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訴時效期限怎么算舉例_什么是刑事追訴時效?
特邀律師
刑事案件是不是都要追訴判刑呢?也許大部分人是這樣認為的。但在司法實踐中卻不是這樣的,刑事案件有個追訴時效之說。什么是追訴時效?刑事案件追訴時效多長?計算方法是什么?如果單純引用法律規定,可能大家不一定能理解。我舉個例子來說明就很清楚了。
案例: 李某于2016年1月1日在某地盜竊了他人財物100萬元。
那么,對李某的追訴時效怎么算呢?分以下幾種情況:
一、由于李某犯盜竊罪的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所以,正常情況下對李某的追訴時效是二十年,也就是說,從2016年1月1日起,二十年內,司法機關在任何時候發現李某的該犯罪事實,都可以立案偵查,即在2036年1月1日前均可追訴。超過二十年了,即使李某去投案自首,司法機關也不能追訴。
二、如果司法機關在2036年前的任何一天發現李某的犯罪事實并且立案偵查而李某逃跑了一直不到案,那么這種情況不存在追訴時效之說,在什么時候抓到李某都可以追訴。
三、如果李某在2036年前沒有被司法機關追訴,但其在這時間內又犯新罪(包括但不限于盜竊罪),則從李某犯的新罪的追訴時效重新算起,但如果新犯罪的追訴時效低于前次的盜竊罪的追訴時效,比如逃稅罪,因為逃稅罪的最高法定刑是七年,李某逃稅罪的追訴時效是十年,這種情況下,對李某的追訴時效還是二十年。且從其犯逃稅罪的那天算起。
一、時效的概念
刑法上的時效,是指刑事法律規定的國家對犯罪人行使刑事追訴權和刑罰執行權,這些權力即歸于消滅,對犯罪人就不能再追訴或者執行刑罰。時效完成是刑罰消滅的重要制度之一。
一個人犯罪后,經過一定期限雖未被追訴或未被執行刑罰,但沒有再犯新罪,據此可推斷其已悔改,不致再危害社會。在這種情況下,失去追訴或行刑的意義。
實行時效制度,既符合我國適用刑罰的目的,又有利于司法機關開展工作和穩定社會秩序。但是為了防止少數犯罪分子利用時效制度逃避法律制裁,刑法在規定時效時,同時規定了時效中斷、延長等制度。
二、時效的種類
時效分為兩種:追訴時效和行刑時效
追訴時效,是指我國刑法規定的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有效期限的制度。超過法定追訴期限,司法機關或有告訴權的人不得再對犯罪人進行追訴,已經追訴的,應撤銷案件或不起訴,或終止審判。追訴時效完成,是刑罰請求權消滅的重要事由之一。
行刑時效,是指刑事法律規定的,對被判刑的人執行刑罰有效期限的制度。犯罪人被判處刑罰后,只有在行刑時效期內,刑罰執行機關才有權對犯罪人執行所判處的刑罰。行刑時效期間內所判處的刑罰未執行,超過行刑的時效,便不能再對犯罪人執行所判處的刑罰。行刑時效完成,是刑罰執行權消滅的一項重要事由。
我國刑法總則只規定了追訴時效,對行刑時效未作規定。
三、追訴時效的期限
我國刑法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標準,規定了4個檔次的追訴時效。根據刑法第87條的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根據上述規定,在確定具體犯罪的追訴時效的期限時,應當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分別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相應條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進行計算追訴時效期限:
(1)在只規定一個量刑幅度的條文中,應依照該條文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的期限。
(2)在一個條文中規定有兩個以上不同的量刑幅度的,應按與其罪行相對應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其追訴時效期限。
(3)如果所犯罪行應當適用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其追訴時效的期限。
四、追訴期限的計算
根據我國刑法第89條的規定,追訴時效的計算分為兩種情況:
(一)一般犯罪追訴期限的計算
犯追訴期限是“從犯罪之日起計算”。所謂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
(二)連續犯和繼續犯追訴期限的計算
根據刑法第89條的規定,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時效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由此可見,連續犯和繼續犯追訴期限的計算標準,為“犯罪行為終了之日”。
(三)追訴時效的延長
根據刑法第88條的規定,我國追訴時效延長分為兩種情況:
1、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這里的“被害人包括受到犯罪侵害的公民個人和法人。控告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但控告必須是被害人在自己的人身、財產權利遭受不法侵害并且已經發現犯罪嫌疑人而向司法機關所作的告發。如果被害人在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誰的情況下報案,則不能適用時效延長的規定。
(四)追訴時效的中斷
我國刑法第89條第2款規定,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這一規定表明,我國追訴時效中斷是以犯罪人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為條件的,但不論新罪的性質和刑罰輕重。根據刑法的這一規定,追訴時效中斷后時效起算的時間為“犯后罪之日”。所謂犯后罪之日,即后罪成立之日
《刑法》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第八十八條 【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追訴權簡單點說就是國家追究責任人刑事責任的權利。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法,可能被判處刑罰卻因責任人的原因沒有接受處罰,這時國家保留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的權利。這個權利有期限的限制,即超過責任人可能受到的刑罰處罰的刑期時,追訴權滅失?! 【托淌掳讣淖吩V時效: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不滿1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吩V期限從犯罪之日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τ凇胺ǘㄗ罡咝獭钡拇_定,應根據刑法規定的條款和量刑幅度,按法定最高刑來計算追訴期限。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罰分別規定有幾條或幾款時,按其罪應適用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