避免自己下次再被違約
求職被單位違約放鴿子,雖然是偶發事件,但我們依然要提醒自己:下次能否不要再受到這樣的傷害了?
你無法控制單位的做法,但卻可以為自己做好風險防范,我說幾條建議:
1、應聘前,對單位要多了解
我自己找工作應聘時,養成的一個習慣就是給單位做“背調”,也就是說去查查這個公司的信用風險、雇主口碑等等。如果論壇上有些朋友分享自己曾經應聘被放鴿子的經歷說的就是這家公司,我會高度警惕,乃至面試都不參加了。因為他們可以給別人放鴿子,完全也可以給你放鴿子。
2、多做好溝通offer時的信息保存
剛才也提到過,無論是微信截圖還是郵件等,最好是有留下記錄的溝通信息保存下來,否則以后真的要申訴你根本沒有籌碼去和單位談。
3、找工作要有備胎
如果你找工作只是盯著一家的,那你的風險就全部放在一個籃子里頭,你可以多面試一些公司,可能這家放你鴿子了,那邊還有結果待出的機會,至少你選擇余地大了。
寫在最后
以上就是我關于這個問題的一些建議和分析,希望幫助到職場上處于弱勢的勞動者,雖然我是一名HR,但我自己也是勞動者。這樣的情況,都將心比心,不想大家受到傷害。
無論有沒有訴諸法律的這一天,比起勸說“息事寧人”的說法,我更認為現代社會人人都要有法律維權意識!
僅供各位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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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用通知書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其一經發出到達勞動者后即生效,用人單位不得撤銷,而對于勞動者來說,其收到錄用通知書,既可以選擇承諾,也可以選擇放棄,如果選擇承諾,雙方合同即告成立。錄用通知的法律效力我國勞動法雖無明確的規定,但他在勞動關系的締結過程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們認為其法律性質屬于要約,基于勞動法的特殊性,錄用通知書一經生效,用人單位就無權撤銷,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可以要求公司必須訂立勞動關系。
不就是不誠信的問題么,但實際上有錘子影響,但是建議你給對方人事打個電話,就說你因為一些意外原因可能不能去履職了,over
首先要明確已發出的錄用通知,不可隨意撤銷!如果遇到反悔,最好先和用人單位私下協商下,實在不行,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根據這個規定,錄用通知書在法律上的屬性應為“要約”。
那么,要約是不是可以撤銷呢?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且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該職工已經同意前往該公司工作,并辭去了原有的工作,如果外企單方面撤銷,他可依據錄用通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外企承擔違約責任。
用人單位一旦發出錄用通知就得謹慎對待,不可隨意地認為沒簽勞動合同錄用通知就無效。同時提醒各位勞動者,遇到這種情況,千萬不要輕易自認理虧、忍氣吞聲,要積極主動地和用人單位協商,必要時應采取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LZ: 錄用通知書發出去以后,企業單方面撤銷約定,在法律上成為預期違約,合同可以解除,但如果勞動者證明因為用人單位的違約行為遭受損失,比如勞動者已經辦理了離職手續等,給勞動者就造成了損失,那么企業對該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李蕊)
該公司與你雖然未簽訂勞動合同,錄用通知書又不能等同于合同書,但是,錄用通知書作為處于締約階段之合同關系書,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如果隨意違約撤銷,不僅是一種違背《合同法》誠實信用原則行為,更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合同的成立要經過要約和承諾之程序。“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是受要約人作出的同意表示。一方發出要約,一方表示同意后合同成立,對雙方均產生約束力。
你因基于合理信賴而與原單位解除合同,而該公司的違約導致你失業,該公司因違約應承擔因你失業而致損失的賠償責任。其賠償額度通常為合同有效情況下當事人所享有的履行利益(法院通常按3個月工資標準判賠)。
錄用通知書屬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出要約,在勞動者做出承諾(即勞動者同意入職)之后,如果用人單位反悔,則用人單位承擔締約過失的責任。
也就是說,錄用通知書在發出之后,直到你入職之前(或錄用通知書規定的入職日期),對用人單位有約束作用。
錄用通知書在你拒絕入職或過了規定的入職日期之后或你正式入職以后,自動失效。
你現在要去仲裁賠償的話,如果提供不了勞動合同,那么除了錄用通知書,你還需要提供在你入職之后這一個月在公司工作的證明(各種考勤、工作證,經手文件,發放工資的銀行流水之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