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后可以撤訴嗎_撤訴后還可以上訴嗎?
特邀律師
起訴離婚后,原告若是反悔了,可以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進行宣判前,可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一般情況下,需要符合哪些情形,人民法院才會裁定準予撤訴呢?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一)申請撤訴的人是提起訴訟當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經過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二)申請撤訴是出于自愿而非受人強迫。(三)申請撤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即撤訴不得侵犯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規避法律。(四)申請撤訴必須在宣判以前提出。 人民法院一旦裁定準予撤訴,則不再繼續進行審判權,訴訟即告終結。原告撤訴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各月內又起訴,人民法院不會再受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如果沒過上訴期可以。
一、二審當事人和解可以在二審判決作出之前撤回起訴。
二、原審原告在第二審程序中撤回起訴后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撤回起訴是原告由于某種原因取消了訴訟,以后還可以就原告的事由再行起訴.上訴是第一審結束后,當事人不服在規定的時間內再行上訴的權利,一般在15天以內,如果放棄上訴權,表示對法院的判決沒有異議,法院就可以執行了。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三十八條
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準許撤訴的,應當一并裁定撤銷一審裁判。
原審原告在第二審程序中撤回起訴后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百三十九條
當事人在第二審程序中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進行審查并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因和解而申請撤訴,經審查符合撤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二)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一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不可以。因為一,上訴是你的訴訟權利,你可以上訴,也可以不上訴,還可以放棄。你所行使的是放棄上訴。因為二,上訴有時效限制。民事上訴十五日,刑事上訴十日。超過訴訟時效,或撤訴再上訴是不可以的。
1、可以撤訴,但是因為二審已經受理,要經法院同意才可以撤2、不能以一審同樣的起訴理由另案起訴,除非有其他不同的理由。民訴是一事不再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