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時的確定規則_合同的解釋順序法律依據?
特邀律師
一、合同解釋原則
1、文義解釋
通過對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詞句含義的解釋,以探求合同所表達當事人的真實意思。
2、整體解釋(體系解釋)
根據條款在整個合同中的位置與其他條款的關聯確定各個條款在整個合同中所具有的正確意思。
3、目的解釋
如果合同所使用的文字或某個條款可能作兩種解釋時,應采取最適合于合同目的的解釋。
4、習慣解釋
按照交易中大家普遍接受的,長期、反復實踐的行為規則進行解釋。
5、誠實信用解釋
法官實際上站在一個“誠實商人”和“誠實勞動者”的立場上去解釋合同條款的內容。
6、公平解釋
指解釋合同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兼顧當事人雙方的利益。
7、歷史解釋
解釋者應斟酌簽訂合同時的事實和資料,例如磋商過程、來往文件和合同草案等加以解釋。
二、合同解釋順序、格式合同解釋
1、合同解釋定義
指當對合同條款的意思理解發生歧義時,法院或仲裁機構按照一定的方法和規則對其作出的確定性判斷。
2、格式條款的解釋
《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三、合同解釋原則的法律依據
1、《合同法》第125條規定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
2、補漏原則
《合同法》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合同法》第62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四、司法實踐中的合同解釋規則
1、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規則
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引用的普通法系的規則。
若當事人在合同中列明了特定事項,即列舉了合同客體的一事或一人,而未采用更為一般性或包羅萬象的術語、沒有通過其他詞語邀請適用于“同類”的情況下,其意圖就排除了未列明的項目。
2、特定性條款優于一般性條款規則
條款內容越具體特定,就越可能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圖。
3、手寫條款(詞語)優于印刷條款規則
手寫條款往往是當事人在印刷條款形成之后通過單獨談判而確定的條款,故應優于印刷條款。
合同的內容,即合同的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各項具體意思表示,具體體現為合同的各項條款。《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應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前述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①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②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③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⑤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傳統合同法上的八大條款并非每個合同都必須具備的“必備條款”、“主要條款”,缺少了其中的一個或幾個條款,并不當然導致一個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事實上,每個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依合同情形不同而各不相同。第12條的規定僅具有提示性意議,并無任何強制效力。
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所以本案中,你公司應就價款問題首先和對方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則按合同訂立時的合同履行地的市場價格(該價格可到當地工商機關或價格主管機關查詢取得)履行,從你提供的案件材料來看,合同訂立時的履行地是湘潭,所以應按照今年3月5日湘潭的桔子的市場價格確定你們的合同價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61條、合同成立后,當事人對于合同的質量、價格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執行。
因此,合同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后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且簽字或者蓋章,依法成立后,對于合同的某些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 無法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執行。
另外,合同法62條對于按照61條仍然無法確定的條款,包括合同的質量、價格、履行地點、期限、費用、方式進行了詳細的描述