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是一種何種性質的行為_什么遺囑是合法的?
特邀律師
《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因此,自然人在訂立遺囑時可以附條件。遺囑中所附加的義務主要包括兩類,一是為社會公共利益附加的義務,如須將遺囑中指定的財產用于社會福利事業或興辦學校、科研機構等。二是為公民個人附加義務,即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給某一公民盡一定義務。但在附條件的遺囑中,所附義務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超過遺囑繼承人從該遺囑中所應得的遺產利益。
在附義務的遺囑繼承中,遺囑繼承人不能只表示接受權利而不接受義務。他必須在接受權利的同時,承擔遺囑人在遺囑中為其設定的義務。如果該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時,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在法律行為之類別上它的性質仍是附期限的法律行為,但在個案中,遺囑繼承人先于遺囑訂立人死亡的,該行為就歸于無效了。
因此,遺囑繼承人的死亡不能改變其法律行為的性質,只是變成了——無效的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另外,還有一種說法認為遺囑屬于單方法律行為,而不屬于附期限的法律行為。因為單方法律行為的作出不需要相對人,因此也無所謂的附期限與附條件了。但附期限與附條件總是相對了,比如我說,明天過后你的錢就不用還了,這是單方法律行為還是附期限的法律行為呢?這種放棄債權的法律行為看似是由于期限的經過,實際上是我所做出的放棄債券的這種行為產生了放棄債券的效果。
因此,遺囑也可認為是單方法律行為。在遺囑繼承人死亡的那一刻起,由于遺囑的執行不能因此歸于無效。
1、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是指由遺囑人親自書寫的遺囑。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親自簽名,然后注明年月日。
2、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3、錄音遺囑,進行錄音遺囑時,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經過見證的錄音磁帶應封存起來,注明年月日,遺囑人與見證人在封條上簽名。
4、口頭遺囑,口頭遺囑必須是在危急的情況下設立的。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5、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是指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另遺囑要想具有法律效力,不僅形式要合法(見上面回答),還要主體合法、客體合法、內容合法。
(一)主體合法 1、主體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立遺囑人必須年滿18周歲;精神正常的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2、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二)客體合法 1、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立遺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如果處分了與他人共有的財產或不屬于立遺囑人個人所有的財產,遺囑就要部分或全部無效; 2、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立遺囑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
(三)內容合法 1、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有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如果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有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能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2、遺囑必須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3、遺囑內容不得違其他法律。(京悅所夏燁、袁月)
遺囑在法理上是一種要式民事法律行為,通俗地講,就是法律對遺囑的形式有具體而明確的規定,公民只有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和要求設立遺囑,遺囑才合法有效。根據繼承法規定,遺囑可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形式遺囑和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口頭遺囑是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的選擇,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之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